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版序
政府採購法自八十七年制定施行以來,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增修條文多達二十一條,為近年來較大幅度的修正,修正重點包括:增訂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排除本法之適用;增訂「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運作機制;修正利益迴避規定之適用對象及適用範圍;定明社會福利服務得採公開評選之限制性招標;增訂技術規格之訂定得以促進自然資源保育與環境保護為目的;修正押標金及保證金之繳納方式、押標金不予發還之適用情形;增訂押標金未依規定繳納之追繳額度、追繳時效及起算時點;增訂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申訴不受公告金額以上之限制;簡化最有利標之適用條件;增訂社會福利服務及文化創意服務以採不訂底價最有利標為原則;修正禁止支付不正利益促成採購契約成立之適用範圍及違反時之處置;刪除採購評選委員會人數上限;增訂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遴聘範圍之限制;增訂一定金額之採購,應由採購專業人員為之;修正不良廠商停權制度;增訂行賄行為停權事由,適用停權三年之規定;增訂機關通知廠商停權前,應讓廠商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等。
本次新版,針對政府採購法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的修法更新本書條文及內容、新增新的函釋。附錄相關法規部分,新增「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機關辦理涉及國家安全採購之廠商資格限制條件及審查作業辦法」,更新「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機關邀請或委託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團體提供藝文服務作業辦法」(原名稱:機關邀請或委託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團體表演或參與文藝活動作業辦法)、「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採購契約要項」、「採購申訴審議規則」、「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等法規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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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筆者一同
一○九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