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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法題型破解(3版)

身分法題型破解(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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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購需時10-14天
9789862951606
大邁、雷霸龍
學稔出版社
2013年2月01日
97.00  元
HK$ 82.45  







叢書系列:題型破解
規格:平裝 / 18K / 普級 / 單色印刷 / 3版
出版地:台灣


題型破解


[ 尚未分類 ]









本書特色

  關於學稔—和考生站在同一陣線的全法律人專業編輯團隊
  最認真的態度 給您最切合需求的考試用書

  1. 題目編排體系化,對照個人讀書進度,隨時練習題目。
  2. 版面完全擬真,答題字數完整呈現,每次練習皆如臨國考戰場。
  3. 隨題標註考題重點、關鍵字句,便於反覆記憶背誦。
  4. 精準的題型分析,豐富的答題參考資料,不再掛一漏萬。

作者簡介

大邁

  台大法研所
  律師高考及格

雷霸龍

  東吳法研所
  律師高考及格



Chapter 1 家庭關係型
第一節 婚姻問題 .1-3
題型 1-1-1 信賴離婚確定判決而再婚【98地特三等戶政第3題】 .1-4
題型 1-1-2 重婚之意義與效果【98地特三等戶政第4題】 .1-7
第二節 父母子女問題 .1-11
題型 1-2-1 親屬間扶養義務之要件【94司法官第4題節錄】 .1-12
題型 1-2-2 繼承回復請求權之時效【90司法官第4題】 .1-14
題型 1-2-3 家庭生活費用與扶養義務之區別【97政大民法組第3題】 .1-16
題型 1-2-4 監護權酌定與收養之成立生效時點【94北大第4題】 .1-18
題型 1-2-5 婚生否認之訴【99高考三等戶政第3題】 .1-20
題型 1-2-6 子女稱姓之變更【99高考三等戶政第4題】 .1-23
題型 1-2-7 未成年子女之親權行使及財產管理【98地特三等法制第2題】 .1-25
題型 1-2-8 認領之對象適格【98高考三等戶政第2題】 .1-27
題型 1-2-9 婚生子女之判斷【98高考三等法制第2題】 .1-29
題型 1-2-10 婚生否認訴訟與確認親子關係訴訟【94高考三等法制第二試第4題】 .1-31
題型 1-2-11 監護權之酌定與變更【95北大第4題節錄】 .1-33
第三節 收養問題 .1-36
題型 1-3-1 家庭生活費用與自由處分金之性質【97律師第1題】 .1-37
題型 1-3-2 收養之實質要件及繼承權喪失事由【95司法官第2題】 .1-41
題型 1-3-3 結婚及收養之年齡要件【91律師檢覈第4題】 .1-43
題型 1-3-4 收養之新舊法比較【97台大A卷第3題】 .1-46
題型 1-3-5 養孫協議之效力【93東吳C組第4題】 .1-48
題型 1-3-6 收養之要件【97北大第4題】 .1-50
題型 1-3-7 收養之要件─近親收養禁止【95高考三等法制第1題】 .1-52

Chapter 2 婚姻關係型
第一節 結婚問題 .2-3
題型 2-1-1 重婚與否─行政救濟之生效時點【97司法官第4題】 .2-3
題型 2-1-2 重婚之效力【97東吳A、C組第4題】 .2-4
題型 2-1-3 重婚例外有效之要件【98高考三等戶政第4題】 .2-6
第二節 離婚問題 .2-8
題型 2-2-1 離婚要件事由及扶養義務減免要件【99北大第4題】 .2-8
題型 2-2-2 離婚後之親屬關係及繼承權喪失之要件【96地特三等戶政第3題】 .2-9
第三節 剩餘財產分配型 .2-11
題型 2-3-1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標的之計算時點【96東吳A組第4題】 .2-12
題型 2-3-2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標的之計算時點【94東吳A組第4題】 .2-14
題型 2-3-3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意義【95北大第4題節錄】 .2-16
題型 2-3-4 養兒不再能防老?─收養不經父母同意行不行?【101台大A卷第3題】 .2-17

Chapter 3 繼承型
第一節 遺囑問題 .3-3
題型 3-1-1 聽被繼承人的話?口述遺囑之效力【97台大B卷第3題節錄】 .3-4
第二節 遺產問題 .3-6
題型 3-2-1 犀利小三:有夫之婦與婚生子女之關係【99司法官第4題】 .3-15
題型 3-2-2 肚子裡的美麗與哀愁:胎兒之權利與義務【98司法官第4題】 .3-17
題型 3-2-3 放開那個小孩!概括繼承有限責任之相關問題【98律師第1題】 .3-20
題型 3-2-4 阿是在考數學逆?剩餘財產分配、遺產繼承與喪失繼承權【96司法官第3題】 .3-23
題型 3-2-5 大頭與小娃:子女最佳利益之認定【95律師第4題】 .3-27
題型 3-2-6 紅杏出牆,綠光罩頂:繼承人認定之相關問題【94 律師第1題】 .3-31
題型 3-2-7 生不帶來死不帶去:死因贈與及生前贈與【92 司法官第4題】 .3-33
題型 3-2-8 考這樣是要我怎麼掰標題?繼承回復請求權之競合問題【90 律師檢覈2第4題】 .3-36
題型 3-2-9 揮揮衣袖,不帶走一抹債務?概括繼承有限責任制【98 台大B卷第3題改編】 .3-37
題型 3-2-10 過去是過不去的:繼承回復請求權【96 台大B卷第3題】 .3-40
題型 3-2-11 吃幼齒,補眼睛:繼承相關問題【96 台大A卷第3題】 .3-43
題型 3-2-12 天人永別:普通共同財產制、遺囑與遺贈【95 台大A卷第3題】 .3-47
題型 3-2-13 空虛寂寞覺得冷:繼承相關問題【94 台大第4題】 .3-51
題型 3-2-14 人生退一步,海闊天空;婚姻退一步,人去樓空:離婚與繼承【93 台大第4題】 .3-54
題型 3-2-15 都是小三惹的禍:剩餘財產分配與繼承相關問題【92 台大第4題】 .3-58
題型 3-2-16 現成老爸之免費的總是最貴:婚生子女之認定【99 東吳B組第4題】 .3-62
題型 3-2-17 滅失的不是財產,是記憶:歸扣問題之討論【98 東吳A、C組第4題】 .3-64
題型 3-2-18 得了便宜還賣乖:不須歸扣但須返還說【96 東吳C組第4題】 .3-66
題型 3-2-19 藍色蜘蛛網:繼承相關問題【92 東吳C組第4題】 .3-67
題型 3-2-20 人去債空?概括繼承有限責任制【99 輔大民商法組、刑事法組第4題】 .3-71
題型 3-2-21 孑然一生:無人繼承之相關問題【98輔大民商法組第3題】 .3-73
題型 3-2-22 金色摩天輪:喪失繼承權與胎兒之權利【97輔大民商法組第4題】 .3-75
題型 3-2-23 打訴訟沒有包贏的啦!訴訟契約效力之認定【97地特三等法制第2題】 .3-77
題型 3-2-24 重男輕女:自書遺囑、遺贈與特留分【97高考三等法制第2題】 .3-78
題型 3-2-25 認(ㄑㄩˇ)祖(ㄉㄜˊ)歸(ㄧˊ)宗(ㄔㄢˇ):自書遺囑與死後認領【100律師第3題】 .3-80
題型 3-2-26 乙一定有偷偷下降頭:繼承相關問題【96地特三等戶政第4題】 .3-83
題型 3-2-27 說好的苦守寒窯十八年呢?─沒有同居也有小孩叫我爸【101司法官第3題】 .3-85

Chapter 4 綜合題型
題型 4-1 法定財產制【99律師第4題】 .4-4
題型 4-2 夫妻財產制+應繼遺產之計算【96律師第4題】 .4-6
題型 4-3 夫妻財產制+應繼遺產之計算【93司法官第4題】 .4-10
題型 4-4 結婚要件+應繼遺產之計算【92律師第4題】 .4-12
題型 4-5 應繼遺產之計算──遺贈、胎兒之繼承權【91司法官第4題】 .4-16
題型 4-6 應繼財產之計算+扶養義務要件【91律師第4題】 .4-19
題型 4-7 生前贈與 vs. 應繼遺產之計算【99台大B卷第3題】 .4-21
題型 4-8 繼承權有無之判斷+生前二年內之一般贈與計算【99台大A卷第1題】 .4-26
題型 4-9 夫妻財產制+應繼遺產之計算【98台大A卷第3題】 .4-29
題型 4-10 夫妻財產制+應繼遺產之計算【96北大第4題】 .4-33
題型 4-11 父債子償,不再是天經地義【100司法官第3題】 .4-37
題型 4-12 認領、婚生推定兩頭空【100台大A卷第3題】 .4-42
題型 4-13 夫債妻償?!【100台大B卷第3題】 .4-47
題型 4-14 老梗連發──概括繼承限定責任【100東吳A、C組第4題】 .4-50
題型 4-15 【101律師第3題】 .4-52
題型 4-16 爽到你甘苦到我─生前兩年內所為贈與之困境【101台大B卷第3題】 .4-58



作者序1

  大家好,我是大邁。很開心這本書也邁入三歲了。也很感激各位讀者對本書的支持,希望這本書可以繼續帶給各位一點幫助,能夠在面對錯綜複雜的題目時,找到一點細微的光芒。另外,筆者在寫這篇序的時候,正處於感冒狀態,無法文思泉湧(完全不知道要寫些什麼好,囧),希望大家都能注意自己的身體,畢竟有靈活的腦袋、健康的身體,才是考上的不二法門阿!

  祝大家金榜題名

大邁
抱病中寫于自宅
2013/01/24

作者序2

  首先還是很謝謝同學的支持,讓這本書能夠繼續的來到第三版;時間過得很快,民法親屬繼承編也與時俱進,在民國101年12月7日正式通過新的修正案,作者表列如下:

  觀諸立法院三讀通過刪除現行民法第1009條及第1011條有關夫妻之一方受破產宣告,或其財產已為扣押而未能清償時改用分別財產制之規定之目的在於,貫徹現行夫妻財產制明定夫妻財產各保有其所有權之立法意旨,是故,未來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同時,修正現行民法第1030條之1,將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修正為一身專屬權,除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外,不得讓與或繼承。

  另外,關於新舊法如何銜接適用之問題,於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6條之3亦作了相關配套規定:

  也就是說,對於在修正前,經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宣告債務人改用分別財產制或已代位債務人起訴請求分配剩餘財產而尚未確定之事件,明定適用修正後規定。

  另應注意者為,此次同時也修正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3規定,將繼承人應就顯失公平事由負舉證之責,修正為由債權人就顯失公平事由負舉證之責,調整繼承人與債權人間之舉證責任。在律師司法官新制的考題上,此一修正,實涉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之交錯界線上,肯定更易受出題者之青睞。

  綜合以上的修法介紹,同學應該知道身分法一科其實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以上修正之目的實係為了防堵實務上常有夫妻之一方在外欠債,而債權人(特別是銀行)總是利用以上修正前條文對夫妻之他方代位提起改用分別財產制後,此時因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隨即進入剩餘財產分配之計算,導致變相的妻債夫償或夫債妻償,進而破壞一個家庭的圓滿;惟此次修法再次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回復為不得讓與或繼承,其整體之修法於學者眼中是否妥適,則仍有待期刊論文之密切追蹤,不過同學目前只要知道修法目的及內容即可,畢竟國考跟作學問是不同的兩件事,國考我們來,作學問就先由前輩及師長們來就好,趕快考上才是唯一之解阿(茶)。

  最後,筆者還是不厭其煩的提醒,辛勤工作者,必歡呼收割,與同學共勉之。

雷霸龍
2012/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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