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並非以直截了當的方式援引《基本法》上的直白表述,反而採納了來自歐洲法理學的規範和價值,以合理化《基本法》的有關條款。這就是終審法院在希慎興業有限公司訴城市規劃委員會(Hysan Development Co. Ltd v Town Planning Board)一案中所持的立場,其中《基本法》第6條和第105(1)條被援引適用,以否定城市規劃委員會對灣仔和銅鑼灣所設置的規劃條件。
法律的自律性早就被拋諸腦後。
一個特別壞的先例是Q醫生訴香港醫務委員會健康事務委員會(Dr Q v The Health Committee of the Medical Council of Hong Kong)一案,其核心法律問題只是一個純醫學問題:註冊醫生是否適合行醫?然而,這件事卻被轉變成一個法律遊戲。在經歷三個分別進行的司法程序、並花費了數百萬元訟費之後,高等法院法官不得不承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