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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解讀:逐條釋義

政府採購法解讀:逐條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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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89575114367
黃鈺華,蔡佩芳
元照出版
2021年1月01日
267.00  元
HK$ 240.3  






ISBN:9789575114367
  • 叢書系列:法律學習研究.政府採購法-總書目
  • 規格:平裝 / 664頁 / 17 x 23 x 3.04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八版
  • 出版地:台灣
    法律學習研究.政府採購法-總書目


  • 專業/教科書/政府出版品 > 法政類 > 法律 > 總論











      「政府採購法」在規範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所為「定作工程」、「買受、定製、承租財物」及「勞務的委任或僱傭」。這部法律自從民國88年開始實施迄今,已經超過十九年;是國內少數在立法並開始實施之後,即被高度適用,而且內容快速充實的法律。雖然法律部分內容仍有一些爭議或不完美,但基本上仍符合防堵採購弊端的目的,以興利防弊「建立一套符合國際要求的健全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的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等法律所規定的目標。



      本書依照政府採購法內容,詳細介紹政府採購的意旨、採購的重要原則、機構安排、政府採購的程序、爭議解決機制等。除了政府採購法本身外,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就政府採購相關事項所制定的施行細則及三十多個子法,也納入本書的說明體系中。另政府採購法歷次修正,以及重要修正的背景與新條文的應有解釋,亦為本書各版加強說明的重點。



      本書希望對負責採購決策、執行採購工作、參與投標、從事法律實務、研究政府採購法者、在校學習政府採購法的學生,都有一些幫助。


     





    八版序

    前 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立法宗旨�1

    第二條 採購之定義�1

    第三條 採購主體�9

    第四條 法人或團體接受補助辦理採購之適用�20

    第五條 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26

    第六條 公平合理原則�29

    第七條 工程、財物、勞務之定義�32

    第八條 廠商之定義�38

    第九條 主管機關及上級機關�40

    第十條 主管機關掌理之事項�42

    第十一條 採購資訊之蒐集及採購人員之培訓�42

    第十一條之一 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44

    第十二條 上級機關之監辦─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45

    第十三條 主會計及有關單位之會同監辦─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49

    第十四條 分批辦理採購�54

    第十五條 利益衝突迴避�58

    第十六條 請託、關說�61

    第十七條 外國廠商參與採購之適用原則�62



    第二章 招 標

    第十八條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限制性招標�67

    第十九條 公開招標原則�69

    第二十條 得辦理選擇性招標之情形�69

    第二十一條 合格廠商名單之建立�74

    第二十二條 得辦理限制性招標之情形�76

    第二十三條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97

    第二十四條 統 包�102

    第二十五條 共同投標�107

    第二十六條 技術規格之訂定�110

    第二十六條之一 促進自然資源保育與環境保護�118

    第二十七條 採購資訊之公告�119

    第二十八條 等標期�122

    第二十九條 資格審查文件之發給�124

    第三十條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125

    第三十一條 押標金之發還�136

    第三十二條 擔保責任之記載�144

    第三十三條 投標文件之遞送�146

    第三十四條 機關之保密義務�149

    第三十五條 替代方案之提出�151

    第三十六條 投標廠商資格之限制�155

    第三十七條 不當限制競爭之禁止�161

    第三十八條 政黨及其關係企業投標之禁止�164

    第三十九條 委託專案管理�166

    第四十條 委託機關代辦採購�167

    第四十一條 招標文件之釋疑�170

    第四十二條 分段開標�171

    第四十三條 內國優先措施之採用�172

    第四十四條 國內廠商優先決標�174



    第三章 決 標

    第四十五條 開 標�177

    第四十六條 底 價�178

    第四十七條 得不訂底價之情形�182

    第四十八條 決 標�184

    第四十九條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報價�188

    第五十條 個別廠商投標不予接受之情形及處理�191

    第五十一條 投標文件之審查�197

    第五十二條 決標原則�199

    第五十三條 最低標價超過底價之處理�208

    第五十四條 最低標價逾建議金額或預算金額之處理�212

    第五十五條 協商措施之採行�213

    第五十六條 最有利標�214

    第五十七條 協商原則�218

    第五十八條 標價偏低之處理�222

    第五十九條 以不正利益促成採購之禁止�228

    第六十條 未依通知辦理之效果�230

    第六十一條 決標結果之公開�231

    第六十二條 決標資料之彙送�233



    第四章 履約管理

    第六十三條 採購契約要項�235

    第六十四條 政策變更之終止或解除契約�237

    第六十五條 轉包之禁止�238

    第六十六條 違法轉包之責任�241

    第六十七條 分 包�242

    第六十八條 權利質權之標的�247

    第六十九條 履約爭議之調解(刪除)�247

    第七十條 履約過程中之查驗�248

    第七十條之一 公共工程安全衛生管理�251



    第五章 驗 收

    第七十一條 驗收之辦理�253

    第七十二條 驗收原則�258

    第七十三條 驗收證明�262

    第七十三條之一 工程採購之付款及審核�263



    第六章 爭議處理

    第七十四條 申 訴�267

    第七十五條 異 議�269

    第七十六條 不服異議結果之申訴�273

    第七十七條 申訴書應記載事項�276

    第七十八條 申訴程序�277

    第七十九條 申訴不合法�278

    第八十條 申訴之審議暨費用之收取�279

    第八十一條 申訴之撤回�281

    第八十二條 審議判斷之作成�282

    第八十三條 審議判斷之效力�283

    第八十四條 機關自行撤銷、變更原處理結果�284

    第八十五條 採購行為違反法令�285

    第八十五條之一 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之處理�287

    第八十五條之二 申請調解費用之收取�294

    第八十五條之三 書面調解建議�296

    第八十五條之四 調整方案及異議之提出�298

    第八十六條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之設置�299



    第七章 罰 則

    第八十七條 圍標之處罰�303

    第八十八條 綁標之處罰�311

    第八十九條 洩漏採購秘密之處罰�312

    第九十條 妨害採購之處罰�313

    第九十一條 強制採購人員洩密之處罰�314

    第九十二條 法人之處罰�315



    第八章 附 則

    第九十三條 共同供應契約�317

    第九十三條之一 電子化採購�320

    第九十四條 評選委員會之設置�322

    第九十五條 專業採購人員�327

    第九十六條 環保產品優先採購�328

    第九十七條 扶助中小企業�334

    第九十八條 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之僱用�336

    第九十九條 甄選投資廠商程序之適用�343

    第一百條 採購之查核與堪用財物之無償讓與�348

    第一百零一條 不良廠商�349

    第一百零二條 不良廠商通知之異議�361

    第一百零三條 不良廠商投標之限制�362

    第一百零四條 軍事機關之採購�364

    第一百零五條 緊急採購及其他特別採購�368

    第一百零六條 國外採購�373

    第一百零七條 文件之保存�375

    第一百零八條 採購稽核小組�376

    第一百零九條 審計機關之稽察�380

    第一百十條 機關訴訟�381

    第一百十一條 巨額或重大採購之效益評估�381

    第一百十二條 採購倫理準則之制定�384

    第一百十三條 施行細則之制定�387

    第一百十四條 施行日�387



    附 錄





    八版序



      政府採購法自八十七年制定施行以來,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增修條文多達二十一條,為近年來較大幅度的修正,修正重點包括:增訂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排除本法之適用;增訂「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運作機制;修正利益迴避規定之適用對象及適用範圍;定明社會福利服務得採公開評選之限制性招標;增訂技術規格之訂定得以促進自然資源保育與環境保護為目的;修正押標金及保證金之繳納方式、押標金不予發還之適用情形;增訂押標金未依規定繳納之追繳額度、追繳時效及起算時點;增訂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申訴不受公告金額以上之限制;簡化最有利標之適用條件;增訂社會福利服務及文化創意服務以採不訂底價最有利標為原則;修正禁止支付不正利益促成採購契約成立之適用範圍及違反時之處置;刪除採購評選委員會人數上限;增訂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遴聘範圍之限制;增訂一定金額之採購,應由採購專業人員為之;修正不良廠商停權制度;增訂行賄行為停權事由,適用停權三年之規定;增訂機關通知廠商停權前,應讓廠商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等。



      本次新版,針對政府採購法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的修法更新本書條文及內容、新增新的函釋。附錄相關法規部分,新增「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機關辦理涉及國家安全採購之廠商資格限制條件及審查作業辦法」,更新「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機關邀請或委託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團體提供藝文服務作業辦法」(原名稱:機關邀請或委託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團體表演或參與文藝活動作業辦法)、「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採購契約要項」、「採購申訴審議規則」、「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等法規修正內容。

    ?
    執筆者一同

    一○九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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