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版序
房屋稅條例於民國113年1月3日修正公布,並自民國113年7月1日施行。修正內容頗多,影響層面頗大。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增列單一自住優惠稅率: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持有一戶自住房屋,房屋稅優惠稅率1%。
提高囤房稅率: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稅率由1.5%∼3.6%提高為2%∼4.8%。
採行全國總歸戶及全數累進制:納稅義務人持有坐落於直轄市及縣(市)之應稅房屋,應分別按其全國總持有戶數,依房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之相應稅率,課徵房屋稅。
限縮房屋現值在10萬元以下免徵房屋稅之適用對象:住家用房屋現值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免徵房屋稅。新增規定須符合自然人持有,且全國合計以三戶為限。
改組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成員: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由行政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具有不動產估價、土木或結構工程、建築、都市計畫等專長)及民間團體代表組成,刪除當地民意機關代表。
本次改版,房屋稅條例、113年遺產稅之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經物價指數調整等均有重要修正。另,新增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9號判決,務使本書更加豐富及完整。追求至美,努力以赴。
許文昌
序於2024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