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從1903年被嚴復翻譯為《群己權界論》開始,在我國已經再版過多次,《論自由》乃自由主義的集大成之作。這里所探討的自由是公民自由或社會自由,即社會所能合法施用於個人的權力的性質和限度。關於自由的意義,從古到今並不相同,本書是要力主一條極其簡單的原則,使凡社會使用強制和控制方法對付個人之事,不論所用手段是法律手段或是道德壓制,都要絕對以它為准繩:人類之所以有理有權可以各別地或者集體地對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動自由進行干涉,唯 一的目的只是自我防衛。
作者認為自由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即思想自由、表達自由、出版自由等,追求個人趣味與志趣的自由,以及交往和相互聯合的自由。
約翰•斯圖爾特•密爾(John Stuart Mill,1806-1873),生於倫敦,19世紀英國著名哲學家、經濟學家和政治思想家,被公認為自由主義和功利主義思想的重要代表人物。他不僅是一位百科全書式的思想家,在諸多學科領域都有建樹,而且,還是一位社會活動家與社會改良主義者。曾長期在東印度公司供職,做過公司的主要管理人。他先后出版了《邏輯體系》(1843),《政治經濟學原理》(1848),《論自由》(1859),《代議制政府》(1861),《功利主義》(1863),《女性的屈從地位》(1869)等。這些著作幾乎涉及了自由主義的所有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