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序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於民國107年5月2日公布施行前,僅有部分刑事司法互助條約協定可供依循,其他多數的個案均是仰賴互惠原則,作為彼此相互合作的依據,但這樣的合作具有不穩定性,且個案散見於各調查、偵查及審判程序中,較無系統性之彙整。本法施行後使司法機關就刑事案件要對外進行合作時,除有較為明確的法律依據,無須全盤仰賴各機關的內部經驗傳承外,也可供有合作需要的外國機關查詢,增加透明度,並減少查詢的行政成本。
本法是一部融合有國際法及內國法的法律,例如,對外進行合作時,必須遵循國際法及習慣國際法外,倘要順利取得對方國同意合作,更須符合對方國法律或不違反該國法律,例如本法公布施行後,雖依第2條、第6條、第31條第1項等規定,就未與我國簽署刑事司法互助條約或協定的政府、機構組織,有關刑事司法互助事項,明定得請求利用視訊方式取得境外證人的證述,但當司法機關依規定請對方國協助時,並非每個國家都會同意合作,涉外因素濃厚;而若同意,亦非每個國家所使用之視訊取證系統均得相互契合,各有各的事務性規定;繼之,縱如以視訊方式進行訊問,仍遵守內國法之相關規定。因本法具有此等特殊性,為了較有系統的梳理各類合作程序,本書嘗試以逐條方式進行討論,將有關國際法、各國法或者實務個案予以臚列,方便查考。
本書除彙整相關之國際案例、公約外,並輔以國內相關實務見解,以及執行國際以及兩岸業務之經驗,彙整期間雖甚是漫長,但仍有甚多國內外案例未及納入供參,筆記擬稿期間受惠於各學者、專家以及同事所提供之資料與討論甚多,謹得於此致表謝忱。序末,承蒙元照出版公司允協助出版此一逐條筆記,實由衷感激,感謝編輯同仁辛勞。
楊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