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稅捐為無對待給付之公法債務,就公法債之關係,債權人方面係代表公益之公法人(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作為公益之託付人,稅捐稽徵機關在有法律依據下得行使公權力,例如自行以單方行為之行政處分核定稅捐(稅捐核課處分),並得自行徵收、保全、執行與處罰(稅捐行政罰)。惟同時其公權力之行使,應受到法治國原則之拘束,例如稅捐立法上國稅須受國會保留;地方稅須受議會保留之限制,並受基本權之直接拘束;又其亦應遵守相較於一般行政法領域,更為嚴格之正當法律程序。是以,納稅者權利保護法開宗明義之立法目的即揭示:「為落實憲法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及其他相關基本權利之保障,確保納稅者權利,實現課稅公平及貫徹正當法律程序,特制定本法。」第10條更明示:「主管機關應主動提供納稅者妥適必要之協助,並確保其在稅捐稽徵程序上受到正當程序保障。」第11條則明定:「職權調查主義」、「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調查方法須合法、必要並以對納稅者基本權利侵害最小之方法為之。」此外,該條第2項則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就課稅或處罰之要件事實,除法律別有明文規定者外,負證明責任。」第3項則為稽徵機關違法取證之證據無證據能力;第5項則係核課及處罰處分應附理由及法律依據。又第12條第1項則規範稽徵機關調查之正當法律程序。然而,有疑問者,乃何以稽徵程序應較一般行政程序,遵守更嚴謹之正當法律程序?法律如有不足,法院裁判應如何補充?處分之作成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之法律效力為何?裁判應為如何處置,均有待進一步探討。
本書由台大法律系、會計系之研究生,以及多位律師、會計師等實務工作者與學者,就行政法院之數則判決提出各方面之討論,以期有助於稅務稽徵與稅務訴訟對正當法律程序之重視。本書所收錄之每一案例,不僅背後有其一段感人故事,更是確切地反應出當今國家機關之法治遵行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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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克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