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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司法審查制度研究

香港特別行政區司法審查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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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89620447815
陳雪珍
三聯
2021年8月06日
237.00  元
HK$ 213.3  






ISBN:9789620447815
  • 規格:平裝 / 296頁 / 17 x 24 x 1.48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 出版地:香港


  • 社會科學 > 法律 > 概論











      司法審查制度既是憲法過渡至憲政的橋樑,又是保證憲法實施的關鍵環節。它不但成為司法機關監督制約立法和行政機關的強力武器,而且是人權保障的重要機制。其中,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司法審查制度尤其獨特又複雜,牽涉著特區內部以至中央與地方之間不同的權力關係,並另具爭議有待探討、論證。本書共六章,從香港特區司法審查權的有限性展開討論,在基本法的框架下研究香港特區司法審查權的邊界,和完善司法審查制度等問題。整體總結香港司法權的運作經驗及其與行政權、立法權的關係,和落實「一國兩制」的方針實踐,並回顧香港回歸後的法制發展歷程,有助促進豐富中國司法體制的改革理論和創新司法制度。因此,本書在深入研究香港特區司法審查制度的原理和運作情況上,可謂具系統性的研究著作。


     





    總序

    前言

    緒論 001



    第一章 香港特區司法審查制度的基本理論問題闡釋 005

    第一節 司法審查概念存在的爭議及其辨析 007

    第二節 香港特區司法審查權的性質之爭 020

    第三節 司法審查制度的差異性及其影響因素 028

    本章小結 043



    第二章 香港特區法院行使司法審查權的合理性探討 047

    第一節 對兩種典型觀點的分析與批駁 050

    第二節 司法審查的必要性:以功能為導向的證成思路 071

    第三節 司法審查的必然性:香港特區法院的角色和權威 082

    本章小結 091



    第三章 香港特區司法審查制度的實踐問題分析 095

    第一節 香港特區司法審查判例的實證考察 097

    第二節 謹慎的擴張:香港特區司法審查的趨向分析 116

    第三節 香港特區司法審查實踐的問題省思 133

    本章小結 146



    第四章 縱向權力關係下香港特區司法審查權的邊界 149

    第一節 「一國兩制」:香港特區司法審查制度的理論前提 152

    第二節 「一國」對香港特區司法審查範圍的限制 158

    第三節 「兩制」下特區立法的審查模式 173

    本章小結 181



    第五章 特區橫向權力關係對司法審查權的限制 183

    第一節 行政主導:香港特區司法審查的政制基礎 186

    第二節 司法審查的範圍:香港特區的內部政治問題理論 196

    第三節 司法審查的強度 209

    本章小結 233



    第六章 完善香港特區司法審查制度的建議與對策 235

    第一節 回歸司法立場:堅持司法審查有限性原則 237

    第二節 香港特區司法審查程序與方法的完善 243

    第三節 香港特區司法審查的配套機制 255

    本章小結 264



    結語 265

    參考文獻 267

    附錄:香港特區司法審查判例列表 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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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實施20餘年以來,有關基本法實踐問題的爭議,大都體現在司法審查案件中。考慮到香港特區司法運行的現實情況,為了使研究更加集中,本書採取狹義的定義方式,將司法審查的主體限定在普通法院之中,包括行政法意義上的司法審查和憲法意義上的司法審查兩個層次的內容。本書的內容主要圍繞著香港特區法院是否有權進行司法審查、司法審查權力有哪些限制以及如何進行司法審查的問題展開。



      第一章圍繞香港特區司法審查的基本理論問題進行研究。主要分析了香港特區司法審查的基本內涵和特徵、司法審查權的性質、司法審查制度的差異性及其影響因素。司法審查權本質上仍然屬於司法權,法院行使司法審查權不能超越司法權的範圍。與其他國家司法審查權不同的是,香港特區的司法審查權還是一項地方性權力,特區司法審查具體制度的建構不能脫離其作為地方性權力的根本性質。



      第二章是香港特區司法審查制度的合理性探討。本章從香港特區司法審查的基本法依據、司法審查的普通法基礎、司法審查的必要性和司法審查的必然性四個角度進行論證,結論是香港特區法院的權威性才是香港特區法院能夠行使司法審查權的根本原因。由司法機關審查立法和行政行為,得到香港其他權力機關和民眾的支持,以及中央的默認。司法的權威性決定了法院能否繼續行使司法審查權,因此,為了維持司法的中立性和權威性,法院有必要保持自我克制,盡量避免捲入不宜由法院進行審查的爭議。



      在上述理論研究的基礎上,第三章從實證維度對香港特區司法審查的實踐問題進行分析。本章首先採取系統分析的方法,對香港特區司法審查的有關案例進行較為全面的考察;其次分析香港特區法院在司法審查實踐中表現出來的司法擴權與司法政治化趨向;最後對香港特區司法審查實踐中的問題進行反思。過於寬泛的司法權力打破了基本法對特區權力關係的設計,忽略了權力架構與政治體制對司法審查範圍的限制。同時也不利於司法權自身的發展,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法院的權威。



      針對香港特區實踐中的司法擴權和司法政治化問題,第四章和第五章分別從縱向權力關係和橫向權力關係兩個層面,分析了香港特區司法審查權的界限。香港特區司法審查權的範圍受到中央與地方權力關係的限制,也受到香港特區內部各公權力之間關係的限制。司法審查的範圍和限度既要符合中央與地方的權力關係,又要符合香港特區行政主導的政治體制。具體而言,縱向權力關係對香港特區司法審查權的限制主要有管轄權方面的限制和基本法解釋權方面的限制;橫向權力關係對香港特區司法審查權的影響體現在特區的內部政治問題有更加豐富的內涵,香港特區法院對一些案件沒有司法管轄權,對其他政治分支的決定要予以更高程度的尊重。



      最後一章是關於香港特區司法審查制度的完善對策與建議。本章首先分析香港特區司法審查制度的基本原則是保持司法審查的有限性,堅持司法謙抑主義的基本立場。其次提出司法審查的程序與方法的完善建議,包括在啟動程序方面提高司法覆核的許可條件、增加對法律進行附帶審查的啟動程序等;在案件審理方面限制海外判例的參考、檢討司法審查的標準等;在司法審查的判決方面,限制法院宣佈「違憲」的範圍和補救性解釋方法的適用。最後是有關司法審查配套機制的完善,包括強化行政長官在法官遴選中的作用、拓寬行政長官在解釋基本法上的參與空間、協調中央與特區對立法的審查機制等。



      總而言之,本書以香港特區司法審查權的有限性為中心展開討論。在基本法的框架下從理論與實踐兩個層面,分析和研究香港特區司法審查權的邊界及司法審查制度的完善問題。




    其 他 著 作
    1. 香港特別行政區司法權與終審權問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