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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用!司律二試生存手冊

好用!司律二試生存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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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89574641055
讀享編輯團隊
讀享數位
2019年6月06日
193.00  元
HK$ 164.05  






ISBN:9789574641055
  • 叢書系列:歷屆試題系列
  • 規格:平裝 / 560頁 / 17 x 23 x 2.8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 出版地:台灣
    歷屆試題系列


  • 考試用書 > 公務人員考試 > 司法特考 > 題庫試題











      精挑細選的重要考點 最接近實戰的考題模擬

      複習不能真的只是複習

      除了把書唸完,還要會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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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7年律師

    壹、憲法與行政法

    一、基本權衝突、合憲性解釋、法律明確性原則之審查與大法官解釋之效力1-2

    二、確認訴訟補充性、訴之合併、公益訴訟之訴權判斷、真正與不真正溯及既往及平等權之違憲審查1-13

    貳、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一、違規停車必然構成過失犯1-26

    二、違法監聽及其衍生證據、傳聞法則及其例外、案件單一性及上訴不可分1-36

    參、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

    一、股份有限公司違反受託人義務綜合題型1-48

    二、內線交易「消息成立」與「消息明確」時點判斷1-58

    三、人身保險契約復效與保險人之危險篩選權/ 主觀危險增加與客觀危險增加之區別與判準1-65

    肆、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一

    一、侵權行為與債務不履行競合?與有過失要件?侵害身分法益情節重大之認定?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返還及其時效?1-70

    二、民法第309條第2項規定如何適用?如何認定受雇人?不當得利與善意占有人責任?1-74

    伍、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二

    一、專屬管轄、合意管轄與第三人程序參與1-77

    二、家事事件審理原則、統合處理與請求扶養事件1-82



    107年司法官

    壹、憲法與行政法

    一、預防性不作為訴訟之要件、一行為不二罰之判斷、確認訴訟合併提起國家賠償、隱私權與名譽權之違憲審查1-87

    二、無效之行政處分、行政處分構成要件效力、大學自治之基本權主體與行政契約準用民法之範圍1-96

    貳、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一、不純正不作為犯之幫助犯1-109

    二、未告知拒絕證言權之效果、告知義務與隱密偵查、得一方同意之監聽、傳聞之定義及其例外1-122

    參、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

    一、股東提案權範圍與救濟機制1-133

    二、獨立董事與審計委員會資訊請求權及權限範圍1-139

    三、人身保險利益與人身保險契約之特別生效要件1-145

    肆、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一

    一、近婚親限制、同性伴侶收養他方子女及遺囑意思能力1-150

    二、不當得利之準據法?雙重不當得利?定作人終止契約後之損害賠償範圍?1-154

    伍、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二

    一、爭點整理、不真正連帶債務與訴之變更追加1-158

    二、物之利益與危險負擔、爭點整理與一貫性審查1-164



    106年律師

    壹、憲法與行政法

    一、釋憲聲請程序、暫時處分及違憲審查標準2-2

    二、訴訟類型、停止執行、保全處分及續行確認訴訟2-11

    貳、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一、不完全等價客體錯誤2-20

    二、變更起訴法條、告訴瑕疵治癒、強制辯護之認定時點、罪名變更之程序2-27

    參、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

    一、監察人身分、代表權、決策權及內線交易內部人綜合題型2-36

    二、保險契約條款與內容控制原則/ 據實說明義務-因果關係vs.對價平衡說2-49

    肆、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一

    一、建物所有人責任如何適用?契約對第三人之保護效力理論?租金危險由何人負擔?有權出租時有無買賣不破租賃適用?2-53

    二、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特有財產管理及權限?違反未成年子女利益處分未成年人特有財產效力?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契約行為有效之情形?監護人對未成年子女財產之收益及處分權限?2-57

    伍、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二

    一、主參加訴訟2-61

    二、既判力客觀範圍、爭點效與闡明義務2-66



    106年司法官

    壹、憲法與行政法

    一、性工作者之工作權與言論自由、表現自由事前審查之違憲審查方式2-71

    二、行政處分構成要件效力、行政罰之阻卻違法事由與所得利益2-81

    貳、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一、自動付款設備詐欺與背信罪2-90

    二、變更起訴法條、告訴瑕疵治癒、強制辯護之認定時點、罪名變更之程序2-101

    參、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證券交易法)

    一、違反公開收購及董監受託人義務綜合題型2-112

    二、保險法第105條書面同意之代理 / 複保險於消極保險適用2-123

    肆、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一

    一、「貞操權」如何解釋?配偶或子女遭強制性交,配偶或父母有何身分權遭侵害? 2-129

    二、事實上處分權是否為民法第767條之物權?租賃違章建築有無民法第425條買賣不破租賃之適用?事實上處分權人對第三人之無權占有,有何權利可主張? 2-132

    伍、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二

    一、抵銷抗辯之上訴利益與既判力2-134

    二、闡明義務與舉證責任分配2-138



    105年律師

    壹、憲法與行政法

    一、私人之間的基本權衝突與私人之間的歧視3-2

    二、權限委託與國家賠償3-8

    三、情況判決損害賠償請求權與國家賠償請求權之競合、正當法律程序、立委釋憲程序之要件3-13

    四、行為責任與狀態責任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之關係、行政處分構成要件效力之概念3-20

    貳、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一、公務員過失縱放人犯罪之不純正不作為犯3-27

    二、妨害交通往來安全罪3-31

    三、沒收之實體與程序要件3-36

    四、變更起訴法條與補行告訴3-41

    五、妨害公務罪與市民不服從、監視錄影帶及診斷證明書之證據能力3-45

    參、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

    一、監察人與檢察人的權限劃分及公司法第200條的構成要件3-57

    二、董事報酬請求綜合題型3-63

    三、主觀危險增加與客觀危險之區別標準/ 依保費比率折算保險金給付條款3-68

    四、短線交易與夫妻財產制3-73

    肆、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法部分)

    一、無權處分債權之效力?債權能否善意取得?非債權人或受讓人所為債權讓與通知對債務人之效力? 3-79

    二、事實上處分權人之權利?地上權之默示更新? 3-83

    三、近親婚限制?養父母與本生父母結婚之效力?特有財產管理?剩餘財產分配及遺產分配? 3-87

    伍、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

    一、自由心證、證明度及法官知法原則3-90

    二、「請求依協議履行共有物分割訴訟」之共同訴訟型態、當事人適格及法院闡明義務3-96

    三、受雇人及執行職務行為之認定?表見代理責任?訴訟標的理論與訴之變更追加3-101



    105年司法官

    壹、憲法與行政法

    一、言論自由與宗教性言論之違憲審查3-107

    二、專屬管轄、土地徵收之正當法律程序、訴訟標的合一確定之訴訟程序3-114

    三、特別權力關係、內部單位與正當法律程序3-120

    四、基本國策之效力與競爭者訴訟3-125

    貳、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一、不實辦理加保事宜所涉犯罪3-135

    二、放火罪與準放火罪3-142

    三、指認程序、共同被告之調查3-149

    四、論罪、科刑二分模式3-156

    五、公然侮辱罪與誹謗罪適用範圍、私人不法取證及告訴之主觀效力3-161

    參、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證券交易法)

    一、關於現金減資與現物減資綜合型考題3-173

    二、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之構成要件及評析綜合考題3-177

    三、保險金給付清償期限 / 保險契約主約與附約之關係3-181

    四、財報不實的交易因果關係3-187

    肆、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法部分)

    一、租賃物為「凶宅」,承租人得否終止租賃契約?又「凶宅」是否為物之瑕疵?仲介調查義務?3-193

    二、動產質權消滅?讓與擔保之意義與效力?盜贓物回復請求權之要件?動產物上返還請求權時效?3-197

    三、婚生推定之保護?提起否認婚生子女之訴之要件?家事事件法就繼承權遭侵害者,其否認之訴之特別規定?3-200

    伍、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

    一、「公同共有」法律關係之共同訴訟類型爭議3-202

    二、對待給付判決與上訴第三審合法要件3-208

    三、借款返還請求權之時效何時起算?抵銷抗辯之訴訟法上效力與民事訴訟法第278條「職務上已知事實」之認定3-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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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序



    憲法、行政法




      準備司律二試的方法每個人都不同,即便是各組榜首或雙榜、三榜、N榜的強者,都有不同的方式。如果各位讀者已經有既有的讀書習慣,不妨就繼續維持,不用隨波逐流。但如果你真的沒有什麼規劃,也不用太擔心,筆者提供你幾個良心的建議。第一個就是以「從配分高的科目」為主,一試到二試之間不過短短9個禮拜,很多人會把時間花在自己比較不擅長的科目,但其實弱科不是一天造成的,也不是9個禮拜就救得回來。所以建議各位還是要以民事法,尤其是民訴為主(教公法的竟然不是說以公法為主,而是叫你去念民訴,更加證明這個建議的良心與客觀性XD),畢竟300分是其他科的1.5倍,甚至是商法的3倍,在這個400分門檻的年代,可能一科民法或民訴的題目就超過整張商法的分數。因此短短的9個禮拜,在時間分配上建議以分數比例作為優先的考量。



      至於弱科怎麼辦?筆者建議可以挑個你聽得下去的總複習課程,直接以課程資料作為複習的素材,不要擔心不夠,考二試不是比誰看的書多,而是比誰忘的比較少,以及「輸出」在考卷上有多少。所以這9個禮拜要做的事情就是把之前已經看過的再多看幾次,不用強求新的教材或資料。



      再來就是看書的方式。看書的時候畫線很重要,但是畫在什麼地方更重要。第一次看一本新書的時候,各位可以不妨從第一頁看到最後一頁,但千萬不要畫「重點」,而是畫「你覺得你不會或常忘記的」,第二次開始就只需要看你畫過的地方就好,這樣可以加快複習的效率,到考前甚至一週就可以把所有的科目都在看過至少一次以上。



      最後,記得帶上信心與堅持-「相信就看的到」,也祝各位考生在準備考試的路上,能夠堅持到自己想要的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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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磯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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