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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刑事訴訟法之翻譯與實務略述

日本刑事訴訟法之翻譯與實務略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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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89865222109
李春福
五南
2020年8月25日
167.00  元
HK$ 158.65  






ISBN:9789865222109
  • 規格:平裝 / 468頁 / 17 x 23 x 2.34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 出版地:台灣


  • 專業/教科書/政府出版品 > 法政類 > 法律 > 20060109











      我國近代法律繼受及其法學文字,日本一直是影響我國刑事訴訟法之發展;例如早期從「職權主義」、「當事人主義」、「單一性、同一性」、「起訴狀一本主義」、「傳聞法則」、「證據開示」、「再審」、「既判力」,或是近年來「裁判員制度」、「被害者參加」、「證人刑事免責制度」、「證據收集之協議與合意制度」等日文漢字的引用,乃至法律實質內容之理論與演繹,至今依然深深地影響著我國。本書日文與中文併陳,方便對照,並附日本重要實務與學說見解;本書除了引用本人著作外,其餘均參考日本學者論著為第一手資料,俾作為實務界援引參酌及學者、研究生之用,亦可作為近年來,日本人日益增多研究台灣法學的人參考之用。


     





    第一編



    ?則(第一?)



    第一章

    裁判所?管轄(第二?─第十九?)



    第二章

    裁判所職員?除斥及?忌避(第二十?─第二十六?)



    第三章

    訴訟能力(第二十七?─第二十九?)



    第四章

    弁護及?補佐(第三十?─第四十二?)



    第五章

    裁判(第四十三?─第四十六?)



    第六章 書類及?送達(第四十七?─第五十四?)



    第七章

    期間(第五十五??第五十六?)



    第八章

    被告人?召喚、勾引及?勾留(第五十七?─第九十八?)



    第九章

    押?及??索(第九十九?─第百二十七?)



    第十章??? ?証(第百二十八?─第百四十二?)



    第十一章 証人尋問(第百四十三?第百六十四?)???? ?



    第十二章

    鑑定(第百六十五?─第百七十四?)



    第十三章

    通?及?翻?(第百七十五?─第百七十八?)



    第十四章

    証?保全(第百七十九??第百八十?)



    第十五章

    訴訟費用(第百八十一?─第百八十八?)



    第十六章

    費用?補償(第百八十八??二─第百八十八??七)



    第二編



    第一審



    第一章

    ??(第百八十九?─第二百四十六?)



    第二章

    公訴(第二百四十七?─第二百七十?)



    第三章

    公判



    第一節

    公判準備及?公判手?(第二百七十一?─第三百十六?)



    第二節

    ??及?証??整理手?



    第一款

    公判前整理手?



    第一目

    通則(第三百十六??二─第三百十六??十二)



    第二目

    ??及?証??整理(第三百十六??十三─第三百十六??二十四)



    第三目

    証?開示????裁定(第三百十六??二十五─第三百十六??二十七)



    第二款

    期日間整理手?(第三百十六??二十八)



    第三款

    公判手??特例(第三百十六??二十九─第三百十六??三十二)



    第三節

    被害者?加(第三百十六??三十三─第三百十六??三十九)



    第四節

    証?(第三百十七?─第三百二十八?)



    第五節

    公判?裁判(第三百二十九?─第三百五十?)



    第四章



    証??集等??協力及?訴追????合意



    第一節

    合意及?協議?手?(第三百五十??二─第三百五十??六)



    第二節

    公判手??特例(第三百五十??七─第三百五十??九)



    第三節

    合意?終了(第三百五十??十─第三百五十??十二)



    第四節

    合意?履行?確保(第三百五十??十三─第三百五十??十五)



    第五章



    即決裁判手?



    第一節

    即決裁判手??申立?(第三百五十??十六?第三百五十??十七)



    第二節

    公判準備及?公判手??特例(第三百五十??十八─第三百五十??二十六)



    第三節

    証??特例(第三百五十??二十七)



    第四節

    公判?裁判?特例(第三百五十??二十八?第三百五十??二十九)



    第三編



    上訴



    第一章

    通則(第三百五十一?─第三百七十一?)



    第二章

    控訴(第三百七十二?─第四百四?)



    第三章

    上告(第四百五?─第四百十八?)



    第四章

    抗告(第四百十九?─第四百三十四?)



    第四編



    再審(第四百三十五?─第四百五十三?)



    第五編



    非常上告(第四百五十四?─第四百六十?)



    第六編



    略式手?(第四百六十一?─第四百七十?)



    第七編



    裁判?執行(第四百七十一?─第五百七?)



    附則



    ?









      壹、前言




      本書翻譯源於日本法務省網站 之最新日本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訴」或「本法」)2020年8月10為止,也就是以令和二年(2020)5月29日(令和元年法律第33號)之條文進行翻譯。本書翻譯最主要參考三本書,即:一、三井誠??編,《刑事訴訟法:三版》 。二、伊丹俊彥、合田悅三??編,《逐??務刑事訴訟法》 。三、松本時夫、土本武司??編,《?解刑事訴訟法:四版》 ;及其他日文法學相關參考書而成;同時,有關條文之條旨與條、項、款等編輯方式,均以三井誠??編,《刑事訴訟法:三版》一書為其參照而成。



      刑事訴訟法乃為實現具體刑法之程序所規定的法律,日本刑事訴訟法之上位規範源於日本憲法,而其作為補充法源的是「最高法院刑事訴訟規則」;除此之外,尚包括許多得作為刑事訴訟上之實質性法源,諸如:法院法、檢察廳法、刑事補償法、檢察審查會法、警察職務執行法、少年法、律師法、警察法、刑事訴訟費用法,或國際偵查互助法、刑事確定訴訟紀錄法等相關法律;最近,還加入為犯罪偵查之通訊監察法(平成11年法律第137號),及關於為犯罪被害人等權利之保護附隨刑事程序之法律(平成12年法律第75號),裁判之速審法(平成15年法律第107號),關於裁判員參加審判之法律(平成16年法律第63號),及犯罪被害人等基本法等(平成16年法律第161號) ,均屬之。



      日本刑事訴訟法自戰後1948年(昭和23年法律第131號),至今已歷經50次的修法;而回顧日本法制,歷經飛鳥(592-710)、奈良(710-794)、平安(794-1192),乃至江戶(1603-1867)等時代,主要仍繼受傳統中國之唐律,頒行《大寶律令》(701),《養老律令》(718)與《武家諸法度》(武家法)(1629)為主的法制?? ;迨至,德川幕府第十五代德川慶喜,因世襲父職而為將軍時,權勢已江河日下,蓋當時外有美、英、法、荷等國逼迫開放通商,內有長州藩、薩摩藩等諸侯頑強抗命之內外壓力下,畏於情勢,而於1867年(明治元年)11月向朝廷「大政奉還」,由此開始進入日本的明治維新時期,也開啟日本「脫亞入歐」繼受西方法制近代化之序幕。

     

      日本近代繼受「歐陸法系」約可分為三個時期:即明治時期、大正時期與昭和時期。日本第一部刑事程序《治罪法》源於明治時期,乃由司法省顧問之法國學者波伊索那德(Boissonade,1825-1910)起草,並參酌法國1808年《治罪法》(Code dinstruction criminelle),而於明治13年(1880)7月17日公布(太政官布告第37號),全文共分六編,條文共480條,並與《舊刑法》(即明治時期第一部刑法)一併於明治15年(1882)元月1日施行。



      迨歐洲的普法戰爭(1870-1871)結束後,戰勝的普魯士,即以此作為盟主而建立德意志帝國(德國)(1871),隨著德國的統一,及其法制理論、體系與各類法典編纂之完備;斯時,日本遂轉向改採德國刑事訴訟之立法例,而於1890年(明治23年)10月頒布《刑事訴訟法》(又稱為「舊舊刑事訴訟法」),並於同年11月1日施行,全文共分八編,條文共334條,日本學界稱為《明治刑事訴訟法》?? ,此是日本近代的第二部刑事訴訟法典。



      至於第二時期之大正時期,即1922年(大正11年),復修法頒布《刑事訴訟法》(此大正刑事訴訟法,又稱「舊刑事訴訟法」),並於1924年(大正13年)1月1日施行,全文共分九編,條文共632條 ;此時期台灣在日本統治時期(1895年至1945年)50年間,於1922年至1945年亦曾適用此法 。又第三時期的昭和時期,即第二次世界大戰後,1945年(昭和20年)8月日本戰敗投降,在美國為首的「盟軍」占領日本下,引進英美法之立法精神,重新制定憲法,對日本司法與法律全面改革,復於1948年(昭和23年),修訂頌布現行《刑事訴訟法》(昭和24年1月1日施行),並改採英美法系之當事人主義,而一直沿用之今。



      貳、翻譯與編輯之若干說明



      由於日本刑事訴訟法與我國法制有異,故在翻譯時之用語,有些用語可以直接援用,有些則無法採用,以及有關法條中之重要事項,一併臚列敘明如下:



      一、此日本刑訴法全文,係源於日本法務省之網站,惟法條中,就多處有「???」(例如§20?款、§73Ⅰ),原是「???」(?是促音);或是「???」(例如§20?款、§87Ⅰ)原係「???」(?是促音);惟日本慣例於正式的法律文件、條文或重要文件,為求慎重,皆用大寫,而無促音之情形;此等情形,不僅於此日本法務省網站中條文是如此,尚包括日本學者間之著作,例如三井誠??編,《刑事訴訟法:三版》,頁34、頁118;或伊丹俊彥、合田悅三??編,《逐??務刑事訴訟法》,頁34、頁159,亦同均用大寫之情形,特予敘明。



      二、條文中,所謂「引致」(例如§73Ⅰ、§75),或「送致」(例如§67Ⅱ、§350之6),或「移送」(例如§66Ⅲ、§125Ⅲ),或「護送」(例如§74、§153之2);此「引致」雖可譯為移送、移交或解送之意,惟為尊重、統一與我國立法用語一致,就「引致」於檢察官或法官時,則譯為「移送」;若「引致」於監獄或看守所、或司法警察機關時,則譯為「解送」。



      三、條文中,所稱「司法警察職員」,實包括司法警察官與司法警察,譯為「司法警察」。日本司法警察職員,固是指身為司法警察官的一般司法警察人員(§189Ⅰ,包括中央國家公安委員會所轄之警察廳,及地方都道府縣警察),與特定行政機關職員之特別司法警察身分所組成(§190) ;惟不論是「司法警察職員」或「司法警察」,乃指擁有犯罪偵查權限之人,在刑事訴訟法上之資格而言,而不側重其官名或職稱。



      四、條文中,所稱「証?書類」,均譯為「證據文書」(即書證),例如供述筆錄、扣押、勘驗筆錄、監聽譯文,或醫師診斷書等。



      五、條文中,所稱「証?物」,均譯為「證物」;惟日本刑事訴訟法就「證物」,採廣義之解釋;亦即,除通常所稱有形「物證」外,尚包括「電磁的記錄」(譯為「電磁紀錄」,例如§99Ⅱ),或記錄媒體(譯為「影音儲存裝置」,例如§110之2)等準文書性質,以及第307條純以文書內容作為證據物之文書,例如恐嚇信或偽造文書等。



      六、條文中,「?明」(例如§393Ⅰ),譯為「釋明」。



      七、條文中,所稱「?????」(例如§23Ⅱ、§316之38Ⅳ) ,詞性為句末片語(或稱「句末表現」),共出現36處,譯為「規定、認為、應該,或視為、視同……」等?? ,惟視其立法文義之前後語義,適時而譯之。



      八、條文中,有「??」,例如第42條第2項:「補佐人?????……」或第77條第1項「被告人?勾留????……」,此二處的「??」,共出現32處;此處「??」的詞性為接續助詞,因「??」之前是動詞「??」之故,故譯為;「如要」。



      九、另外,日本刑訴法制上,就簡易裁判包括兩種情形:一為檢察官提起公訴階段,基於起訴裁量而聲請「略式程序」(§461以下)與「即決裁判程序」(§350之16以下)。二為提起公訴之後,由法院裁定適用「簡易審判程序」(§291之2以下) ;此與我國立法有簡易程序(我國刑訴§449以下)與簡式審判程序(我國刑訴§273之1以下)有別;惟觀諸日本「簡易審判程序」之立法,與我國「簡式審判程序」相仿,故將日本「簡易審判程序」譯為「簡式審判程序」,而與我國立法用語一致。



      十、有關目次、簡目、詳目及章節等各部分索引頁,則僅用中譯文為編輯;蓋於各章內文中,也均有日中文對照,併予敘明。




    其 他 著 作
    1. 刑事訴訟法論
    2. 非常上訴制度之研究(刑事法專論系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