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南加州大學就讀政治學博士期間,受業於政治法學霍華德•吉爾曼(Howard Gillman)教授,修習其開設之「司法與政治」(Law and Politics)課程裡,深感於美國憲法在「三權分立原則」下,其行政、立法、司法三權之間在運作上的相互制約與平衡之巧妙與彈性,因而有意瞭解在偵辦柯林頓總統不法案件中的設置獨立檢察官制度之功能與發展。而在修得博士返國的第二年(1999年)將研究心得撰寫成〈美國設置獨立檢察官之爭議〉一文,並刊登在中華民國《立法院院聞》,為當時國內政治學界最早針對該研究議題的撰著者。事隔多年後,臺灣亦仿效美國獨立檢察官制度而成立「特別偵查組」,並有聲有色地偵辦了包括總統在內的高官大案,但最後終至不敵複雜之黨派與政治環境等因素而終止。撰寫本書付梓之際,又值美國特別檢察官穆勒正如火如荼地調查川普總統的「通俄門案」,讓作者更有感並見識到美國優質民主政治的自我糾錯和修復能力。作者始終認為美國的這套特別檢察官制度,有其正面的實用價值,該制度的建立,使美國的多元政治體系保有豐沛的活力與令人敬重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