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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民法典

瑞士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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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89862558522
于海湧、趙希璇/譯,唐偉玲/譯校
元照出版
2016年11月01日
167.00  元
HK$ 150.3  






ISBN:9789862558522
  • 叢書系列:各類工具書.法律辭典
  • 規格:平裝 / 15 x 21 cm / 普通級
    各類工具書.法律辭典


  • 社會科學 > 法律 > 各國法律











      《瑞士民法典》於1907年12月10日在聯邦議會審議通過並於1912年1月1日生效,這部優秀的民法典,其制度安排、語言風格、起草過程皆獨具特色,並首開<民商合一>體例之先河,在民法典之外,不再另行制定商法典。此舉影響深遠,俄羅斯、泰國、臺灣民法典等皆紛紛採納及效仿。令人感到驚訝的是,這部優秀的民法典在並非集體智慧的結晶,而是屬於瑞士著名法學家歐根.胡倍爾(Eugen Huber, 1849-1923)的個人作品!儘管當時世界著名的《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都已經制定完成,但《瑞士民法典》的出台仍引起世界各國關注。





    譯者序�世界上第一部民商合一的優秀民法典�于海涌

    譯者說明



    序篇(§§1-10)�3



    第一編? 人 法

    第一章 自然人(§§11-51)�5

    第一節 人格權(§§11-38)�5

    第二節 戶籍證書(§§39-51)�17

    第二章 法人(§§52-89a)�22

    第一節 一般規定(§§52-59)�22

    第二節 社團(§§60-79)�24

    第三節 財團(§§80-89a)�30

    第二章之二 募集的資金(§§89b-89c)�40



    第二編 家庭法

    第一分編 夫 妻�41

    第三章 結婚(§§90-110)�41

    第一節 婚約(§§90-93)�41

    第二節 結婚的條件(§§94-96)�42

    第三節 結婚預備程序及婚禮(§§97-103)�42

    第四節 婚姻之無效(§§104-110)�45

    第四章 離婚和分居(§§111-158)�48

    第一節 離婚的條件(§§111-116)�48

    第二節 分居(§§117-118)�49

    第三節 離婚的效力(§§119-158)�50

    第五章 婚姻的一般效力(§§159-180)�56

    第六章 夫妻財產制(§§181-251)�62

    第一節 一般規定(§§181-195a)�62

    第二節 通行的收入分享財產制(§§196-220)�66

    第三節 共有財產制(§§221-246)�73

    第四節 分別財產制(§§247-251)�79

    第二分編 父 母�81

    第七章 親子關係的確立(§§252-269c)�81

    第一節 一般規定(§§252-254)�81

    第二節 親子關係(§§255-259)�81

    第三節 親子關係的承認與判決(§§260-263)�85

    第四節 收養(§§264-269c)�88

    第八章 親子關係的效力(§§270-327c)�95

    第一節 父母與子女的共同生活(§§270-275a)�95

    第二節 父母的撫養義務(§§276-295)�98

    第三節 親權(§§296-317)�104

    第四節 子女的財產(§§318-327)�116

    第五節 受監護的未成年人(§§327a-327c)�120

    第九章 家庭(§§328-359)�120

    第一節 供養義務(§§328-330)�120

    第二節 家長權(§§331-334之二)�121

    第三節 家庭財產(§§335-359)�123

    第三分編 成年人的保護�127

    第十章 自己預定的措施和依法應採取的措施(§§360-387)�127

    第一節 自己預定的措施(§§360-373)�127

    第一分節 喪失判斷能力之前的委託(§§360-369)�127

    第二分節 患者預先作出的指示(§§370-373)�131

    第二節 對無判斷能力人應適用的措施(§§374-387)�132

    第一分節 由配偶或登記同性伴侶代理(§§374-376)�132

    第二分節 醫療事務的代理人(§§377-381)�133

    第三分節 居住在社會扶助院的人(§§382-387)�135

    第十一章 主管機構採取的措施(§§388-439)�137

    第一節 一般原則(§§388-389)�137

    第二節 成年人監護制度(§§390-425)�138

    第一分節 一般規定(§§390-392)�138

    第二分節 成年人監護的類型(§§393-398)�139

    第三分節 成年人監護的終止(§§399)�141

    第四分節 成年人的監護人(§§400-404)�141

    第五分節 成年人監護的執行(§§405-414)�143

    第六分節 成年人保護機構的協助(§§415-418)�145

    第七分節 成年人保護機構的介入(§§419)�147

    第八分節 近親屬擔任監護人(§§420)�147

    第九分節 監護的終止(§§421-425)�147

    第三節 扶助安置(§§426-439)�149

    第十二章 成年人保護的機制(§§440-456)�153

    第一節 保護機構和管理權限(§§440-442)�153

    第二節 保護成年人的程序(§§443-450g)�155

    第一分節 成年人保護機構的保護程序(§§443-449c)�155

    第二分節 法院的保護程序(§§450-450e)�158

    第三分節 通用的規定(§§450f)�159

    第四分節 執行(§§450g)�160

    第三節 對 第三人的效力與協作義務(§§451-453)�160

    第四節 法律責任(§§454-456)�161



    第三編 繼承法

    第一分編 繼承人�163

    第十三章 法定繼承(§§457-466)�163

    第十四章 遺囑處分(§§467-536)�165

    第一節 處分的能力(§§467-469)�165

    第二節 可處分的財產(§§470-480)�166

    第三節 處分方式(§§481-497)�169

    第四節 死因處分的形式(§§498-516)�174

    第五節 遺囑執行人(§§517-518)�179

    第六節 死因處分的無效及扣減(§§519-533)�180

    第七節 繼承協議之訴(§§534-536)�185

    第二分編 繼 承�186

    第十五章 繼承的開始(§§537-550)�186

    第十六章 繼承的效力(§§551-601)�191

    第一節 保全措施(§§551-559)�191

    第二節 遺產的取得(§§560-579)�194

    第三節 遺產清單(§§580-592)�199

    第四節 法定清算(§§593-597)�203

    第五節 返還遺產之訴(§§598-601)�204

    第十七章 遺產的分割(§§602-640)�205

    第一節 分割前的繼承人團體(§§602-606)�205

    第二節 遺產分割的方法(§§607-625)�206

    第三節 補償(§§626-633)�211

    第四節 分割終結及其效力(§§634-640)�213



    第四編 物權法

    第一分編 所有權�216

    第十八章 總則(§§641-654a)�216

    第十九章 土地所有權(§§655-712t)�225

    第一節 標的物、取得及喪失(§§655-666b)�225

    第二節 土地所有權的效力(§§667-712)�231

    第三節 建築物分層所有權(§§712a-712t)�247

    第二十章 動產所有權(§§713-729)�255

    第二分編 他物權�261

    第二十一章 役權及土地負擔(§§730-792)�261

    第一節 地役權(§§730-744)�261

    第二節 用益權及其他役權(§§745-781a)�266

    第三節 土地負擔(§§782-792)�279

    第二十二章 不動產擔保(§§793-883)�283

    第一節 一般規定(§§793-823)�283

    第二節 不動產抵押(§§824-841)�293

    第三節 抵押債券(§§842-874)�299

    第四節 不動產債券的發行(§§875-883)�305

    第二十三章 動產擔保(§§884-918)�306

    第一節 質押和留置權(§§884-898)�306

    第二節 債權和其他權利的質押(§§899-906)�310

    第三節 典當(§§907-915)�312

    第四節 ……(§§916-918)�314

    第三分編 占有和不動產登記簿�314

    第二十四章 占有(§§919-941)�314

    第二十五章 不動產登記簿(§§942-977)�320

    末章 適用與施行規定

    第一節 舊法及新法的適用(§§1-50)�338

    第二節 施行與過渡規則(§§51-61)�362



    譯後記�那片離天堂最近的地方�367





    譯者序



    世界上第一部民商合一的優秀民法典




      《瑞士民法典》於1907年12月10日在聯邦議會審議通過並於1912年1月1日生效。儘管當時世界著名的《法國 民法典》、《德國民法典》都已經制定完成,但《瑞士 民法典》的出臺仍引起了世界各國的普遍關注,其制度安排、語言風格、起草過程都獨具特色,很多外國法學家對《瑞士民法典》倍加讚賞,甚至在德國竟然有人提出要廢除《德國民法典》,而以《瑞士民法典》取而代之。



      《瑞士民法典》當之無愧地屬於一部世界級的優秀民法典!



      《瑞士民法典》首開「民商合一」體例之先河。關於如何規範私法上的法律關係,立法例上通常採用兩種制度 ──「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在大陸法系的國家中,法國、德國、日本均採用「民商分立」的立法制度,在 民法典之外,另有專門規範商事交易關係的商法典;瑞士則首創「民商合一」的立法體例,在民法典之外,不再另行制定商法典。《瑞士民法典》的此舉影響深遠,俄羅斯民法典、泰國民法典、臺灣民法典等紛紛採納「民商合一」加以效仿。目前中國民法典的編纂也已經提到了歷史日程,可以說,採納民商合一的立法體例已經成為中國學術界的主流觀點。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民商合一的立法體例已經成為民商事立法的大勢所趨。



      《瑞士民法典》第一次正式確立了立法者和法官之間的規則。《瑞士民法典》共計977條,最舉世聞名的就是該法典「開門見山」的第1條。關於法律的適用,該法典第1條規定:「1.法律問題,如依本法的文字或解釋有相應的規定,一律適用本法。2.如本法沒有相應的規定,法官應依習慣法進行裁判;如無習慣法,法官依自己如作為立法者應提出的規則進行裁判。3.法官在前情形下提出的規則,應以公認的法理和判例為依據。」瑞士立法者透過第1條表達了自己對這個問題的立場:對於立法者制定的法律,法官必須接受其約束;同時立法者又賦予法官在具體適用法律中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間。立法者甚至明確要求法官「如作為立法者」那樣去進行法律的漏洞補充。因為這一條第一次正式確立了立法者和法官之間關係的規則,所以被外國的法學家稱為「著名的第1條」!



      《瑞士民法典》在大陸法系家族中的歷史地位舉足輕重。徐國棟教授在《民法基本原則解釋──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中對《瑞士民法典》多次使用了「第一次」:



      第一次正式地、旗幟鮮明地承認了法官造法!

      第一次公然地把人的因素引入到司法過程中來!

      第一次在法典中確立了民法基本原則!

      第一次採用以民法基本原則處理法律局限性的模式!



      「在近代立法史,只有《法國民法典》和《瑞士民法典》得到範式創立者的地位,其他法典不過是它們之後笨拙的模仿者而已!」在《瑞士民法典》頒布後,土耳其、義大利、奧地利、荷蘭、泰國、列支敦士登以及臺灣都在民法典的制定中都加入了追隨者的行列,尤其是土耳其,對《瑞士民法典》的借鑑幾乎達到了「克隆」的程度!



      更令我感到驚訝的是:這部優秀的民法典在很大程度上並非集體智慧的結晶,而是屬於瑞士著名法學家歐根•胡倍爾(Eugen Huber, 1849-1923)的個人作品!1892年 瑞士聯邦委員會委託胡倍爾教授起草民法典,胡倍爾教授不負眾望,歷時七年,終於在1899年完成了起草任務。正是因為瑞士民法典屬於胡倍爾的個人傑作,所以瑞士民法典帶有很強的個人色彩。最為引人矚目的是,所有條文至多不超過三款,每款通常只有一句,而針對每一個條文都提綱挈領地提煉出一個小標題,放在條文的左側。這個小標題和條文一樣產生法律效力,它對快速查詢條文、判斷立法意圖以及準確解釋條文均具有不可小覷的作用。



      《瑞士民法典》是一部優秀的民法典,而把這部優秀的民法典翻譯給中國讀者,卻絕非易事。2005年我很幸運地獲得Van.Calker獎學金,並受到瑞士比較法研究所的邀請,使我有機會遠赴日內瓦湖邊那座美麗的洛桑小城,在那裡靜心地從事中瑞民法典的比較研究,當時我就下定決心要把這部偉大的民法典翻譯成中文。翻譯本身就是困難的,法典的翻譯尤其困難。歷經十年,幾易其稿,在「信、達、雅」的呼召下,我和我的合作者揮汗前行。瑞士聯邦議會隨著社會的變遷而對《瑞士民法典》不斷地進行修訂完善,我們的譯本也將隨之不斷地更新,我們希望在以後在修訂版中能夠不斷修正以往的錯誤。



      在閱讀中,如果你驚歎於《瑞士民法典》的智慧和精彩,請把榮耀歸於法學家胡倍爾,因為他才是這部偉大民法典的創作者!



      在閱讀中,如果你感慨於《瑞士民法典》的疏漏和缺憾,請把錯誤歸於我們三位譯者,因為我們可能是不合格的「搬運工」!



      《瑞士民法典》的譯稿終於殺青,但在付梓出版之際,內心仍不免誠惶誠恐。讀者的一切批評意見我們三位譯者都熱烈歡迎,尤其是具有建設性的批評意見,批評意見請發送到我的電子郵箱:lpsyhy@mail.sysu.edu.cn。


    于海涌




    其 他 著 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