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讀萬卷書,若不知如何寫出有靈魂的論述,不知如何將思辨躍然於紙上,甚至不知如何應用於實際案例中,那一切只是徒然。
壹、前言
在本書內文開始之前,想先介紹一下筆者所謂法學解題方法論,對此,筆者首先將抽象介紹「何謂良好的解題架構」(此亦涉及法律人之思辨能力),並藉由司律考試變革來突顯此一架構與思辨方式,在今後考試上的重要性,並具體透過一例來解釋說明。
首先,想要跟大家分享的是一個核心概念,也就是:「良好的解題架構」對於思考與作答分數占有重要性地位,足以直接影響考試分數,並間接影響讀書方式。自從開始學習民事訴訟法,赫然發現一片新大陸,深深覺得腦中法律那一塊被開啟。尤其民事訴訟法爭點整理的思維更影響我在國考「各科」的寫作方式,與思維模式。詳言之,依照筆者的觀察與經驗,出題者通常都是以「爭點」出發,設計(包裝)成一道題目。從而,在面對題目時,作答者首先應探討本題爭點、可以思考的方向,並將其反映於論述中的第一段 ,而這也就是「審題」(拆開包裝)所必須要進行的工作。再來,宜基於不同利益角度提出學說與實務見解(而非機械式地開肯否兩說,縱使根本不知道學說與實務見解),並提出個人見解或就前述見解加以採擇後,再進一步涵攝於個案,獲致結論。
因此,我的解題架構大致如下,至於細節就留待各該題目中說明,或是看我的解題來細細品味吧。必須特別說明的是,這些用語跟架構只是我自己寫題目的習慣,來讓我在考場上備感壓力時,仍能有節奏、有層次地進行論述的一種方式,並不是說一定要這樣寫,或是一定要採取這種類似於判決書中會出現的用語。畢竟考試重要的是能不能看出爭點、論述有沒有層次等等比較實質意義的內容,這些形式只是一種輔助論述的工具而已。
在確定上述的解題架構後,其實可以發現,這某程度就是把我們針對特定問題進行思辨的流程明確化。是以,這種方式也可以利用在治學或準備考試上。具體而言,在準備考試時,即得以此種「爭點思維模式」出發,來添加相關知識於自己的法律內涵中。固然法律基礎知識必看必懂必應理解,但在面對爭點時,應該先闡明爭點之所在,輔以實務見解,並採擇「自己在考卷上所欲採納的學說見解,及其理據」,進一步作成筆記或摘要。如此某一爭點在腦海中便可穩固建檔,並節省考試上的思考時間(因為平常讀書時都「想」好了,而不是「背」好喔,因為對於記憶來說,理解勝於背誦)。
「理解、分解、重組」這樣的一個順序,某程度上就是人類的記憶方式,也就是說,只要能「理解」法律概念、法律爭點,並將之「分解」成構成要件、法律效果、學說見解、實務見解等要素,最後再加以「重組」成我們面對考卷的表述方式(白話文:用自己的話來寫考卷!不要總是背別人的話,沒有必要虐待自己)。這樣一來,便能經濟且有效地將書本上的知識,轉換為考卷上的表述。筆者更進一步以為,這樣的方式,也才能夠把一套想法化為肥料,滋養自己的知識底蘊。
貳、司律考試之作答
一、前言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既然「發現、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本來就非常重要了,而由於考試制度變革,將來這種能力只會持續不斷被凸顯。並且,「發現、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是司律考試被特別強調的能力、給分重點,是以,筆者將介紹自己考卷上的論述脈絡,呈現筆者是如何於一份法律文書上展現自己的靈魂,展現自己對於各種見解的掌握與個人分析。希望能藉由自己的經驗分享,拋磚引玉,與大家討論出一個比較好的「思考、分析、論述工具」。
二、具體給分標準
根據考選部表示,簡單來說,目前司律二試法科出題方式均為「綜合性案例題型(實例題)」,非記憶性、單元化之考試方式;而給分標準則分別為:「找爭點的能力」、「對於爭點的分析與思考論述脈絡」、「具體應用的能力(涵攝或個案利益衡量)」。
而在2018年2月14日考選部於官方網站公布的「106年司法官、律師考試第二試法律專業科目試題解析與評分重點說明」中,各科說明或多或少都有提到下列評分重點:
1.法科作答並無既定立場,亦無標準答案或參考答案。
2.評分標準:
(1)對爭點掌握度與論述清晰度:應考人對所涉問題之脈絡、迄今相關法理、不同主張與實務見解是否有合宜掌握?內容是否周詳?表達是否清楚?論述理路是否通順合理?有無個人意見(價值判斷)?
(2)爭點集中論述:應考人應扣緊各題題目所示,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與法理逐一分析,避免夾雜與題旨無涉之學說主張或論點。
三、筆者作答方式
根據詹森林老師曾在課堂上所言,一份好的考卷應該要讓閱卷者知道應答者了解「爭點何在」、「相關學說與實務見解為何」、「應答者採哪何種見解或個人見解為何」及「個案事實的涵攝」。並且,根據筆者經驗,出題者在出題時,往往是先想好爭點,再包裝成題目,因此,既然出題者或閱卷者想看到的是「就爭點的回答」,應答者勢必就必須先把包裝紙拆開(審題),並且把這段拆開的思考過程反映在考卷上,並且緊扣爭點窮追猛打!打到閱卷老師心窩裡!
簡單來說,筆者思考與論述脈絡為:爭點探討(因為案例事實哪裡怪怪的,所以我要就什麼方向進行討論)、大前提(法條及相關爭點的不同見解與本文見解)、涵攝(本案事實是否該當大前提以及本文就爭點所採見解)、結論。
好!那接下來,就以一個例題來具體解釋筆者的論述方式吧!大家可以先看一下,想想自己會怎麼做答,這樣再來看筆者的寫法,會更有感覺喔!
參、筆者論述方式之具體操作
請先閱讀下列例題:
原告主張當事人間有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現已屆清償期,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借款 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被告於訴訟程序中抗辯稱其基於贈與之法律關係收受100萬元,當事人間並無借款關係。原告為此具狀表示,倘法院認為兩造間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不成立,其追加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如備位聲明所示100萬元與其法定遲延利息。而被告當庭表示,其不同意原告所為之訴之追加。試問:對於原告追加備位聲明與主張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法院應如何審理?
審完題,劃完關係圖,甚至列大綱後,必須先進行「爭點探討」,簡單解釋作答者待會的討論方向,甚至解釋為何要討論這個方向(注意:本段可以靈活擺在小標題後、大前提前,而不用擺在小標題前)。
如:本案法院應如何審理,因原告追加不當得利並為備位聲明,故涉及原告訴之追加與預備合併是否合法,茲論述如下。
再來,必須按照爭點各自成一個段落、開小標題,在這裡建議用簡答題作法,也就是「對該段所涉爭點的簡單回覆,加上結論」。
如:(一)本件追加不當得利之部分,因與原請求判決基礎事實同一,該當「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故原告之追加合法。
開完小標題後,如果覺得有必要再次進行爭點探討,進一步解釋應答者思考脈絡、理路的話,可以再簡單探討一次。完了之後,就開始大家所熟悉的三段論法囉!
對此,第一,在大前提的層次,法條應正確援引,並適時提出背後法理、制度目的、立法理念(注意「法條與法理交錯援引」的操作)。注意應緊扣案例事實,只要寫出「待會論述會用到的相關法理」就好,不要寫得像教科書一樣,避免淪為評分重點中的「夾雜與題旨無涉之論點」(關於「爭點說明」與「涵攝」,亦同此理)。並且,於介紹相關爭點與見解時 ,建議得藉由點出大前提無爭議之處來彰顯爭點所在,如此,某程度將使論述更有力道,並呈現應答者的思考脈絡與完整性 。
此外,於個案中沒有爭議之處,不應提出作答,此種「題外作答」,猶如「訴外裁判」,不僅係屬多餘,也是一種錯誤,縱然相關說明正確,評分時除了不予斟酌外 ,還有可能會被扣分,蓋錯置重點,不值鼓勵。在答題上如果一個爭點有兩種以上的見解,建議可以先寫作答者不採的見解,再寫作答者想要採取的見解,並以「本文以為」開頭,以「有學說(或學說)亦採此旨」做結,避免用「有學說認為」開頭,最後用「本文採之」,顯得沒寫理由,形式上顯得盲目跟從(雖然實質上可能是作答者跟實務或學說的理由一致),也可以避免要補充作答者採取某一見解的理由時,突然想不到新的理由,顯得左支右絀。
如:1.按民事訴訟法(下同)第255條第1項本文,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追加他訴,以避免原告濫行追加,而有害於被告對於防禦範圍之信賴,且不利促進訴訟之要求。次按同條項第1、2、7款固然規定除「被告同意」外,若「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或「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因有助於解決紛爭,則仍得追加。惟,何謂「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容有疑義,下分析之。
(1)有所謂社會事實同一說認為,……(理由)……(結論)。
(2)實務見解多採「紛爭關連說」而認為,……(理由)……(結論)。
本文以為,為擴大訴訟制度解決紛爭之機能,應採取所謂「判決基礎同一說」而認為……(理由)……(結論)。
第二,在涵攝的層次,要注意兩點:
「沒爭議的地方仍必須點到相關案例事實,言明此處無爭議,避免被認定為觀念錯誤、論證跳躍」
「有爭議的地方應深入討論」
並且,若題目中有特別案例事實,必須在論述中盡量予以援用,因為通常出題者會在題目中提到這些事實,要嘛就是在誤導應答者,要嘛就是希望看到應答者如何具體將個案事實涵攝於大前提,檢驗應答者是否具有判斷與應用能力。在前者,建議把這些陷阱拆開,跟閱卷者說:「嘿∼我知道這個事實或主張跟本題無關喔!別想騙我」;在後者,應盡量利用這些事實來進行涵攝與利益衡量。
如:2.經查,被告固然當庭表示不同意追加,然本件追加不當得利之部分……該當「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
第三,在結論的層次,建議跟涵攝分開,讓閱卷者明確知道本段為結論,呈現一種思考層次分明的感覺,並且,如此會有跟標題首尾呼應的感覺,而有餘音繞樑之效。
如:3.綜上所述,本件追加不當得利之部分,因與原請求判決基礎事實同一,該當「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故原告之追加合法。
好∼大致上就是這樣子,這樣的論述與思維方式,不知道大家覺得順不順暢呢?筆者覺得這樣的論述方式或許可以說非常像律師、法官或檢察官針對個案認事用法的過程:先「發現問題」,再「分析問題」,最後「解決問題」,因此,也許非常適合新制考試的作答!畢竟考選部部長蔡宗珍老師都說了,新制變革就是想要從考卷中看到應答者「發現問題、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
最後,也很重要的是,其實上述的解題或讀書方法,某程度跟民事訴訟法上所謂「爭點整理學」的思維高度相關,蓋其所謂「排除不必要的審理,促進必要的審理」,其實在治學或考卷上就是所謂「排除不必要的討論點,集中論述火力於爭點」 。
但到底要如何「排除與促進」,到底「要怎樣操作各種案例題」,用具體案例會比較好說明。為此,本文在各章都挑了一些題目,請讀者自行思考後,閱覽相關概念說明,並參照筆者附具的參考擬答。希望藉由這種方式,能讓讀者們理解筆者的思考方式與解題方法,使讀者們能有一套固定的陳述套路,得以將勞力時間費用花費在如何具體爭議的學習,而非如何架構與鋪陳答案。
2024.1宋定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