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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專業知能:銀行法 (含概要)一本通

金融專業知能:銀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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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購需時10-14天
9789862617175
陳忠孝
千華
2011年6月20日
100.00  元
HK$ 85  







叢書系列:銀行行員招考
規格:平裝 / 264頁 / 18k / 普級 / 單色印刷 / 3版
出版地:台灣


銀行行員招考


[ 尚未分類 ]









◎100年各大銀行金庫招考就差這本,不用上補習班也能高分錄取!
◎各章焦點透視,循序漸進最有效率!
◎樹狀圖學習導覽,釐清觀念架構,厚實基礎!
◎本書附有名師加持上榜光碟,由名師親自講解考試重點,立即突破學習盲點!

  一、本書針對金融業(包括銀行各類考試、中華郵政、農會等)及公務人員(含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升等考、新進人員招考等考試,「銀行法(含概要)」、「銀行法大意」、「綜合科目(銀行法部分)」等科目考前複習準備應試之需要而編。依照法條重點做系統歸納,意在幫助同學於最短時間內有效複習,把握考試重點與方向。

  二、銀行法考試範圍包括銀行法本法及其施行細則、立法意旨、以及相關規定如財政部或金管會函釋銀行法第33條第1項所稱授信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金額,銀行法第33條第2項之授信限額、授信總餘額、授信條件及同類授信對象規定。另外消費金融相關法規、金融控股公司法、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實施辦法、中央銀行法及洗錢防制法之重要規定,偶有命題的機會。

  三、命題方式,大部分以測驗題為主,銀行法概要通常四十題測驗題(四選一,單選題)、二或三題申論題,有時與銀行法大意一樣是四題申論題。

  四、本書按最新修正銀行法各章整理,內涵如下:
  (一) 焦點透視:提示本章概要及命題焦點。
  (二) 學習導覽:以樹狀圖呈現,全章結構,一目瞭然。
  (三) 系統歸納:重點歸納整合,以表格方式呈現,便於理解記憶,也是本書特色。
  (四) 重點精粹:逐條釋義、補註理論或實務說明。
  (五) 自我挑戰:精選測驗題附答案及解析、申論題附解題秘笈及答案,希望同學複習並測試自己準備實力。

  五、本書第八章為「銀行相關法規」重要條文,編者特以符號標明,以利同學把握重點,予以熟讀記憶,方便運用。

  六、本書第九章計有六回「名師精編模擬試題」,以磨練同學們應考前測驗自己兼複習重點之功用,同學們宜充分利用。

  七、本書第十章收錄「近年歷屆考題」,附解析(或解題秘笈)及答案,同學們可以參考。

  八、本書目的在幫助同學在最短的時間內有效複習,把握考試重點及方向,應付考試,事半功倍,金榜題名。

作者簡介

千華金融科名師─陳忠孝

  學歷:
  政大財政研究所
  台大商學系

  考試:
  53年乙等關務特考及格
  57年乙等中央銀行特考及格
  58年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稅務考核人員甄審及格

  專長:金融財政學

  經歷:
  1.財政部台南關(今高雄關稅局)
  2.中央銀行外匯局
  3.財政部財稅資料處理及考核中心稽核組第四分組分組長兼財稅人員訓練所講師
  4.華僑商業銀行董事長稽核(分行經理)
  5.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經理
  6.必成補習班高普考財政學、租稅各論、稅務法規、會計學等科講師
  7.台北三民、立信補習班高普特考財稅科講師
  8.台北金榜、正大、明盧、全錄、考友社、國家、板橋大東海、桃園必成、北晨、聞名、苗栗三民、台中學盧、嘉義百成、虎尾必成、花蓮三民等補習班,高普特考財政學、租稅各論、稅務法規講師

  著作:
  《商業概論完全攻略 (四技/二專)》,千華數位文化
  《商業概論歷年試題+模擬考( 四技/二專)》,千華數位文化
  《決戰黃金72小時:稅務法規大意》,千華數位文化
  《稅務法規大意全真題本(含歷年試題)》,千華數位文化
  《決戰黃金72小時:財政學大意》,千華數位文化
  《財政學大意全真題本(含歷年試題)》,千華數位文化
  《票據法(含概要)實戰題庫》,千華數位文化
  《貨幣銀行學(含概要)實戰題庫》,千華數位文化
  《財政學(含概要)》,千華數位文化
  《行銷管理》,千華數位文化
  《財政學》,千華數位文化
  《政學(含概要)考古題--[麻辣大師破題]》,千華數位文化
  《稅務法規(含概要)考古題--[麻辣大師破題]》,千華數位文化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包括記帳士法、商業會計法及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千華數位文化
  《租稅申報實務(包括所得稅、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申報實務)》,千華數位文化
  《租稅申報實務全真模擬考》,千華數位文化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全真模擬考》,千華數位文化
  《金融專業知能--銀行法(含概要)一本通》,千華數位文化
  《金融專業知能--銀行法(含概要)一本通》,千華數位文化
  《稅務法規大意-看這本就夠了》,千華數位文化
  《中小企業財務人員測驗火速焦點+題庫+考古題合輯》,千華數位文化
  《中小企業財務人員測驗火速焦點+題庫+考古題合輯》,千華數位文化
  《高考會計類專業科目考古題(含中會、會審法規、財政學、成管會、政府會計、審計學)》,千華數位文化
  《財政學(含概要)考選題庫》,千華數位文化
  《國貿業務丙級技術士學術科技能檢定得分寶典》,千華數位文化
  《國貿業務乙級技術士學術科技能檢定得分寶典》,千華數位文化
  《貨幣銀行學大意全真題本(含歷年試題)》,千華數位文化



第一章 通 則
焦點透視 學習導覽
系統歸納 重點精粹
自我挑戰

第二章 銀行之設立、變更、停業、解散
焦點透視 學習導覽
系統歸納 重點精粹
自我挑戰

第三章 商業銀行
焦點透視 學習導覽
系統歸納 重點精粹
自我挑戰

第四章 專業銀行
焦點透視 學習導覽
系統歸納 重點精粹
自我挑戰

第五章 信託投資公司
焦點透視 學習導覽
系統歸納 重點精粹
自我挑戰

第六章 外國銀行
焦點透視 學習導覽
系統歸納 重點精粹
自我挑戰

第七章 罰則及附則
焦點透視 學習導覽
系統歸納 重點精粹
自我挑戰

第八章 銀行相關法規
銀行法 銀行法施行細則
中央銀行法

第九章 名師精編模擬試題
壹、測驗式
第一回 第二回
第三回
貳、申論式
第一回 第二回
第三回
第十章 近年試題觀摩
96年臺灣郵政從業人員甄試
97年彰化銀行五等辦事員、資訊及催收法務人員甄試
97年土地銀行承受基層金融機構臨時職員改僱助理辦事員甄試
97年土地銀行現職工員改僱助理辦事員甄試
99年華南金融集團新進人員聯合甄試
99年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新進人員甄試



作者序

  ★老師叮嚀

  一、考試重點標示
  銀行法考試命題重心在第一章至第三章,其餘各章命題比例較小,另外根據過去經驗,最新修正或增加的條文,考試命題機率較高,應予特別留意。茲將命題重點提示如下:

  (一)各銀行得經營之業務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分別核定,但其有關外匯業務之經營,須經中央銀行之許可。
  (二)銀行依本法辦理授信,其期限在一年以內者,為短期信用;超過一年而在七年以內者,為中期信用;超過七年者,為長期信用。
  (三)本法稱授信,謂銀行辦理放款、透支、貼現、保證、承兌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業務項目。
  (四)本法稱擔保授信,謂對銀行之授信,提供下列之一為擔保者:
  1.不動產或動產抵押權。
  2.動產或權利質權。
  3.借款人營業交易所發生之應收票據。
  4.各級政府公庫主管機關、銀行或經政府核准設立之信用保證機構之保證。
  (五)銀行對遠期匯票或本票,以折扣方式預收利息而購入者,謂貼現。
  (六)銀行法主管機關自93年7月1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金管會)。97.12.30已正式修正(第19條)。
  (七)銀行分為下列三種:
  1.商業銀行。  2.專業銀行。  3.信託投資公司。
  注意:儲蓄銀行不屬之。
  (八)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五者,自持有之日起十日內,應向主管機關申報;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百分之二十五或百分之五十者,均應分別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所稱同一關係人指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銀行之股份,不包括金融機構因承受擔保品所取得,且自取得日起未滿四年之股份。
  (九)同一人或本人與配偶、未成年子女合計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者,應由本人通知銀行。
  (十)銀行不得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三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無擔保授信。但消費者貸款及對政府貸款不在此限。
  (十一)金管會規定消費者貸款額度中之信用卡循環信用以信用卡循環信用餘額計算,消費者貸款額度合計以每一消費者不超過新台幣一百萬元為限。
  (十二)銀行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授信,應有十足擔保,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授信對象,如授信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金額以上者,並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所稱授信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金額者,係指其對同一授信客戶之每筆或累計金額達新台幣一億元或各該銀行淨值百分之一孰低者。
  有銀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之配偶、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二親等以內之姻親,即稱有利害關係者;同一關係人包括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及以本人或配偶為負責人之企業。
  (十三)銀行對購買或建造住宅或企業用建築,得辦理中、長期放款,其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年。但對於無自用住宅者購買自用住宅之放款,不在此限。
  (十四)銀行利率應以年率為準,並於營業場所揭示。
  (十五)銀行依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劃分下列資本等級:1.資本適足。2.資本不足。3.資本顯著不足。4.資本嚴重不足(指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低於百分之二。銀行淨值占資產總額比率低於百分之二者,視為資本嚴重不足)。銀行有資本等級為資本不足、顯著不足或嚴重不足者,不得以現金分配盈餘或買回其股份,不得對負責人發放報酬以外之給付。
  (十六)銀行營業單位辦理一般自行查核之頻率每半年至少辦理一次。
  (十七)銀行每屆營業年度終了,財務報表應於股東會承認後十五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備查。
  (十八)銀行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百分之三十為法定盈餘公積;法定盈餘公積未達資本總額前,其最高現金盈餘分配,不得超過資本總額之百分之十五。銀行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其資本總額時,或財務業務健全並依公司法提法定盈餘公積者,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除法定盈餘公積外,銀行得於章程規定或經股東會決議,另提特別盈餘公積。
  (十九)銀行之合併或辦理公司變更登記,應於換發營業執照後十五日內,在本行及分支機構所在地公告之。
  (二十)銀行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除得予以糾正、命其限期改善外,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
  1.撤銷法定會議之決議。
  2.停止銀行部分業務。
  3.命令銀行解除經理人或職員之職務。
  4.解除董事、監察人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5.其他必要之處置。
  (二一)銀行因業務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有損及存款人利益之虞時,主管機關應派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必要時得通知有關機關或機構禁止其負責人財產為移轉、交付或設定他項權利,函請入出國管理機構限制其出國。銀行資本等級經列入嚴重不足者,主管機關應自列入之日起九十日內派員接管。
  (二二)銀行之清理,主管機關應指定清理人為之,並得派員監督清理之進行;清理人之職務:1.了結現務。2.收取債權、清償債務。但將受清理銀行之營業及資產負債讓與其他銀行或金融機構,或促成其與其他銀行或金融機構合併時,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二三)銀行虧損逾資本三分之一者,其董事或監察人應即申報中央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對具有前項情形之銀行,得限期命其補足資本;逾期未經補足資本者,應勒令停業。
  (二四)本法稱商業銀行,謂以收受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定期存款,供給短期、中期信用為主要任務之銀行。
  (二五)商業銀行辦理中期放款之總餘額,不得超過其所收定期存款總餘額。
  (二六)商業銀行辦理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之總額,不得超過放款時所收存款總餘額及金融債券發售額之和之百分之三十。
  (二七)商業銀行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投資時銀行實收資本總額扣除累積虧損之百分之四十,其中投資非金融相關事業之總額不得超過投資時銀行實收資本總額扣除累積虧損之百分之十。
  (二八)工業銀行以供給工、礦、交通及其他公用事業所需中、長期信用為主要業務。
  (二九)信託投資公司違反法令或信託契約,或因其他可歸責於公司之事由,致信託人受有損害者,其應負責之董事及主管人員應與公司連帶負損害賠償之責。
  前項連帶責任,自各該應負責之董事或主管人員卸職登記之日起二年間,未經訴訟上之請求而消滅。
  (三十)信託投資公司應設立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將各信託戶之信託財產每三個月評審一次;並將每一信託帳戶審查結果,報告董事會。

  二、高分準備秘笈

  Step One 基本招式
  熟讀銀行法及其施行細則,建立基本法條內容印象,重要規定予以記憶。
  Step Two 學習招式
  以本書為藍本,配合法條順序,按每章各內容架構,各個擊破,由「焦點透視」先瞭解該章之重點,其次進入「學習導覽」以明瞭全章結構,再進入「系統歸納」加以理解記憶。最後進入「重點精粹」配合法條條文,逐條釋義說明,充分瞭解規定內容。
  Step Three 鑽研招式
  對自己感覺條文內容複雜較不熟悉,予以另加整理筆記,加強記憶,以幫助未來臨場應考時,不致遺忘。
  Step Four 加強招式
  詳研所附最近歷屆考題,瞭解目前命題趨勢及方向,對每題解析及解答充分瞭解,相關問題一併吸收。
  Step Five 出招準備
  針對本書中各章之「自我挑戰」題,先試作看看後,再對照解答及解析,有自己不懂或不熟悉的題目,予以理解清楚。然後對第九章「名師精編模擬試題」,安排時間,原則一天一回,在六十分鐘(一個小時)內解題完畢,加快自己的解題速度,以適應考試情境。最後參考解答及解析,瞭解自己的準備實力。
  Step Six 見招拆招(破敵致勝)
  在臨場應考時,應先大致上閱覽一下所有考題,然後依題號順序,對有把握,不太費思考的題目先作答,而那些須計算、費思考或較深奧的題目作第二次思考作答。掌握考試規定時間,規劃作答,是考試成功,獲得高分之秘訣。

  三、其他相關法規重點提示

  (一)所謂金融控股公司:指對一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有控制性持股,並依法設立之公司。
  (二)所謂控制性持股:指持有一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25%,或直接、間接選任或指派一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過半數之董事。
  (三)大股東:指持有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5%以上者;股東為自然人時,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持股應一併計入本人之持股計算。
  (四)中央銀行法第2條規定,中央銀行經營之目標為:
  1.促進金融穩定。
  2.健全銀行業務。
  3.維護對內及對外幣值之穩定。
  4.於上列目標範圍內,協助經濟之發展。
  (五)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實施辦法係依銀行法第45-1條第1項規定訂定的。
  (六)為加強銀行內部牽制藉以防止弊端之發生,銀行應建立自行查核制度。各銀行營業、財務保管及資訊單位應每半年至少辦理一次一般自行查核,每月至少辦理一次專案自行查核。
  (七)銀行應設立隸屬董(理)事會之內部稽核單位,以獨立超然之精神,執行稽核業務,並應至少每半年向董(理)事會及監察人報告。
  (八)內部控制制度為內部稽核之依據。
  (九)內部控制的五大要素:
  1.控制環境。 2.風險評估。
  3.控制活動。 4.資訊與溝通。
  5.監控。
  其中以控制環境為內部控制系統之基礎。
  (十)內部控制之目的在保護企業的資產,核對會計資料之準確性與可靠性,促進營運效率,並鼓勵遵行既定之管理政策。
  (十一)銀行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的目的:促進銀行健全發展,維護金融安定。
  (十二)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2項所稱一定金額之通貨交易係指新台幣一百萬元(含等值外幣)以上之單筆現金收或付或換鈔交易。所指定之機構係指法務部調查局。
  (十三)金融機構對應申報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應於五個營業日內以媒體申報方式,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並應於發現疑似洗錢交易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完成申報事宜。
  (十四)消費者信用交易範圍:包括購屋貸款、房屋修繕、耐久性消費財(包括汽車)、支付學費及其他個人之貸款交易,以及信用卡、現金卡之循環信用交易。
  (十五)消費者貸款,請銀行以協助個人置產、投資、理財週轉、消費及其他支出為目的,而辦理之融資業務。
  (十六)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交易對手為國外金融機構者,應簽訂ISDA(International Swap Dealers Association, Inc. 國際交換交易商協會之簡稱)合約,以規範交易雙方的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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