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身心障礙者權利保障基礎,從法制層面看來,雖然由1980年的「殘障福利法」於1997年修正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再於2007年修正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理論上應該已經注意到障礙者的權利,但國人(包括政府機關在內)對障礙者仍然多抱持福利與照顧的態度,以至於愛心、服務、關懷等字眼充斥在各種標語和文件之中。聯合國於2006年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以下簡稱CRPD),在起草的過程中,許多障礙團體即以倡議者、起草者、立法者的角色,實質參與其中,使得CRPD涵容了從障礙者自身立場出發的權利意識和語彙,但從社會一般人眼光看來,無疑是革命性的主張。雖然聯合國人權公約常被稱為是人權的最低標準,是地板而非天花板,但CRPD所立下標竿,對世界各國政府而言,絕非一蹴可及的高標。CRPD對國內的障礙政策,也逐漸產生影響,而法律扶助基金會在其中扮演重要的角色。而這本障礙者權利專輯,即為印證此一角色的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