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1 權利之概念
第一節 依權利內容來區分•1-2
壹•權利之內容•1-2
貳•人格權之保護•1-3
題型 1-1-1 人格權被侵害時的救濟手段【筆者自擬】•1-3
題型 1-1-2 居住安寧權也是人格權的類型之一【97高考三級法制第1題】•1-5
題型 1-1-3 債編修正後對身分權之保障【92律師第2題第1小題】•1-8
題型 1-1-4 法人姓名權之保護與損害賠償【101原民三等一般行政第1題】•1-11
第二節 依權利作用來區分•1-17
壹•支配權•1-17
貳•形成權•1-17
參•請求權•1-18
肆•抗辯權•1-18
題型 1-2-1 契約解除後的法律效果【筆者自擬】•1-18
題型 1-2-2 契約解除後的保證責任【81司法官第2題第4小題】•1-19
Try again【79律師第3題第1小題】•1-23
題型 1-2-3 撤銷之客體及法律效果為何【95司法官第1題】•1-23
題型 1-2-4 無效的法律行為得否撤銷【93律師第1題第1小題】•1-25
第三節 權利之行使•1-29
壹•權利行使•1-29
貳•權利侵害•1-29
題型 1-3-1 權利濫用之判斷【92律師第1題】•1-30
Chapter 2 權利主體
第一節 自然人之權利能力•2-2
壹•權利能力之意義•2-2
貳•權利能力之始期(民§6)•2-2
參•權利能力之終期(民§6)•2-2
題型 2-1-1 權利能力之基本探討【85司法官1第1題】•2-4
題型 2-1-2 胎兒死產之權利能力【96高考三級地政第2題】•2-4
題型 2-1-3 胎兒之權利能力【97司法事務官1第1題】•2-6
題型 2-1-4 受死亡宣告卻實際存活者之法律行為效力【102高考三等戶政第1題】•2-10
Try again【102原民三等地政第1題第1小題】•2-12
第二節 自然人之意思能力、行為能力與責任能力•2-13
壹•意思能力•2-13
貳•行為能力•2-13
參•監護、輔助宣告制度(97年5月23日公布修正)•2-14
肆•責任能力•2-15
題型 2-2-1 離婚的未成年人有無行為能力?【節錄自75律師第1題】•2-16
題型 2-2-2 監護宣告原因消滅卻未予撤銷者之法律行為效力【102高考三級一般行政第1題】•2-18
Try again【102原民三等地政第1題第2小題】•2-20
題型 2-2-3 監護人之監護職務權限【101地特三等戶政第1題】•2-21
題型 2-2-4 輔助人之輔助職務權限【102三等書記官第1題】•2-25
Try again【102薦任升等一般行政第1題】•2-29
第三節 法人•2-30
壹•法人之基本概念•2-30
貳•社團法人•2-34
參•財團法人•2-34
肆•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之比較•2-35
題型 2-3-1 法人之權利能力【99高考三級一般行政第1題】•2-36
題型 2-3-2 董事代表權之限制【98高考三級一般行政第1題】•2-37
Try again【100地特三等一般行政第2題】•2-40
題型 2-3-3 捐助行為之撤回【89司法官1第3題第1小題】•2-41
Try again【93律師第1題第2小題】•2-42
題型 2-3-4 總會決議與社員權【97東吳在職專班財經法組第1題】•2-43
Try again【100高考三級一般行政第1題】•2-45
Chapter 3 權利客體
第一節 物之概念•3-2
壹•不動產與動產•3-2
貳•物之成分(部分)•3-2
參•主物與從物•3-3
肆•處分之概念•3-3
題型 3-1-1 物之概念【98身心三等一般行政第1題】•3-4
題型 3-1-2 動產與不動產之認定【改編自89警特第1題】•3-5
題型 3-1-3 所有權之歸屬【96原民三等一般行政第1題】•3-7
Try again【85四等書記官第1題第1小題】•3-8
題型 3-1-4 處分之意義【90律師第1題】•3-9
第二節 孳息•3-12
壹•天然孳息•3-12
貳•法定孳息•3-12
題型 3-2-1 天然孳息之收取權【79司法官第3題】•3-13
Try again【100身心三等一般行政第1題第2小題】•3-15
題型 3-2-2 租任期間屆滿與承租人之天然孳息收取權【102高考三級戶政第2題】•3-17
Chapter 4 法律行為
第一節 法律行為之基本概念•4-2
壹•法律行為之要件•4-2
貳•法律行為之種類•4-3
參•準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4-4
肆•法律行為之內容•4-5
伍•無權處分•4-6
題型 4-1-1 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之比較【81司法官第1題】•4-6
Try again【95高考三級法制第2題】•4-9
題型 4-1-2 處分行為的無因性與獨立性【100公務人員升等薦任法制第2題】•4-10
題型 4-1-3 無權處分(題型一)─有償無權處分【100關務三等關稅法務第3題】•4-11
題型 4-1-4 無權處分(題型二)─無償無權處分【95四等書記官第1題】•4-13
Try again【89司法官2第2題第1小題】•4-16
題型 4-1-5 無權處分(題型三)─無權處分人嗣後取得權利【100高考三級戶政第2題】•4-17
題型 4-1-6 無權處分(題型四)─有權處分人繼承無權處分人【筆者自擬】•4-18
Try again【99高考三級財稅行政第1題】•4-20
題型 4-1-7 限制行為能力人之無權處分與無權代理【102台大轉學考第1題】•4-20
第二節 法律行為之成立要件•4-29
壹•一般成立要件•4-29
貳•特別成立要件•4-29
題型 4-2-1 法律行為與意思表示【69法制】•4-30
題型 4-2-2 準法律行為之意義【97地特三等一般行政第2題】•4-31
第三節 法律行為之生效要件1-行為能力•4-34
壹•無行為能力人•4-34
貳•限制行為能力人•4-34
題型 4-3-1 行為能力之認定【87律師第1題】•4-36
題型 4-3-2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法律行為之效力【99律師第1題】•4-38
題型 4-3-3 法定代理人承認權之行使【94司法官第1題第2小題】•4-41
題型 4-3-4 處分財產之允許【102退除役軍人轉任三等一般行政第2題】•4-42
第四節 法律行為之生效要件2-意思表示•4-45
壹•意思表示之成立•4-45
貳•意思表示之生效•4-46
參•意思表示不一致•4-46
肆•意思表示不自由•4-49
題型 4-4-1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V.S.詐害行為【92司法官第1題】•4-51
題型 4-4-2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V.S.善意取得【95律師第1題】•4-53
題型 4-4-3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善意第三人保護範圍【97關務三等關稅法務第1題】•4-58
Try again【88司法官第1題】•4-61
題型 4-4-4 意思表示錯誤之要件【91律師第2題】•4-63
題型 4-4-5 意思表示錯誤而撤銷後之法律效果【99高考三級一般行政第2題】•4-65
題型 4-4-6 傳達人傳達錯誤之撤銷【96高考三級一般行政第2題】•4-68
題型 4-4-7 房屋買賣之詐欺【94律師第3題】•4-70
Try again【93台大第1題】•4-75
Try again【95高考三級一般行政第2題第2小題】•4-77
題型 4-4-8 被詐欺意思表示之撤銷對第三人效力【100關務三等關稅法務第1題】•4-78
題型 4-4-9 不作為詐欺【101高考三級一般行政第1題】•4-81
Try again【91司法官第1題】•4-86
題型 4-4-10 撤銷被脅迫意思表示之要件【95高考三級一般行政第2題第1小題】•4-88
Try again【88四等書記官第1題】•4-90
題型 4-4-11 被脅迫意思表示之撤銷對第三人之效力【97身心三等一般行政第2題】•4-90
題型 4-4-12 意思表示之生效
【101律師第6題第3小題】•4-93
第五節 法律行為之生效要件3-代理•4-96
壹•有權代理•4-96
貳•無權代理•4-98
題型 4-5-1 代理VS代表【78律師第3題】•4-101
題型 4-5-2 代理行為之無因性【84司法官第1題】•4-106
題型 4-5-3 身分行為得否代理?【98高考三級戶政第1題】•4-107
題型 4-5-4 代理權授與是否應以書面為之?【93地特三等法制第1題】•4-108
題型 4-5-5 雙方代理之禁止【98四等書記官第2題】•4-112
題型 4-5-6 代理行為瑕疵之認定【100高考三級地政第1題】•4-115
Try again【101身心三等一般行政第1題】•4-118
題型 4-5-7 無權代理【94地特三等法制第1題】•4-118
Try again【99四等書記官第1題】•4-121
題型 4-5-8 限制行為能力人無權代理【93台大轉學考第1題】•4-121
Try again【99高考三級地政第1題】•4-126
Try again【102高考三級一般行政第2題】•4-126
Chapter 5 條件、期限與消滅時效
第一節 條件與期限•5-2
壹•條件•5-2
貳•期限•5-3
題型 5-1-1 期待權之意義【102身心三等一般行政第1題】•5-3
題型 5-1-2 附條件之法律行為【100四等書記官第1題】•5-5
題型 5-1-3 附條件法律行為之生效時點【100司法官第1題第1小題】•5-8
第二節 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5-11
壹•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5-11
貳•消滅時效之客體•5-11
參•消滅時效之期間•5-13
肆•消滅時效之效力•5-13
題型 5-2-1 消滅時效VS除斥期間【86司法官第1題】•5-14
Try again【90司法官第1題】•5-18
題型 5-2-2 消滅時效之起算時點【83司法官第1題】•5-18
題型 5-2-3 消滅時效之客體【102原民三等一般行政第2題】•5-22
題型 5-2-4 未辦保存登記房屋之事實上處分權、消滅時效與權利失效【102台大轉學考第2題】•5-26
Try again【102身心三等地政第1題】•5-32
第三節 時效中斷與時效不完成•5-35
壹•時效中斷•5-35
貳•時效不完成•5-37
題型 5-3-1 時效中斷【改編自97民間公證人第1題】•5-38
Try again【99高考三級法制第1題】•5-40
題型 5-3-2 民法第137條第3項之意義【94司法官第1題第1小題】•5-40
題型 5-3-3 時效不完成【101高考三級法制第2題】•5-43
題型 5-3-4 連帶債務人之時效不完成與民法第276條第2項之適用【100三等書記官第2題】•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