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版序
爭點地圖系列一路各版走來已近4個年頭,有賴各位讀者青睞,方能不斷改版。而刑事訴訟法這幾年可說是本命年,年年修法,週週釋字,實務見解紛亂雜沓,因此如何幫各位讀者快速掌握刑事訴訟法相關爭點,就是本書的職責所在。尤其109年釋字第791號解釋公布後,宣告刑法第239條通姦罪違憲。雖然刑法及刑事訴訟法條文尚未修正,然而實際上刑事訴訟法中有關通姦罪之相關條文及實務見解(例如:刑訴§239但書、院字第2261號解釋有關不得告訴不可分等爭點),均因刑法第239條規定業經前揭解釋宣告違憲失效而失所依附,再也無從適用,故本次改版亦將相關爭點予以刪除。
既然說到通姦罪,當然,我是完全舉雙手贊同廢除的。畢竟通姦罪本質上很像是配偶因為不想饒恕而行使的權利,是為了滿足報復心態而生之條文。所以一旦通姦的事實發生,配偶如果不選擇原諒,堅持對他方配偶提告,等同於徹底毀滅兩人關係,不但不能好聚好散還要讓你吃上官司。但兩人間的感情問題究竟有無必要訴諸「刑罰」,耗費社會資源甚至動用警力?此外,若認為不貞就是有罪,依此邏輯,同樣都是不貞,男女朋友間之不貞跟配偶間之不貞難道真的有程度上之差異嗎?不貞就是不貞,只有「有無」的差異而無程度上「高低」的差別。僅僅是因為結了婚需要維繫婚姻關係,同樣的不貞事實就可以構成無罪與有罪之差別!?筆者以為,婚姻之維繫需靠雙方共同努力而非「刑罰的約束」!!此條文之價值完全僅剩下應報性質,對於維繫婚姻一點價值都沒有。
在筆者的律師執業生涯中,亦經手過不少通姦罪案件。在通姦事實發生後,常見的是一方配偶往往以提告方式逼他方下跪乞求原諒等等,原諒撤告後之結果,最後法庭上往往是原配(告訴人或自訴人)偕同證人(外遇的那位),一起指證歷歷被告小三犯通姦罪嫌。大家或許會說,對!小三就是該死,被處罰也是剛好而已。但如果該小三也只是另一個被傷透了心的可憐人呢?往往在外遇的案例中,外面的小三可能只是個相信謊言的傻子,在道德倫理上,其實最應該被譴責的是外遇的那位!但配偶為了家庭和諧,只敢移轉怒氣在外面的小三身上。對一個小三而言,她同時也是「被害人」!如今還要再用通姦罪對付她嗎?是為了處罰她愛上一位不該愛的人?
一不小心又說太多廢話了。總而言之,期待這本書能帶給各位讀者幫助,甚至在幫助讀者成功上岸後,無論在案牘還是桌腳,皆能發揮它的價值(裡面收錄大量實務見解真的超好用懂不懂!!這厚度跟份量拿來蓋泡麵也很剛好ok!?)。閱讀本書後如有任何問題,也歡迎私訊我的臉書粉絲專頁:言頁的刑訴讚,只是有時太忙無法即時回覆,再麻煩各位讀者見諒了。
2021年開始邁向新的人生階段,跟政大學長同時也是補教界前輩的廖家宏律師(廖毅老師)一同創立宏誠國際法律事務所相互打拼、跟隨G哥腳步加入BNI菁鍊分會一起成就彼此事業、開始學習日文然後意外跟我的學生一起在台下當學生等等。相信這些人、這些事都是幫助我學習跟成長的養分,由衷感謝。
最後真的要跟讀享編輯團隊說聲辛苦,我自知我不是一個很準時交稿的作者(汗),感謝你們對我不厭其煩地催促趕稿、校正問題,並容忍我多次修改本書內容,在此一併致謝。本書截稿後若有出現新進重要爭點之實務見解或學說討論,筆者會將相關內容分享與粉絲專頁上,再麻煩大家多多支持按讚分享了(鞠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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