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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標準必要專利之結合管制:微軟/諾基亞之結合案例研究

涉及標準必要專利之結合管制:微軟/諾基亞之結合案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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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89577112651
李昱恆,王銘勇,范建得
元華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7月20日
140.00  元
HK$ 119  






ISBN:9789577112651
  • 叢書系列:科技法學探索
  • 規格:平裝 / 232頁 / 17 x 23 x 1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 出版地:台灣
    科技法學探索


  • 人文社科 > 法律 > 商事法�財經法�稅法











      競爭法執法機關針對標準必要專利權利濫用問題,過往著重於權利濫用行為發生後,違反「獨占」之末端救濟;然競爭法執法機關亦可以結合管制為手段,對標準必要專利予以頭端事前規制。



      本書以微軟/諾基亞結合申報案為起源,分析臺灣、歐盟、中國大陸競爭法執法機關之見解,探討涉及標準必要專利之結合管制。 ?



    本書特色



      以微軟/諾基亞結合申報案為導論,探討競爭法執法機關透過結合管制為手段,事前避免標準必要專利權利濫用的可能性,極具實用性。


     





    致謝詞

    序言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第二節 研究目的

    第三節 研究方法

    第四節 研究架構



    第二章 標準必要專利及其衍生之爭

    第一節 標準與標準必要專利

    第二節 標準必要專利與FRAND承諾之限制

    第三節 標準必要專利所衍生之競爭法紛爭

    第四節 藉規範性結合管制降低紛爭之必要性



    第三章 我國公平法結合管制規範與智慧財產權

    第一節 我國結合管制之規範

    第二節 我國結合管制類型與審理程序

    第三節 我國結合管制中之決定結果與附款

    第四節 智慧財產權於我國結合管制之特殊性



    第四章 自司法實務的角度論標準必要專利對我國結合審查之影響

    第一節 以微軟/諾基亞案結合發展為例

    第二節 我國微軟/諾基亞案之始末

    第三節 微軟/諾基亞案重要的國外決定書

    第四節 經濟分析於微軟/諾基亞案之應用

    第五節 我國微軟/諾基亞案相關決定書、判決可再思索之問題



    第五章 與標準必要專利相關結合審查模式之建議

    第一節 將標準必要專利於結合審查的特殊性納入考慮

    第二節 釐清具有標準必要專利事業之結合態樣

    第三節 具有標準必要專利事業結合案中市占率、銷售額之判斷

    第四節 標準必要專利權人是否納入結合管制尚待釐清

    第五節 善用標準必要專利結合決定之附款

    第六節 落實標準必要專利結合的事後監督

    第七節 斟酌標準必要專利事業結合審查模式的建立與否



    第六章 結論

    參考文獻

    附錄

    一、我國、美國、歐盟及中國大陸結合申報條件比較表

    二、我國微軟/諾基亞公平會結合決定書摘要表

    三、我國微軟/諾基亞案行政院訴願決定書摘要表

    四、微軟/諾基亞案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見解摘要表

    五、微軟/諾基亞案最高行政法院見解摘要表

    六、歐盟微軟/諾基亞結合決定書摘要表

    七、中國大陸微軟/諾基亞案結合決定書摘要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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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序



      本書改寫自王銘勇副教授、范建得教授指導,李昱恆撰寫之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論涉及標準必要專利之事業的結合管制—— 以微軟、諾基亞併購案為例」合先敘明。



      標準必要專利為競爭法、專利法競合下最難處理之問題,過往對標準必要專利著重於獨占層面之探討,本書認為此等手段為末端救濟,若要根本上解決標準必要專利之紛爭,必須自頭端事前結合規制做起。



      是以,本書從標準必要專利之定義、特色談起,接續探索傳統公平交易法(下稱公平法)結合審查法規範、審查模式以及智慧財產權在結合審查的特殊性,並以此角度看標準必要專利於結合審查之獨特性。爾後再以微軟/諾基亞案為案例,分析該案中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會)、法院對標準必要專利納入結合審查之必要性。



      本書從微軟/諾基亞案探討公平會與法院不足之處,試圖回答結合規制手段對於標準必要專利之重要性、若要將具有標準必要專利事業納入結合審查所需符合之要件、標準必要專利權人是否須納入結合審查、公平會如何使用結合決定附款作為武器維護市場競爭,並將靈魂人物FRAND承諾貫穿於前述爭點中討論。



      結合決定之作成固然重要,事後的有效監督更不容忽視。故本書再論公平會針對具有標準必要專利事業作成附附款之結合決定書,應如何進行監督,更針對違反附款時提出公平會認事用法之建議。



      立於前述基礎之上,筆者提出對於我國是否需針對標準必要專利事業是否建置特別審查模式之看法,並帶出本書結論。



      從碩士論文發表至本書出版之二年間,全球已進入第五代通訊系統(5G)、物聯網時代,更多裝置與設備必須具備符合「標準」之連網功能,進而實施標準必要專利。



      雖各國競爭法執法機關對於標準必要專利之處置已較為退燒,惟標準必要專利仍為影響市場競爭、消費者福利的重要事項之一,且隨著科技業發展大好,時聞科技大廠併購傳聞,是以涉及標準必要專利的結合管制仍須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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