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版序
刑法分則在2019年歷經了相當的變動。立法院在5月份及6月份共通過了三次的刑法修正案,是近年來最大幅度的修法,且在同一時期有刑法的釋憲案產生。
首先,2019年5月通過的釋字第777號解釋,對於刑法第185條之4的肇事逃逸罪之「肇事」違反明確性原則以及該罪之刑度牴觸罪刑相當原則做出了解釋。立法院隨後卻修正刑法第185條之3的不能安全駕駛罪,新增第三項近似累犯的加重規定。但新增的第三項卻可能與2019年2月通過的釋字第775號有關累犯的違憲宣告解釋背道而馳。
其次,2019年6月的刑法修正案的重要修法分別有:
1.因刑法總則第10條新增第7項對凌虐的立法解釋,故刑法分則中凡是有凌虐行為之要件者,即應一致性的適用。此外,刑法第286條凌虐幼童罪同時大幅擴充,從原本2項擴充為4項,將客體從未滿16歲提高到未滿18歲。
2.刑法第274條生母殺嬰罪增加「出於不得已之事由」的要件,成為生母殺嬰罪的寬恕規定。
3.刑法第275條加工自殺罪,將「教唆、幫助自殺」及「加工自殺」兩行為分別獨立規定,並調整各自的法定刑範圍。
4.刑法第283條聚眾鬥毆罪,不再區分下手實施與在場助勢者,改為處罰在場助勢者,且法定刑從3年以下提高到5年以下。
5.刪除刑法第285條傳染花柳病罪,之後回歸到一般的傷害罪處理。
6.修正刑法第139條,原先毀損封條規定,修正必須該封條是「公務員依法查封」的要件,並同時調高該罪的法定刑。此外,也在第2項新增規定處罰違背「扣押命令」的行為。
7.將所有「業務過失」的規定刪除,「業務過失」規定納入一般過失犯處理,並將原先一般過失的法定刑調整到原先業務過失規定的法定刑範圍。
8.原先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有獨立的未遂犯、預備犯規定,但在本次修法將既遂、未遂犯、預備犯,都修正成刑法第271條各項的刑責加重1/2。
9.外患罪章的修正,將刑法第113條未經政府「允許」與外國為約定,修改為未經政府「授權」,並在結果上「是否足生損害於中華民國」,而分別有不同刑度的規定。另外,由於我國與中國大陸、港澳地區的關係特殊,外患罪章先前實務在適用上認為不包含「中國大陸」地區。但在修法之後,新增第115條之1明文將「中國、港、澳」納入外患罪罪章之適用中。
再者,因應新上路的大法庭制度以及法院組織法的修正,凡是無法尋得裁判全文之判例即應停止適用。故本書將先前版本中應停止適用之判例進行刪除或者以一般判決取代。
由於2019年刑法分則的大幅度修法,而且有一些新增或修正罪名,修法理由相當簡略,故本書此次改版,某些內容無法有參考文獻,亦無司法裁判可循。若有闡釋未周全之處,盼各界不吝指正。
盧映潔 2019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