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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四版)

民法總則(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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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89575115142
黃陽壽
元照出版
2021年4月01日
200.00  元
HK$ 180  






ISBN:9789575115142
  • 叢書系列:民事實體法
  • 規格:平裝 / 504頁 / 17 x 23 x 2.32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四版
  • 出版地:台灣
    民事實體法


  • 社會科學 > 法律 > 民法











      本書係著者積半世紀執行律務經驗,及任教東吳大學法律系所講授兩岸民法、民法專題研究、民事訴訟攻防演習等心得,秉持兼顧「理論與實務」、「成文法與案例法」、「普通法與特別法」、「實體法與程序法」為科際整合及著力「兩岸法制比較」等綜合理念與方針而撰述完成。主要目的在方便對初學者之教學與學習,期得有助於民事法研究與實務能力之及早提昇,和對於中國大陸相關法制之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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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針對上述目標,為使養成較為精準用法之概念起見,乃加重兩岸法源論;為使瞭解民事主體除自然人、法人外,尚且包括非法人團體在內,乃就非法人團體之權利能力論多所著墨;為提醒初學者於民事法規競合時,應如何解決,則就相關民事事項作諸多特別法與普通法之整合;為使瞭解發生民事糾紛時,於實務上或程序上應如何處理,則頻頻援引實務案例並加強「實體法與程序法結合」之論述;此外,為使瞭解中國大陸相關法律規範起見,並隨機作出兩岸民事法制之比較。諒若以之為基本教材,初學者雖負擔較為沈重,但卻能先窺民事法大貌,逐步融會貫通,得收倒吃甘蔗之效。是本書不但可供學生學習之用,亦可供兩岸學者、實務界人士之參考。



     





    四版序

    自 序

    體 例



    第一章 法 例

    第一節 概 說�1

    第二節 民事法則之淵源與適用之順序�1

    第一項 緒 說�1

    第二項 民法法源與適用之順序�2

    第三項 民法之適用、解釋及補充�27

    第四項 大陸地區民事關係之法源暨其適用之順序與原則介紹�36

    第三節 使用文字之方式�55

    第四節 確定數量之標準�57



    第二章 人

    第一節 私權之主體概說�59

    第二節 自然人�60

    第一項 權利能力�60

    第二項 行為能力�76

    第三項 人格之保護�95

    第四項 住 所�103

    第三節 法 人�111

    第一項 通? 則�111

    第二項 社 團�146

    第三項 財 團�154

    第四節 非法人團體�160

    第一項 非法人團體概述�160

    第二項 非法人團體之法律地位�163

    第三項 非法人團體之權利能力及相關權義事項問題之解決�167



    第三章 物

    第一節 私權之客體�177

    第二節 物之概念�178

    第三節 物之種類�181

    第一項 動產與不動產�181

    第二項 主物與從物�193

    第三項 原物與孳息�196



    第四章 法律行為

    第一節 通 則�205

    第一項 總? 說�205

    第二項 法律行為之標的�232

    第二節 行為能力之欠缺�245

    第一項 無行為能力人之法律行為�245

    第二項 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法律行為�248

    第三節 意思表示�255

    第一項 意思表示之意義與要件�255

    第二項 意思表示之種類�259

    第三項 意思表示之解釋�262

    第四項 意思表示之生效時期�268

    第五項 不健全之意思表示�273

    第四節 條件及期限�308

    第一項 條 件�308

    第二項 期 限�317

    第三項 類似概念問題之研討�320

    第五節 代 理�322

    第一項 總? 說�323

    第二項 有權代理�334

    第三項 無權代理�350

    第四項 無權代理和無權處分之比較�356

    第五項 大陸地區代理制度介紹�356

    第六節 無效、撤銷與效力未定�363

    第一項 概 說�363

    第二項 無 效�364

    第三項 撤 銷�370

    第四項 效力未定�375



    第五章 期日與期間



    第六章 消滅時效


    第一節 時效之概念�391

    第一項 概 說�391

    第二項 取得時效與消滅時效�392

    第三項 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393

    第二節 消滅時效之客體�395

    第一項 消滅時效之客體限於請求權�395

    第二項 各項原基礎權利所滋生之請求權�396

    第三節 消滅時效之期間及起算�399

    第一項 消滅時效之期間�400

    第二項 消滅時效期間之起算�405

    第四節 消滅時效之中斷�409

    第一項 消滅時效中斷之意義�409

    第二項 消滅時效中斷之事由�410

    第三項 消滅時效中斷之效力�418

    第五節 消滅時效之不完成�421

    第一項 消滅時效不完成之概念�421

    第二項 消滅時效不完成之事由�421

    第三項 消滅時效不完成之效力�425

    第六節 消滅時效完成後之效力�426

    第一項 抗辯權之發生�426

    第二項 時效完成之效力及於從權利�427

    第三項 時效期間及時效利益之強行規定�428

    第七節 大陸地區訴訟時效制度介紹�430

    第一項 訴訟時效之效力�430

    第二項 訴訟時效期間�432



    第七章 權利之行使

    第一節 行使權利及履行義務之意義�439

    第二節 權利行使之限制�440

    第一項 禁止違反公益原則�440

    第二項 禁止權利濫用原則�442

    第三項 誠實信用原則�445

    第三節 自力救濟�459

    第一項 自衛行為�459

    第二項 自助行為�466

    第四節 大陸地區民事權利行使暨責任承擔制度介紹�469

    第一項 民事權利之行使�469

    第二項 民事責任�471





    四版序




    其 他 著 作
    1. 中國大陸債法總論:以民法典合同編「通則」和「準合同」分編為中心
    2. 民法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