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十二版序
民法繼承編自民國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修正公布後, 並未再行修正。惟關於繼承法之適用,仍不斷有學說及實務見解,相關之法規亦有所修正或變動。本書自有隨時更新或補充之必要,以期周全。為此利用此次修訂之機會,就本書之全部內容,再為檢討及增補。
應併為說明者有二: (一)民法總則於民國一一○年一月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成年年齡下修為十八歲,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之規定,予以刪除,則自該修正規定於一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後,此一部分對繼承法之適用,即有所影響。最高法院之判例制度,已於一○八年七月四日廢除,其已無拘束力,但其所表示之法律見解及民事庭討論後之決議,仍具參考價值,為此本書原所引用之判例及決議,仍予保留,以供參考。本次修訂,仍承三民書局多所協助,併此致謝。
黃宗樂
郭振恭
謹識
中華民國一一一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