狄林傑是最後被逮的人。他身上帶著7,000美元現金,其中有部分能追溯到不久前發生在印第安納州東芝加哥市的一樁搶案。他在那次犯罪中朝威廉•派翠克•歐瑪禮(William Patrick O’Malley)的胸膛連開八槍,冷血的殺了這名警察。而當土桑的檢察官將這幫匪徒引渡到他們多數犯行的發生地時,麥克禮、克拉克與皮特•皮爾朋(Pete Pierpont)先被上銬,飛往俄亥俄州受審,他們三人在1933年10月劫囚,為了協助狄林傑自某個小鎮監獄脫逃而殺害了一位副警長。
從雷克郡監獄的紅磚房屋逃跑約莫十英里後,狄林傑開著偷來的車,越過印第安納州與伊利諾州的州界。這麼做違反了《全國機動車輛失竊法案》(National Motor Vehicle Theft Act)。在此之前,他的銀行強盜生涯犯過的只是州法與地方法。但此次違反又名《戴爾法案》(Dyer Act)的罪行,代表他首次觸犯了聯邦法律。
狄林傑並不知道,隸屬於司法部的一個特別單位此後會接管追捕他的工作。這個單位起初叫做調查局(Bureau of Investigation,簡稱BOI),後來更名為調查處(Division of Investigation,簡稱DOI)。它的負責人是年僅三十的艾德格•胡佛(J. Edgar Hoov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