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序
民國81年11月16日修正前之律師法第3條第1項增訂經律師考試及格者,原則上須經職前訓練合格始得充律師,律師職前訓練初由法務部委任司法官學院之前身司法官訓練所辦理,繼委託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辦理。109年1月15日修正律師法第4條第1項將律師職前訓練修正改由全國律師聯合會辦理,另於第22條第1項及第2項增訂律師執行職務期間,每年應依參加由全國律師聯合會或地方律師公會辦理之在職進修。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未雨綢繆,於民國108年10月16日即成立「律師學院」,並設置「不動產法律」、「家事法律」、「勞動法律」、「營建及工程法律」、「金融證券法律」、「稅務法律」、「醫療法律」及「智慧財產法律」等專業學程委員會,委員由具有各該專業領域相關科目特殊專長之審、檢、辯、產、官、學各界菁英組成,建立完整、專業之律師職前培訓及在職進修制度,強化律師專業知能,以達成律師法第1條第1項所定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之使命。
「律師學院」為深耕目前營建工程實務法律問題、討論立法政策、作為律師學院之後相關課程補充教材及精進律師的專業學能,乃由「營建及工程法律專業學程委員會」召集人林家祺教授擔任召集人兼主編,邀請營建管理、採購法制及工程契約專業領域之學者專家,包括朝陽科技大學營建工程學系教授余文德、國防大學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王國武、高雄大學政治法律學系教授廖義銘、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教授姚志明、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吳光明、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顏玉明、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徐名駒及執業律師?榆政、黃聖棻、羅明通、李奇隆、葉人中,分別撰寫「國內工程導入建築資訊模型(BIM)指南標準與新型態爭議問題」、「工程最有利標評選關鍵點控制與爭議之分析」、「政府採購法2019年修法之評析──以申訴門檻、決標方式、停權之修正為中心」、「政府採購停權處分期滿後續效應之適法性探討」、「興利除弊兼備之合作性採購」、「一般情事變更原則在我國實務20年來之發展」、「誠實信用原則在工程契約條款之適用」、「司法實務之工程鑑定解析」及「法院在工程爭議仲裁中角色之探討」等9篇深入淺出之專文,不僅可作為律師學院職前培訓及在職進修相關課程之補充教材,以精進律師的專業學能,亦可作為所有法律人研究及處理相關議題之參考,並足供適用政府採購法之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採購相關業務與主管機關及立法院修法之參考。
長期從事法律工作,並有幸參與律師法研究修正及律師職前培訓之相關業務,欣見律師法全盤修正公布,律師職前培訓與在職進修等制度即將大幅變革之際,中華民國律師 公會全國聯合會出版此內容豐富、理論與實務兼顧之專書,特別具有意義,律師制度在各方共同努力下,更臻完善指日可待,爰樂為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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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
吳陳鐶 謹識
109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