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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概論(上)(17版)

刑事訴訟法概論(上)(1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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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89862957288
林俊益
新學林
2017年9月01日
227.00  元
HK$ 204.3  






ISBN:9789862957288
  • 叢書系列:入門教科書系列
  • 規格:平裝 / 672頁 / 17 x 23 cm / 普通級
    入門教科書系列


  • [ 尚未分類 ]











    本書特色



      刑事訴訟法是一門理論與實務併重的學科,僅研究理論而不談實務運作,或僅述實務而不談理論基礎,均無法徹底掌握刑事訴訟法之立法精髓與基本內涵。



      本書講究理論與實務兼備,特別重視相關理論在實務上之運用與發展。2002.2.8公布修正刑訴法,正式確立採行改良式當事人進行原則之立法架構,2003.2.6及2004.6.23、2006.5.24、2007.7.4公布修正刑訴法,強調嚴謹證據法則,明定無罪推定原則;強化證據能力與證據力之區別;增訂證據排除法則與傳聞法則,以阻絕欠缺證據適格之證據進入審判程序;重視當事人之詰問權,強化交互詰問以發見真實;明定共同被告具證人適格,增訂分離調查與分離辯論程序;修訂鑑定留置、鑑定處分、強制採樣、證據保全、協商程序、偵查中強制辯護制度等規定,最高法院2003年至2016年最新判決,本書對此等新制與新判決見解均有詳論與檢討,俾利初學者得以順利掌握修正刑訴法之體系架構與實務運作,終而能保障人權與發見真實。





    十七版序 I

    序言 III

    凡例 V

    參考書目 VII



    第一篇 導論 1

    第一章 刑事訴訟法之基本概念 3

    第一節 刑事訴訟法與刑法之關係 3

    第二節 刑事訴訟法與憲法之關係 4

    第三節 刑事訴訟法之主要體系 9

    第二章 刑事訴訟之基本架構 17

    第一節 糾問制度與控訴制度 17

    第二節 職權原則與當事人原則 19

    第三節 刑事訴訟之目的 20

    第三章 我國刑事訴訟法之定位 22

    第一節 採行控訴制度之特徵 22

    第二節 採行職權原則之特徵 27

    第三節 兼採當事人原則之特徵 29

    第四節 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 31

    第四章 我國刑事訴訟法之效力 34



    第二篇 訴訟主體 41

    第一章 法院 44

    第一節 法院之意義 44

    第二節 法院之組織 44

    第三節 法官之迴避 46

    第四節 法院之管轄 61

    第二章 當事人 83

    第一節 當事人之概念 83

    第二節 當事人能力與訴訟能力 89

    第三章 訴訟關係人 95

    第一節 辯護人 95

    第二節 輔佐人 122

    第三節 代理人 124



    第三篇 訴訟客體 127

    第一章 案件與訴訟 129

    第二章 單一案件 137

    第三章 同一案件 151



    第四篇 訴訟程序 173

    第一章 訴訟關係 175

    第二章 訴訟條件 184

    第三章 訴訟行為 191

    第一節 訴訟行為之意義 191

    第二節 訴訟行為之種類 192

    第三節 訴訟行為之成立及效果 194

    第四節 訴訟行為之方式 196

    第五節 訴訟行為之時間 217

    第六節 訴訟行為之處所 222

    第四章 強制處分 223

    第一節 概說 223

    第二節 對人之強制處分 230

    第三節 對物之強制處分 306

    第五章 證據 389

    第一節 證據之基本概念 389

    第二節 證據法之基本原則 396

    第三節 證據能力 404

    第四節 自白法則 406

    第五節 證據排除法則 424

    第六節 傳聞法則 443

    第七節 舉證責任 492

    第八節 調查證據 506

    第九節 被告之訊問 532

    第十節 人證 546

    第十一節 鑑定 563

    第十二節 通譯 589

    第十三節 勘驗 590

    第十四節 證據保全 594

    第六章 裁判 603

    第一節 裁判之意義 603

    第二節 裁判之種類 604

    第三節 裁判之成立 607

    第四節 裁判之諭知 608

    第五節 裁判之效力 609

    第六節 被告死亡於訴訟程序之影響 622

    第七節 無效判決 626

    第八節 上訴誤判程序駁回之救濟 627

    附錄 631





    十七版序



      司法院於2016.4.29公布釋字第737號解釋(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卷證資訊獲知案),從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釋示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應以適當方式及時使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獲知檢察官據以聲請羈押之理由,原則上並使其獲知聲請羈押之有關證據(除有例外者外),認為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及第101條第3項整體觀察,偵查中之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僅受告知羈押事由所據之事實,規範有所不足,宣告上開規定於前揭範圍內違憲,有關機關應於解釋公布之日起1年內,修正刑事訴訟法妥為規定。



      基此,刑事訴訟法於2017.4.26.修正公布,增訂第31條之1(採折衷式強制辯護,自2018.1.1.施行)、第33條之1(賦予辯護人原則上有檢閱卷證並抄錄攝影之權;無辯護人之被告有受適當方式告知之權),修正第93條(明定檢察官聲請羈押之程式及法官付予羈押聲請書繕本)、第101條(配合釋字第665號解釋,修正第1項第3款,重大犯罪之嫌疑不得成為唯一羈押原因;第2項增訂聲請羈押相關證據不給閱,檢察官應到場敘明理由;第3項修正法官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羈押所依據之事實、理由之具體內容及有關證據;增訂不給閱之證據,不得作為羈押審查之依據;第4項增訂被告、辯護人之請求法官給予適當時間為答辯準備權),俾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意旨。



      司法院嗣於2017.7.28.公布釋字第752號解釋,從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釋示人民初次受有罪判決,至少應有一次上訴救濟機會之原則,宣告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於第二審撤銷原審無罪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時,被告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部分違憲,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司法院為配合釋字第752號解釋,亦於同日提出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253條及第284條之1修正案,函請行政院會銜後共同函請立法院審議。



      本書在改版之際,特將相關法規之修正及改版前最高法院之最新見解,予以增補,以利讀者掌握修正刑事程序法之最新發展。



      本書在著者工作極為忙碌下出書,錯誤、遺漏或誤會之處,勢所難免,尚祈讀者見諒並不吝批評、賜教指正。


    林俊益

    謹誌於文山書屋

    2017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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