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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語不只是言語:誹謗、歧視與言論自由

言語不只是言語:誹謗、歧視與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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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89866614866
凱瑟琳.麥金儂
邵允鍾、莊韻親、陸詩薇、林實芳、林昱辰、劉又慎?
博雅書屋
2010年11月22日
83.00  元
HK$ 70.55  






* 叢書系列:法律屋
* 規格:平裝 / 208頁 / 25K / 普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 出版地:台灣


法律屋


[ 尚未分類 ]








@麥金儂在女權主義法學領域做出過傑出貢獻,她不僅僅是學院中的教師、專家,更是實踐其言的律師和社會活動家。「性騷擾」的概念就是她最早提出並積極推動了相關的立法工作。這本書是她的講座合集,共三個部分,思維敏銳,視角獨特,語言犀利。

  本書試圖使人們關注透過所謂言論所實施的傷害事實:它對女性、兒童、受壓迫群體的平等可能性,尤其是對婦女的人權的所作所為。多年的行動主義實踐和研究表明,正如作為色情文藝客體的婦女所描述的那樣,傷害事實從她們的體驗進入了色情文藝。從這一角度出發,本書的討論試圖透過包括仇恨宣傳、種族侵擾、性騷擾和書面誹謗在內的表達,來界定和探究法律與社會的不平等形態。本書旨在了解言論在促成不平等方面所起的作用,詳述平等在言論中的地位。筆者提出的觀點是:制止傷害,為那些在不平等的表達形式下被隔絕、被拒斥的受壓制的呼聲開闢空間。

本書特色

  男人在對女人開黃腔時,這叫言論自由嗎?不,這是性別歧視!

  有時候說就是做,你在說的同時,你也已經在做這件事!

  請別輕易『說說』而已,它可能會傷人生命,致人於死!

  「性騷擾」一詞最早出現在1970年代,美國法學家凱瑟琳.麥金儂因為首先提出這一概念而被評為當時全球思想輿論界8位明星之一。她指出:「性在女權論中的地位如同勞動在馬克思主義中的地位一樣,這是人類擁有的最寶貴的兩樣東西,但也是人們經常侵犯的兩種東西。」

  麥金儂主張色情、種族騷擾、性騷擾以及種族仇恨言論,都是脅迫、使人屈從、恐怖主義與歧視的行為,而且法律也該如此待之。《言語不只是言語——誹謗、歧視與言論自由》一書控訴美國法律體系的自相矛盾,美國憲法第一增補條款所捍衛的,正是其第十四增補條款所欲終結的不平等。

作者簡介

凱瑟琳.麥金儂

  密西根大學法學院伊麗莎白•A•朗講座教授,美國最權威的法學思想家之一,著有《女性主義本色》和《邁向女性主義的國家理論》(兩書皆為哈佛大學出版)。

  她最早提出對性騷擾訴諸司法主張,並專門研究性侵害與性別平等的問題。她與女性主義作家安德里亞.德沃金一起,設計並撰寫了有關法規,將淫穢出版物視作對人權的一種違犯。加拿大最高法院已經採納了她的方法來處理平等問題。1990年代,她作為一些克羅埃西亞和穆斯林女性的代表,為她們在塞爾維亞遭受的性侵犯暴行尋求國際司法解決,並於2000年8月與另外一位律師一起為她們贏得了7.45億美元的損害賠償金,該判決在國際法上開創了承認強姦是種族滅絕行為的先例。

譯者簡介

陸詩薇

  最高學歷: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公法組碩士

  現職: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律師

  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公法組博士班

莊韻親

  最高學歷: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基礎法學組碩士

  現職:彭婉如基金會企研專員

林實芳

  最高學歷: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基礎法學組碩士

  現職:永信法律事務所律師

林昱辰

  目前就讀台灣大學化學系研究所碩士班

邵允鍾

  最高學歷: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公法組碩士

  現職:現就讀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公法組博士班

劉又慎

  台灣大學外文系畢業


W版


y的力量
第一篇 誹謗與歧視
第二篇 種族騷擾與性騷擾
第三篇 平等與言論
注釋
譯名對照表

top

台灣版序

  自從《言語不只是言語——誹謗、歧視與言論自由》一書在一九九三年首度出版之後,全球的色情產業都有了擴張。色情產業日益主流化,其影響力擴展至大眾文化,其觸角也經由網路而更深層地滲透入社會生活之中。色情貿易的規模以倍數成長,為了提供性亢奮而對女性施暴以從中獲利的情況,如果沒有比以往更加惡化,至少也是一樣嚴重。支持色情傷害的證據增加了,而且更強而有力。

  從毀壞生活到造成可見的社會秩序壓力,色情的代價日益增長,然而迄今仍無有效的法律回應。長久以來已被證明為無助於對抗色情產業的猥褻取徑,仍持續主導著全世界各國對於處理色情問題的方便偽裝。台灣的猥褻法在解釋適用上有了些微用語上的改進,其以無價值的「暴力、性侵害或亂倫」而承認了色情的傷害,如果採用民事途徑的話,這可以作為在立法上制止色情產業所特有的生產與消費傷害的基礎。加拿大已經大幅接受了本書所主張的傷害理論,但是其執行仍是由刑事司法機關來行使,這不只有礙於落實,也將受害者置於不顧。加拿大在司法上繼續運用社群標準(community standard),但在不平等的條件下,社群標準在現實上等同於由色情所設定的標準,這也意味著加拿大根本沒有採取任何措施來制止色情日益擴大的剝削與侵害。

  對於以色情為其支翼的性交易,國際上已有一些藉由人口販運法來加以對抗的法律進展。有些國家已經承認性交易的需求促成商業的性剝削,而瑞典就是主要的例子。瑞典的立法例在國際上已經獲得認可,並且相當可適用於台灣。但不論在概念或在實踐上,對抗色情都毫無進展。色情乃是技術上精巧地販運女人的形式,也是產生性交易及其他型態的強迫性行為(forced sex)之需求的動能。

  這種法律上的無力狀態,使得對抗色情的民權取徑在今日與其所誕生的時刻都是嶄新的。不管色情在何處造成傷害,這種取徑都將制止之。民權取徑掌握到色情侵害人權的多重方式,更提供了有效的工具來消除並且減輕色情產業所製造的苦難。民權取徑的概念可以很容易地適用在任何重視平等的法律體系中。只要人們由性侵害所製造的沈默與社會解離的昏睡狀態中振作起來,起而對抗皮條客與媒體的暴行、挑釁與腐化墮落,挑戰那些在此議題上與權力站在同一邊的人們的機會主義與舒坦——包括那些自鳴得意的學界人士—— 並且奪回女人與小孩的生活。這麼做的人,將首次使得人人享有公平機會,並且提升之。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導讀
言語的力量

  凱瑟琳.麥金儂,一位具有律師、法學教授、運動者多重身分的女性主義法學家。她是基進女性主義(radical feminism)或宰制論女性主義(dominance feminism)中最廣為人知也極具影響力的關鍵人物,具備完整的菁英學院資歷,擁有耶魯大學的法學與政治學博士學位,也是英語世界最常被引用的法學家之一。她的宰制理論、性騷擾與色情理論在法律、理論與運動層面都產生深遠的影響,相關的法律爭議與論辯也多環繞著她所提出的理論而展開。近年來,她更專注於國際女性人權議題的著述與運動實踐,所長期參與的波士尼亞及克羅埃西亞女性控告獨裁者拉多萬.卡拉季奇侵犯人權的案件在二○○○年的宣判創下七億四千五百萬美金的天價賠償金,她並且從二○○八年起擔任國際刑事法庭檢察官的特別性別顧問。

  《言語不只是言語——誹謗、歧視與言論自由》是繼十五年前的《性騷擾與性別歧視》之後,第二本在台灣出版的麥金儂譯作。這兩本著作的主題:性騷擾與色情,也正是她的理論在國內最為人所熟知的部分,而台灣的讀者因此可以華文來進一步瞭解她的色情理論原貌。在《性騷擾與性別歧視》的原著於一九七九年出版的時候,麥金儂的女性主義訴訟實踐才剛開始創造美國性騷擾立法的關鍵性發展。與此不同的是,《言語不只是言語——誹謗、歧視與言論自由》於一九九三年出版之時,不僅麥金儂的兩本著作已經成為極具影響力的女性主義經典,她的反色情理論在實踐上的短暫成功之後旋即遭遇挫敗,並召喚出龐大的反對力量與激烈的論辯,本書可說是她在歷經近十年的色情論戰之後,回應反對意見並宣示其立場的力作。而這本原文僅有一百五十二頁的書出版之後,也旋即引發了廣泛的討論與矚目,並且更加確立她在色情論戰中的標靶地位。

  如同麥金儂多數的著作,《言語而已--誹謗、歧視與言論自由》是由她的演講稿修改而成,行文犀利且極具煽動性,理論密度極高,但同時具有濃厚的倡議性質。她的文字精簡而洗鍊,所徵引的資料包括俚語、事件、色情影片雜誌內容、法院案例等等,十分多樣,這對於翻譯者而言是個相當艱鉅的挑戰。譯者群耗費了相當大的功夫進行資料的查證,仔細斟酌美國法學專業用語的適當翻譯,並且透過多次的討論進行潤飾修訂,我也與譯者們針對翻譯中出現的種種難題交換多次意見。對於台灣的讀者而言,如果以較通俗易懂的方式來翻譯某些美國法中的專業語彙,例如將「美國憲法第一增補條款」譯為「憲法的言論自由條款」、或將「美國憲法第十四增補條款」譯為「憲法的平等保障條款」,應當會是較為友善的譯法。不過,在經過審慎考量後,這個譯本並未採取此種變通的翻譯,這或許會使得不熟悉美國法學的讀者在閱讀時產生些許窒礙,但也是忠於原意的不得不然。

麥金儂的女性主義理論與實踐

  在麥金儂的女性主義理論中,性 / 欲取向(sexuality)是性別不平等的關鍵,而色情則是建構性/欲取向的媒介與場域。有別於將平等視為「相同待遇」(等者等之)的平權論、或強調男女大不同(不等者不等之)的差異論,麥金儂將性別視為宰制問題:男性的優越與女性的臣服,並將此種取徑稱為宰制論(dominance theory)。她認為,強調「女人與男人同樣都是人」的相同標準,與訴諸「女人與男人有所不同」的差異標準,這兩者的共通點是執著於性別差異,關注是否存在有不合理的性別分類或差別待遇。在麥金儂看來,兩者都忽略了界定性別差異的中性標準其實是男性標準,客觀性其實是男性觀點:為何女人必須「跟男人一樣」才能享有平等?是權力的不平等建構了性別差異,而非性別差異造成權力不平等。差異是「套在宰制的鐵拳上的鵝絨手套」(the velvet glove on the iron fist of domination),問題不在於差異沒有被正面評價,而是權力如何定義差異。正如種族正義的根本問題是白人優越(white supremacy),而非合理或不合理的差別待遇,性別正義的關鍵是系統性的男性宰制。

  關注權力的宰制論認為性別不平等是性化的(sexualized)。性欲取向是在一個特定社會中能夠激起性慾者,而男性宰制界定了性欲取向的意義:作為男人的意義是可以在性事上侵犯並擁有女性(有權力),而作為女人的意義則是可以為男人所侵犯並占有(無權力)。而當男性宰制與女性臣服被界定並且體驗為性愉悅,侵犯就變成兩情相悅(consensual);當暴力被認為能夠激發性慾,暴力與性之間的界限就變得模糊不清,以性來施為的暴力本身就是性。

  色情是男性宰制的核心,是讓階層秩序變得性感而挑逗、讓不平等具有性意涵(sexual)的關鍵。麥金儂認為,批判色情對女性主義的意義,就像捍衛色情對男性優越的意義一樣重要。色情從男性觀點界定了性別與性的意義,將女人建構為供男人之用的性物,將宰制與臣屬變成性。在色情的世界中,男人與女人是完美的互補組合:女人想被男人幹,男人想幹女人;女人等待被侵犯與占有,男人則要侵犯並占有女人,而一切看來都是雙方你情我願,因為這叫做「性別差異」。色情世界中的性別建構,製造了社會現實中的性別;也由於男人優越於女人的權力,使得他們對於女人的定義成為女人存在的意義。猥褻標準是男性觀點的標準(認識論問題),而擁有權力的男性可以使得他所認為的猥褻成為法律上的猥褻(政治問題)。大法官波特.史都華(Potter Stewart)說:什麼是猥褻?當我看到就知道那是什麼(I know it when I see it)。然而,麥金儂質問,從女性經驗的觀點而言,史都華知道當女人看到的時候知道什麼嗎(what women know when we see what we see)?因此,將認識論與政治相連結的結果是:由於男人掌有權力,男人認識世界的方式以及他所認識的世界,就成為真實的世界。猥褻是男人對於性的想法,而色情則是男人為了性之所為(what men do for sex)。色情並非一種無害的幻想、再現(representation)或模擬,而是一種性政治的實踐、一種強迫的性(forced sex),亦即性別不平等的機制。但是歷來用以管制色情的猥褻法制,卻將色情當作一種道德問題,而非平等問題,因而無助於改變女人的處境。

  麥金儂的女性主義理論是一種踐行的理論(engaged theory):一種拒絕將信念、經驗、行動與理論拆離,從無權者(the powerless)的觀點出發、置身於(而非外在或超越)現實處境的理論。她致力於使「從全體女性的生活以及全體女性的觀點出發」的理論,透過法律成為改變社會現實的力量。在一九八三年至一九九二年之間,她與摯友兼戰友:安德莉亞.德沃金(Andrea Dworkin,1946-2005)共同催生了一系列的色情聽證會,讓諸多受色情之害的女性現身說法,並推動通過地方性的反色情民權法規。其中,較早於明尼阿波里斯(Minneapolis)通過的法律兩度被市長多納德.佛瑞瑟(Donald Fraser)所否決,而印地安納波里斯(Indianapolis)的法律則在生效之後,還來不及為任何人所用,就被美國書商聯盟及其他媒體一同控告其違反美國憲法第一增補條款,並在美國書商協會訴哈納特案(American Booksellers Ass’n. Inc. v. Hudnut)一案中被確認違憲。這個訴訟案促成了反色情與反-反色情的兩大陣營。許多反性暴力的團體與個人(包括麥金儂與安德莉亞.德沃金)提出了捍衛反色情民權法的法庭之友意見書(amici curiae),反對該法的美國公民自由聯盟(ACLU)也提出了法庭之友意見書,許多女性主義者更聯手出擊,由南恩.杭特(Nan D. Hunter)和席薇亞.洛(Sylvia A. Law)代表「女性主義反言論檢查團隊」(Feminist Anti-Censorship Task Force,簡稱FACT)撰寫,與「女性法律辯護基金」(Women’s Legal Defense Fund)及八十位女性主義者共同聯名提出法庭之友意見書,形成女性主義者「姊妹鬩牆」的內戰。

  麥金儂與德沃金所倡議的反色情民權法案並非刑事的反猥褻法,也非官方用來逕行查禁的法律依據。為了救濟女性作為群體所受到的傷害,並且將權力置於受害者的手中,麥金儂與德沃金的反色情法律政策不採用刑事懲罰,也不是國家的事前審查,更不是全面的色情禁制令,而是以建立民權訴因的方式,由主張受害的女性來主動提出救濟,並確保所有的案件都經過司法審查以及正當程序。不過,包括女性主義者與非女性主義者在內的反對者,仍然將之抨擊為侵犯言論自由、壓抑性自主的言論檢查惡法。反對該法的女性主義者認為,這是女性主義者與宗教基本教義派、道德保守主義者聯手打壓女性的性自主決定權。她們批評反色情民權法簡化了性的複雜性、甚至製造了性別歧視,因為性不只是危險與壓迫,也是愉悅與權力之源;色情素材既具有解放性、也有壓迫的成分,接近色情素材可以擴展女人的情慾自主,至於色情中的歧視則應該透過教育與言論市場中的辯論來改善之,而非以法律來壓制。

  迄今,反色情民權法案仍未成為有效的法律,即便是加拿大容納實質平等精神的反猥褻法與巴特勒案,也僅部分地採納該法精神。色情與反色情的論戰,以「捍衛言論自由 vs. 保障性別平等」、「倡議性自主 vs. 反對性壓迫」的戰爭繼續進行中,雖然贊成自由與自主的一方也認同平等與反壓迫的必要性,而站在平等與反壓迫的一方也並不否定自由與自主的重要性。我國大法官釋字第四○七號與第六一七號解釋以維護道德風化之名而認定刑法第二三五條猥褻罪合憲,即便在釋字第六一七號解釋中肯定了保障「少數性文化族群」之必要,林子儀大法官更在其部分不同意見書中援引麥金儂與德沃金的反色情民權法案為例說明平等價值可作為合憲目的,但有關釋字第六一七號解釋的爭議仍然環繞著言論自由打轉,而平等則通常被理解為不受限的自由。在自由與自主論述盛行的當下,本書從平等與反壓迫的觀點而開展的反色情理論,更值得深思。

所言即所為

  乍看本書的書名《言語不只是言語——誹謗、歧視與言論自由》,或許無法瞭解其義。「言語」經常被當成「不過是說說而已」,沒什麼大不了,無法真的構成傷害。朗諾.德沃金便是此種觀點的代表:色情是一種個人道德價值喜好的「言論」,而民主社會中的個人應該擁有道德獨立性的權利,因此不應以法律限制之,應讓各種不同的價值偏好在言論市場中自由競逐。

  對於自由主義的色情理論,麥金儂的根本質疑是:「言語」看似「說說而已」,卻可以造成真正的傷害,因此色情不是言論自由問題,而是平等問題。「言語傷人」通常被用來描述言語對於「個人」所造成的情緒、心理與名譽的侵害,這是傳統的毀謗法所處理的對象。但麥金儂所指的傷害,並不是道德或名譽的「冒犯」,而是對於女性「群體」地位的貶抑與否定:色情以傷害女人的方式來進行產製,造成女人的噤聲(silencing)、鼓勵性暴力,並建構了女人的次等性。

  許多反對者質疑色情傷害命題的因果關係能否成立:色情真的導致性暴力、造成噤聲效果嗎?用以證明因果關係的證據是否充分有效?而相關實證研究證據不足、無法證明色情導致性暴力,也就成為反對法律管制色情言論的主要理由。麥金儂舉出諸多經驗研究證據來支持因果關係的成立,並且認為不應以傳統的方式來理解因果關係。她指出,猥褻法並不以因果關係為要件,而在色情的論辯中,人們把因果關係拿來爭辯,而主流的看法認為色情造成傷害的因果關係,必須像車禍意外一樣明確,否則就不能認為有造成傷害。這種因果關係的定義是在其他政策領域中所採用的法學與科學標準:就像吸煙與癌症、酒醉駕車與車禍意外間的關係。然而,麥金儂認為色情是系統性的,其所造成的傷害是如此地普遍,並且以獨特的方式造成傷害,女人是以群體成員的身分而被傷害,那麼因果關係在本質上就是集體性且脈絡性的,不能以上述線性且孤立的方式來理解。

  關於色情的傷害,麥金儂在本書中所主要挑戰的是「言語」和「行為」的二分:色情之所以能夠造成傷害,是因為「說」就是「作」,所言即所為。奧斯汀是最早提出「言語行為」(speech act)理論的語言學家。麥金儂雖然用言語行為來分析性別不平等,但她並未完全仰賴該理論,而雷.藍騰才明確地用言語行為理論來闡釋麥金儂的論點。在《言語而已--誹謗、歧視與言論自由》出版的同年,藍頓發表了一篇文章,採用奧斯汀所做的三種區分:以言表意(locutionary act,用言語提出陳述、表達內涵)、以言取效(perlocutionary act,用言語來造成特定的作用或後果)、以言行事(illocutionary act,用言語來作特定的行為),來論證色情造成女人在「由言效果」與「在言示意」的噤聲。色情觀點就是權力觀點,它建構了性為何物,使女人成為男人的性物:女人總是願意跟男人性交的、享受被男人凌駕於其上,而且女人說不就是要。於是,色情產生了「由言效果」的噤聲:一個說「不」並且抗拒的女人,無法使「不」的言行產生其所欲的效果,以及「在言示意」的噤聲:一個女人可能說「不」,但男人無法「瞭解」(understand)她在說「不」,她對於演出色情的抗拒更可能被理解為是一種色情的展演,因此她無法藉由說「不」來拒絕。於是,正如安德莉亞.德沃金所言,問題並不在於憲法第一增補條款是否或應否保障色情,而是色情是否讓女人無法行使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這也造成麥金儂所說的狀況:「色情讓個人無法區分暴力或強暴、或暴力與性之間的區別」。

  麥金儂提出「說」就是「作」、透過「說」來「作」,除了要證成(為藍騰所更進一步闡釋的)噤聲效應之外,主要目的是要證明色情對女性構成傷害,駁斥言論自由市場的主流觀點,並卸除美國憲法第一增補條款絕對主義為色情所設下的言論自由防護網,並論證美國憲法第十四增補條款平等保障在色情問題上的可適用性。為什麼「說」就是「作」?首先,由於色情乃是透過實際上傷害女人──強迫口交、強暴、輪暴、販運、謀殺……──而製成,因此色情本身就是一種行為。其次,在特定的條件下,法律會將某些言語視為行為,而不是觀點或思想的表達,例如對一隻受過訓練的警犬說「殺」,這發號施令的言語本身就構成殺人行為,而非僅是說說而已,更非表達一種觀點。最後。言語可以是一種權力的施展,「說說而已」就足以構成歧視、造成傷害,例如一個上面寫著「僅限白人」的標誌,就是種族歧視的行為。色情是一種透過「說」來「作」的性別歧視行為,它塑造了性別的定義(人們如何理解女人),並且使得該定義成為現實(人們如何對待女人)。因此,管制色情是為了反性別歧視,而非內容或觀點的限制與檢查。麥金儂質問,何謂觀點歧視呢?禁止法律矯正歧視被認為是一種觀點,而國家保障色情對女人的侵犯,則不是一種觀點?這正說明了國家中立性實為男性觀點的偽裝。

  必須特別注意的是,由於問題不在於色情「表達」了什麼樣的思想或觀點,而是色情「作了什麼」:歧視並傷害女性,因此並非所有與性相關的素材都是麥金儂與德沃金的理論與法律對策中所指的「色情」。色情乃是指「經由影像或言語,使女人處於從屬地位的性露骨素材」,而且這類性露骨素材還必須具備其他要件,例如將女人非人化、將女人客體化並且在性侵害中感到愉悅等。麥金儂與德沃金根據實驗、證詞等經驗證據,詳列出色情要件的清單,因為色情必須具備這些要件才能「作」出傷害,而且這麼詳盡的列舉式定義也可以極小化寒蟬效應。她在本書中所舉出的色情實例,也都是基於訪談、證詞、判決、報導、出版品、研究等經驗證據,而非虛構。在這樣的定義下,不涉及歧視的同志情色素材當然不是色情,而且更應該受到保障,因為這樣的情色素材挑戰了異性戀男性霸權。

  再者,也並非所有符合上述定義的色情素材,都可以成為麥金儂與德沃金所倡議的反色情民權法案中可被提起訴訟的對象。她們由平等(而非道德)觀點來定義色情,並界定色情素材必須符合以下的情況,才可以構成性別歧視的民權訴因:強制一個人為了色情而表演、將色情強制加諸於他 / 她人、因為特定的色情而導致侵犯她/他人、涉及人口販運的色情。換言之,僅只色情素材的存在並不足以啟動反性別歧視的法律機制,必須有符合上述條件的受害者採取行動提出告訴,才會開啟法院的介入。

  麥金儂「所言即所為」的論證遭致不少批評與質疑,其中最為挑釁的反駁來自於著名的評論作家與哲學家卡林.羅馬多。他在《言語而已--誹謗、歧視與言論自由》的書評中,以「假定我想要強暴麥金儂」開始她的評論,並以一段幻想強暴麥金儂的虛構敘事作為結尾,聲稱這是為了要測試麥金儂的論點:色情言語真的等同於性行為嗎?羅馬多並且堅稱麥金儂不可能被嘲笑,因為她擁有明星的權力(star power)。麥金儂公開表示這個書評真的強暴了她,而且這是一種傷害所有女人的「公然強暴」(public rape)。她更進一步主張,公然強暴乃是始自於色情,而女人在言語上公開地被強暴,則造成女人的噤聲。我們難以想像知名的政治哲學家朗諾.德沃金會被以此種方式來檢驗他的論點,即便真的有人如此作了,也難以構成色情或歧視。言語可以遂行歧視,而且是針對弱勢群體才能產生傷害的力量,即便是弱勢群體中的菁英,例如麥金儂與指控黑人大法官性騷擾的黑人女性法學教授安妮塔.希爾,也不能倖免。大衛.狄尼里說得好:麥金儂的「言語」所激起的挑釁與攻擊,正證明了她的論點。

種族與性別

  麥金儂頻繁地使用種族與性別的類比,並討論種族與性別的關係。在種族主義盛行且憲法上種族平等審查高度發展的美國,這是一種相當聰明的論述策略。首先,有些種族歧視的言論跟色情一樣,是透過實際傷害少數族裔的行為而被製作出來,例如對黑人私刑(lynching)黑人的照片。這類種族歧視言論的問題並不在於該私刑是違法的(但實際上經常被默許),而在於必須真的有黑人被私刑殺死。既然必須進行私刑才能展示私刑,那麼觀看私刑跟觀看這樣的照片有什麼不同呢?如果私刑是非法的,但私刑的照片卻是被保障的言論,這說得通嗎?其次,種族歧視言論與色情同樣都是「言語而已」,卻沒有被當成「不過是說說罷了」、並因此享有言論自由的保護。僅限白人的標誌、焚燒十字架、種族隔離的住宅廣告、三K黨的塗鴉、對黑人所為的私刑照片、懸掛的絞索繩圈(對黑人絞殺私刑的象徵),這些都在法律上被視為種族歧視的「行為」,是針對弱勢的種族群體所為的歧視,不需要所恐嚇的侵害真實地發生在具體個人身上(例如造成黑人被私刑殺害),就是法所不許的行為。在性騷擾的情況,與性有關的言語也已經被法律當作行為來看待,而不被認為是在表達一種可被討論的觀點或思想:「跟我上床,否則就炒妳魷魚」這樣的言語,明確地被法院認定為是一種交換條件性騷擾的性別歧視行為,並且也不以「拒絕跟上司上床而因此被炒魷魚」作為構成歧視的條件。既然歧視性的言語可以被當成行為來看待,那麼色情為何不是呢?法律既然將性騷擾與種族騷擾都當作「行為」來看待,並且認定這是一種歧視,當然也應該將色情視為性別歧視的行為。不過,美國法院並未運用種族與性別的類比來擴張平等保障,反而是透過明確地將性別類推至種族,使得防治種族騷擾的法令失效(例如大學中禁止種族騷擾的反歧視政策被認為違反言論自由),又透過將種族類推至性別,來削弱性騷擾的反歧視規範(例如大學中禁止性騷擾的政策也遭到限制言論自由的質疑)。她感嘆道,原以為認定反色情民權法案違憲的美國書商協會訴哈納德案,是在色情議題中以「男女有別」而合理化女性次等性的判決,正如同在種族議題中建立「隔離且平等」(separate but equal)的普萊西訴弗格森案,但這顯然還太高估了美國書商協會訴哈納德案,該案比較像是合法化奴隸制的德雷德.史考特訴桑佛德案。

  麥金儂並且進一步對區別種族歧視與色情,並且討論性別與種族的交錯性,主張種族與性別既分別、又共同作用而造成並加劇不平等與壓迫。她認為種族歧視與色情有所不同,並沒有經驗證據指出「閱讀種族歧視的文宣會導致攻擊弱勢種族的行為」,種族歧視言論作用的方式是倡導宣揚一種錯誤、違反平等的邪惡觀點。但是色情作用的方式,並不是說服讀者接受女人次等性的觀點與政治性立場,而是規避了意識過程,人們並沒有意識到自己的態度與作為是被色情所塑造。因此,色情比種族歧視言論更不應該被當成是一種傳達觀點的言論。不過,種族騷擾與性騷擾也經常共同作用而難以區分,許多性騷擾都帶有種族意涵(例如「黑婊子嗍卵鳥」),許多種族主義的行為也多涉及性(例如以性為之的酷刑)。不過,區分歧視是基於種族或基於性別並不重要,重點是「區別此種言論是否與性攸關」,因為與性無關的騷擾主要是透過其內容而發生影響,但與性相關的騷擾則是性本身:「嗨,小騷貨,過來親一個吧」這句話本身就是性行為。

  黑人女性法學教授安妮塔.希爾指控黑人男性大法官克拉倫斯.湯瑪斯性騷擾的著名案件,也成為麥金儂討論種族與性別關係的對象。湯瑪斯是第二位黑人大法官,他的提名被視為非裔美人的榮耀,但希爾挺身而出,指控湯瑪斯曾經在就業平等機會委員會(Equal Employment Opportunity Commission)擔任她的上司時,對她性騷擾。這個事件成了種族主義與性別歧視交錯關係的經典案例:反對種族主義,是否就應該支持湯瑪斯的任命?但反對性別歧視,則應該支持被性騷擾的希爾?麥金儂認為,作為黑人女性的希爾在聽證會上作證敘述湯瑪斯的性騷擾言語,不只她的陳述不被相信──女人、特別是黑女人欠缺可信度──,她陳述侵害事實的言語更成為色情──在色情所塑造的世界中,性騷擾的證詞就是一種性──,這再再說明了「性的言語如何作為種族主義以及性別歧視中的實際行為」。

  值得注意的是,在《言語不只是言語——誹謗、歧視與言論自由》出版的同年,一群著名的批判種族理論(critical race theory)學者們也共同出版了一本關於種族仇恨言論與言論自由的書:《傷人的話語:批判種族理論,侵犯性言論與憲法第一增補條款》。種族歧視的言論 ——表達種族次等性,針對某個歷史上被壓迫群體的迫害、憎恨與貶抑性訊息 ──被視為種族歧視,因此不在憲法言論自由的保護範圍之內。批判種族理論學者對於言論自由的抨擊固然也激發了論辯,但並沒有遭到如色情論戰那樣激烈的對立與攻訐。我們要如何理解反種族歧視論述與反性別歧視論述在言論議題上的不同發展?或許這正是麥金儂所批判,性別被以「差異」而非「權力宰制」來理解的結果。

歷史中的平等與自由

  在本書中,麥金儂也檢視了言論自由與平等保障的美國法律史。她所描繪的,是言論自由逐步擴張、平等保障受挫,並且二者被認為互不相關的歷史圖像。為什麼美國社會如此崇尚言論自由,並且無法在自由與平等之間建立有意義的關連呢?麥金儂認為這與麥卡錫時代的壓制共產主義言論的歷史經驗密切相關。美國政府在那紅色恐怖的年代壓制異議者的歷史經驗成為重要的歷史教訓:政府不應限制異議言論,因為每個人都可能成為被限制的對象(而我們都不希望這發生在自己身上),限制一些言論只會導致更多言論被限制(滑坡理論),即便是錯誤的言論,都應該讓其在言論自由市場中自由發表,在相互論辯中真理終將勝出。因此,在言論自由概念中,沒有所謂錯誤思想可言,內容與觀點檢查更是集權政府才作的惡行。然而,在麥金儂看來,「言論自由市場」這個自由主義者奉為圭臬的概念,是在權力不平等的條件下,讓強者可以暢所欲言、而弱者被迫噤聲的壓迫利器。白男人從其社會位置觀點出發,創造了憲法第一增補條款,以確保他們不會喪失既得權力,這些男人中有些擁有奴隸,而多數擁有女人。因此,憲法第一增補條款要求聯邦政府所保障的,是白男人歧視少數族裔與女性的言論自由。然而,如果承認平等是一種憲政價值與要求,那麼人們縱使可以爭辯不同意見,卻不能以任何方式將某些群體置於次等的弱勢位置。

  由於第一增補條款所承載的是政府壓制異議言論的歷史,而非弱勢群體被言語侵犯的歷史,言論自由被無限上綱,而平等也就被漠視了。麥金儂將言論自由法制拒絕實踐自由的實踐追溯至紐約時報訴蘇利文案這個新聞自由的經典案件,認為紐約時報的勝訴意味著實質平等的挫敗,也削弱了群體毀謗法制的憲法地位,因為法院並未考量媒體的權力與受壓迫群體的弱勢。而法院保障言論自由為名,允許納粹主義者在由太大屠殺倖存者聚居區遊行,更說明了言論自由被擺在反種族歧視之前。

  言論自由戰勝平等權,並非美國歷史上數百年不變的事實。麥金儂認為,在以往,平等權總是戰勝言論自由,是在反色情民權法案被提出之後,平等權才開始敗給言論自由,就連曾戰勝言論自由的反種族歧視法也開始遭遇挫敗。色情被當成與平等無關的道德問題,歸由猥褻法來加以規範。但這樣的歷史發展並非世界歷史的通則。美國人僅記著紅色恐怖對異議者的壓迫,而歐洲人則拒絕遺忘種族仇恨宣傳在尤太大屠殺中所扮演的角色。麥金儂更以加拿大為例,說明歷史可以有不一樣的發展:加拿大的《權利與自由憲章》採納了實質平等理論,關注歷史上弱勢群體的地位是否獲得改善,而非如美國法緊抱著「愚蠢的平等理論」。她以為詹姆斯.基士達案(教導學生尤太大屠殺修正主義違反了反仇恨宣傳條款)與巴特勒案(反猥褻法禁止對性的不正當剝削),讚許加拿大在種族與性別平等的發展上,擺脫了美國言論自由理論中種種魔咒,將言論置於平等的脈絡中加以檢視,並且拒絕強化言論市場中優勢者的地位。這是麥金儂想望的願景:讓言論自由不再為社會優勢群體服務,讓平等成為事實、而非被爭辯的價值,讓女人成為人的名稱。請閱讀本書,深入瞭解她所批判的歷史與現狀,分享她所描繪的願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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