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國家與政府的出現是人類開啟文明的根本──霍布斯《利維坦》的唯一訊息
英國大哲霍布斯(一五八八-一六七九)是西方政治思想史上最重要的一位人物,他對於近代歐洲啟蒙政治思想的出現有開創之功,也對於政治哲學上最古老的問題──我們為什麼要有國家──提供了權威性的答案。這個答案也許並非最究竟、唯一的答案,但是迄今無人能推翻。
霍布斯畢生致力於研究人存在於世間所可能面對的一切知識──也就是「哲學」之整體,它包含了認識自然、認識人類自身與認識人的社會組織等三個面向,而最後把它們都放入「上帝所創造的世界」這個基督教的根本教義中。因霍布斯在其一生中建立起他自己獨特的神學觀,故我們可以如是說:他在這特別的神學觀下尋求解釋「哲學知識」(萬有與人類的根本意義),企圖建立人類安身立命的終極原則。無疑地,這也應該是任何一位哲學家心中的原始召喚,但是衡諸近世西洋大儒,霍布斯可謂最接近目標矣。這乃因他的決心與付出是巨大的──他從年輕起就立志完成對於天、地、人三方面的認識,為了成就完整哲學體系,終身專心致志於學思,放棄出仕的機會與厚祿(他曾是太子查理二世的家庭老師),孜孜於「啟蒙」後世,終於留下傳世卷帙。
《利維坦》一書發表於一六五一年,迄今超過三個半世紀,但是其要旨絲毫沒有褪色。要了解本書理論的精神,得先細究其封面的一幅畫。
圖解:在英國的山河大地之上,浮現了一個君王,右手執劍左手執宗教儀杖,護衛著這塊土地。此君王之身軀乃由無數「小人」所構成,此即意味著經由社會契約這樣一個神聖的盟約樹立了「君主」,而「君主」守護國家、土地與立約之百姓。
這部書旨在點出一國之內若無政治秩序的可怕(霍布斯親身經歷英國內戰的殺戮與混亂,目睹鄉親朋友間竟落得兵戎相見,誠人世悲劇),因此極力推出「政治義務」(political obligation)此一觀念,也就是人有服從國家作為「主權機構」(sovereignty)的道德義務。何故?因為國家乃是人根據天生理性互訂社會契約所成立,其出現有裨大眾行為規範與社會秩序的建立;而人當初既在自由意志下同意設立「主權機構」以保和平,則爾後自有對其服從之義務,這個義務就是「政治義務」。這個機構乃是「政治體」(body politic),也就是國家(commonwealth)的意思,而其管理通常是由「君王」(monarch)主其職,因此「君王」也就是「主權者」(the sovereign)。
在《利維坦》中,霍布斯花了一半的篇幅來解說此義,這就是他整體學說中的政治哲學。而另一半的篇幅中,他剖析基督教信仰與人類生命間的關係(當然是指對信仰者而言),這即是他的政治神學。欲了解霍布斯思想全貌,二者不可偏廢,畢竟對他而言,人在獲得現世的安定後,生命的意義在於追求救贖與永生(進入天國),因此政治哲學加上政治神學才是一個完整的人生指引。
《利維坦》在政治哲學上的貢獻,約有以下兩端:
一、是為系統性社會契約理論第一人
社會契約理論其實自古即有,但多失之粗疏或點到為止,直到霍布斯才依嚴謹之「解析幾何式演繹法則」建構出來,他甚以此新方法論自豪。早在一六四二年他即已出版之《論公民》(De Cive),乃為《利維坦》第二卷〈論國家〉中社會契約理論之原型。而在《論公民》序言中,霍布斯自述:「近代物理科學始自伽利略,而近代政治科學理論則始自本書。」他著成社會契約論之關鍵靈感,乃來自於早些年前往歐陸拜訪伽利略時得到的「物體恆動定律」之啟發,他認為人也是「在社會群體中不斷動作、行動的個體」。因此以人的感覺(sense)、慾望(desire)、激情(passion)與思想(deliberation)作為解釋人的連鎖社會行動背後的根本動力,而副之以精密之演繹推論而成其契約理論。
二、是為主權者理論之集大成
主權者理論始自十六世紀末法國之包丹(Jean Bodin),但是完成於十七世紀中葉之霍布斯。簡言之,包丹只有言其然,並未詳析其所以然。在宗教紛爭下,包丹熱切希望法蘭西之安定與統一,因此著《國家論六篇》(Six Books on Commonwealth)揭櫫「主權者」之概念,申明其為地境內「最高、唯一與不可分割」(supreme, unique and undivided)之統治權力。但同樣期待英格蘭自內戰恢復安定之霍布斯,卻以每一個人對陷於自然狀態下「人人相敵」(a war of everyone against everyone)之深深畏懼,來解釋一國臣民樹立「主權者」之必然決心;此決心將給予「主權者」絕對之權力,因唯有絕對之權力才能保障絕對之秩序。此「主權者」勢大威猛如利維坦(舊約聖經中之海怪),是「正義的尺度」(measure of Justice)也如同「會死的神祇」(mortal god),作為一切人事的「公正仲裁者」(impartial arbiter)。對霍布斯來說,參與立約的是眾多獨立思辨秩序與生死間關係的人民──「原子化的個人」,他們堅定的盟約意志在瞬間樹立了「利維坦」這個集眾志而成的「主權者」。這個「利維坦」在概念上是個「人造之人」(artificial man),而眾多「自然人」的生命財產需要靠他的出現才能得到保障。既然此孔武有力且巨大的「人造之人」是保全「自然人」之生存與福祉的唯一可能,因此它是至高、唯一與不可分割的權威體(但由一國之君這個特定的自然人所代表);然而當盟約意志瓦解時,利維坦亦立時崩解,山河大地頓失守護者。
因此霍布斯給予「利維坦」一個理性的起源,它是上帝造人類時讓人類憑藉天生理性自然就會「思辨」出的一個「政治設計」,所以他認為人類能夠使用這種「政治理性」來經營政治生活,實屬於上帝設計的「自然國度」(the natural kingdom of God)內必然之理。但是上帝還有一個國度就不是人類可以參與或是理解的,那就是上帝的「預言國度」(the prophetic kingdom of God)。這牽涉到基督教義,也就是本書的第三部與第四部的內容。
上帝的「預言國度」由一連串的「天啟」(revelations)組成,已實現的是為「歷史」,例如創世、造人與諾亞方舟�洪水等;但還未實現的就是「預言」(prophesies)了,例如末世與審判。人類各個君王的責任是在末世到來之前的歷史中勉力維持政治秩序,等到千禧年時真正的君王──上帝──將降臨,而俗世君主就把統治權(替天牧民)交還給上帝,卸除階段性的任務。
在千禧年之前漫長的人世歷史與政治中,俗世君王的責任是維持社會秩序與護持正統基督教義,因此他得以同時手握寶劍與宗教權杖,這是明顯的政教合一觀念,也符合英國國教的實況。因此霍布斯是極力反對羅馬的梵諦岡教宗的,他甚至認為羅馬教宗宛如古代宰制全境的羅馬帝國之再現,陰魂不死坐在當初羅馬皇帝的寶座上,企圖壓榨操控日耳曼歐洲。他的最激烈指控竟然是:羅馬教宗無異於「敵基督」(anti-Christ,即是撒但),是世界人類最大的威脅與禍患。
《利維坦》這部書於一六五一年出版,這時間點其實頗耐人尋味。一六四九至一六五一年,英國有兩年的時間全國陷於「承諾服從爭議」(the Engagement Controversy)中,也就是舉國是否應該服從弒君的克倫威爾新政權?照霍布斯主權理論的邏輯,他是肯定的──凡有「實然」(de facto)統治權者就應享有「法理」、「應然」(de jure)統治權;換句話說,如果統治者失能失職搞到國家分崩離析、烽火連天的話,那他就已喪失統治正當性了,而人民造反有理。這等於說,霍布斯是主張人民平時應絕對服從,不可造反的;但如果造反成功──發動內戰且成功拿下統治權,則就有法理上的正當性了。霍布斯理論有這樣一個特色,其實讓他吃足苦頭,兩面不是人:在英國內戰初期,他的理論可想而知受到「造反的」議會黨的排斥與痛剿,他只得流亡海外;但「清教徒革命」成功後他又在「承諾服從爭議」中站在支持新統治者的立場,保皇派自然恨之入骨。
但我們綜觀霍布斯的理論,它是相當縝密合於邏輯的。人民訂約成立「利維坦」、樹立主權者給予其莫大權柄,也不過是希望因此得以安身立命好好活下去,但如果統治者辜負此託付,弄到國境內災殃連連民不聊生,那麼當初的託付自然失效,「承諾服從」也可撤回,而「天命」(其實是人民的盟約)將在新的統治者身上,只要後者能穩定局面、掌握「實然」統治權即可。這就是「效用主義」的成分了。
霍布斯的政治理論採用「自然權利」(natural right)之觀念作為基礎,但又可歸於「效用主義」(utilitarianism)的思維模式,可說是為現代社會理論創下典範。當代社會理論在立說上有「自然權利」與「效用主義」兩大流派,互不相屬,但霍布斯兼為其祖,融於其社會契約中,不但對於當代民主政治理論有奠基之功,也對近世社會哲學之方法論有莫大啟發。從啟蒙時代以來,他對於人文社會思想史的貢獻,不但是全面性的,也是最深刻、最鞭辟入裡的。這的確少有人能及,說他是英吉利之光,應不為過。我們願意再重複強調一次:若伽利略標誌了新物理科學的開始,則霍布斯代表了新社會理論的起點。
臺大政治系教授陳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