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警察法總論乙書,自2009年7月正式出版問世以來,迄今已屆滿10年有餘。其間於2012年6月修正二版,2015年5月修正三版,歷次付梓未及三載即告罄,顯見其深受警學研究者與讀者之所好,吾等共筆者更感謹小慎微。時至今日,警察身處資訊傳播迅速、數位科技發展日新月益之年代,21世紀已然前行雙十寒暑。今後警察面臨的內、外挑戰勢將日趨嚴峻,人民對警察執法之期待與要求,亦將日漸提昇。
對內,在政府年金改革與大法官釋字第760號解釋雙重衝擊下,行政與考試機關如何儘速解決數千名員警分發任職問題,其對警察組織暨警察教育、訓練長遠之發展,警察整體人力素質產生之影響,均宜審慎評估、妥為因應。再者,配合大法官釋字第785號解釋,三年之內如何重新建構完善之警察勤務法制與勤務運作,進而保障警察人員之健康權、服公職權,乃至生命權,同屬刻不容緩之重要課題。
對外,在警察作用法層面,集會遊行(保障)法修正為報備制之立法工程,遲遲未見行政與立法部門積極推動進行,以至於針對偶發性及緊急性之集會遊行,僅能暫用行政規則加以敷衍;又警械使用條例針對警械使用時機之明確化,賠償責任回歸國家賠償法,建立警械使用鑑定審議委員會等修法問題,亦牛步而行,致使攸關警察人員使用槍械之重要規範,竟採行政規則予以搪塞。此外,社會秩序維護法雖已刪除罰鍰逾期未完納易以拘留之規定,惟該法是否應廢除拘留制度,裁罰均改由警察機關一元管轄,乃至於全面評估總則與行政罰法間,分則與個別行政法令間之競合衝突議題,進而檢討省思社維法繼續存在之必要性,亦有待進一步研究。
最後,屬警察法制基本法性質之警察法,自1953年公布施行迄今已逾一甲子,其間雖有四次修正,但卻無關宏旨。第2條警察任務規定如同國家任務般寬泛,造成警察事務管轄界限不明,難以發揮治安專業功能;第5條警政署掌理事項、第9條警察職權規定範圍,均與現況不符;第6條及第14條警察機關與其他無隸屬機關間之關係,究為職務協助補充關係,抑或指揮監督關係,定位不明。由於中央與地方警察組織法配合因應而不斷修正,調整職掌管轄;跨境犯罪遽增,國際警務合作益顯重要;犯罪科技化、複雜化,執法教育訓練質量亟需提昇;解嚴後回歸憲政,警察制度應以民主法治與執法效能為基礎,貫徹行政中立,警察執行職務須強化組織內部與外部監督機制,以確保公正執法,保障人權。凡此攸關警察法制之重要議題,均待有志之士,加以深化研究,戮力同行,齊心參與之,是所至盼。
主編 蔡震榮
暨全體作者一同
2020年0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