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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2年勞動檢查統計年報

中華民國112年勞動檢查統計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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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86267493342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勞動部
2024年7月01日
100.00  元
HK$ 85  






ISBN:9786267493342
  • 叢書系列:國家大事紀
  • 規格:平裝 / 275頁 / 19 x 26 x 2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 出版地:台灣
    國家大事紀


  • [ 尚未分類 ]











      本年報內容係報導112年勞動檢查業務概況包括一、勞動狀況 二、勞動檢查 三、危險性機械設備檢查 四、特殊危害作業檢查 五、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 六、礦場安全檢查 七、工作場所重大職業災害分析 八、職業災害月報表統計分析 九、其他統計有關參考資料。


     





    壹、總說明 (1)



    貳、提要分析

    112年度勞動檢查執行情形 P1



    參、統計表

    一、勞動狀況

    1-1 台灣地區僱有勞工事業單位按行業及地區分 P2

    1-2 台灣地區事業單位按行業及地區分 P6



    二、勞動檢查

    2-1 勞動檢查事業單位違反勞動基準法移送處分情形 P12

    2-2 勞動檢查次數P14

    2-3-1 實施檢查事業單位按行業與地區分(總表-事業單位家次)P20

    2-3-2 實施檢查事業單位按行業與地區分(總表-事業單位家數)P24

    2-4-1 實施勞動條件檢查事業單位按行業與地區分(事業單位家次) P28

    2-4-2 實施勞動條件檢查事業單位按行業與地區分(事業單位家數)P32

    2-5-1 實施職業安全衛生檢查事業單位按行業與地區分(事業單位家次)P36

    2-5-2 實施職業安全衛生檢查事業單位按行業與地區分(事業單位家數) P38

    2-6 勞工分業勞動條件檢查次數 P40

    2-7 勞工勞動條件檢查違反法令情形按行業分P42

    2-8 勞工勞動條件檢查初查不合格情形按行業分 P56

    2-9 勞工勞動條件檢查複查不合格情形按行業分 P62

    2-10 勞工勞動條件檢查違反法令情形按區域分 P68

    2-11 勞工勞動條件檢查初查不合格情形按區域分 P74

    2-12 勞工勞動條件檢查複查不合格情形按區域分 P80

    2-13 勞工勞動條件檢查申訴案檢查不合格情形按行業分 P86

    2-14 勞工勞動條件檢查申訴案檢查不合格情形按區域分 P92

    2-15 勞動檢查事業單位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移送處分情形 P98

    2-16 職業安全衛生檢查次數 P99

    2-17 職業安全衛生檢查初查不合格情形按行業分 P100

    2-18 職業安全衛生檢查複查不合格情形按行業分 P118

    2-19 勞工申訴陳情案件處理情形按行業分 P136

    2-20 112年度勞動條件專案檢查情形 P138



    -I-



    2-21 112年度勞動條件專案檢查童工及青少年人數及違反情形 P144

    2-22 112年度職業安全衛生專案檢查情形 P150

    2-23 督導設置安全衛生組織人員實施自動檢查情形 P158



    三、危險性機械設備檢查

    3-1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各行業設置數 P162

    3-2 起重升降機具檢查次數 P164

    3-3 危險性機械定期檢查統計表按合格、不合格與地區分 P172

    3-4 危險性機械設置數統計表按型式與地區分 P176

    3-5 危險性設備檢查次數 P180

    3-6 危險性設備定期檢查統計表按合格、不合格與地區分 P188

    3-7 鍋爐設置數統計表按型式與地區分 P192

    3-8 壓力容器設置數統計表按型式與地區分 P196

    3-9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設置數統計表按型式與地區分 P200

    3-10 高壓氣體容器設置數統計表按型式與地區分 P204



    四、特殊危害作業檢查

    4-1 有機溶劑作業檢查情形 P210

    4-2 特定化學物質作業檢查情形 P212

    4-3 鉛作業檢查情形 P214

    4-4 粉塵作業檢查情形 P216

    4-5 缺氧/局限空間作業檢查情形 P218



    五、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

    5-1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 P222



    六、礦場安全檢查

    6-1 礦場安全檢查次數 P224



    七、工作場所重大職業災害分析

    7-1 職業安全衛生法重大職業災害各項資料統計分析 P226

    7-2 職業安全衛生法適用行業工作場所重大職業災害死亡千人率 P229

    7-3 職業安全衛生法適用行業工作場所重大職業災害死亡人數 P230



    八、勞工職業災害月報表分析

    8-1 職業災害統計概況按全產業分 P232



    -II-



    8-2 職業災害統計災害類型按行業分 P236

    8-3 職業災害統計行業別與媒介物之關係按全產業分 P238

    8-4 職業災害統計災害類型與媒介物之關係按全產業分 P240

    8-5 職業災害統計災害類型與媒介物之關係按製造業分 P242

    8-6 職業災害統計災害類型與受傷部位之關係按全產業分 P244

    8-7 職業災害統計災害類型與受傷部位之關係按製造業分 P246

    8-8 職業災害統計行業別與受傷部位之關係按全產業分 P248



    九、其他統計有關參考資料

    9-1 勞工職業傷害傷病、失能、死亡之類型 P252

    9-2 勞工職業病傷病、失能、死亡之成因 P256

    9-3 勞工職業傷害人次及千人率按行業別分 P260

    9-4 歷年來全產業勞工職業傷害人次及千人率 P261

    9-5 歷年來農、林、漁、牧業勞工職業傷害人次及千人率 P262

    9-6 歷年來礦業及土石採取業勞工職業傷害人次及千人率 P263

    9-7 歷年來製造業勞工職業傷害人次及千人率 P264

    9-8 歷年來營建工程業勞工職業傷害人次及千人率 P265

    9-9 歷年來全產業勞工因工災害保險給付件數及金額 P266

    9-10 歷年來農、林、漁、牧業勞工因工災害保險給付件數及金額 P268

    9-11 歷年來礦業及土石採取業勞工因工災害保險給付件數及金額 P270

    9-12 歷年來製造業勞工因工災害保險給付件數及金額 P272

    9-13 歷年來營建工程業勞工因工災害保險給付件數及金額 P274





    總說明



      壹、勞動檢查之沿革

      一、檢查範圍:

      工廠及礦場之檢查,於民國60年以前,因政府勞動檢查機構人員及經費不足,著重於僱用勞工30人以上適用工廠法之工廠,及僱用勞工50人以上之礦場實施檢查。自民國63年4月16日勞工安全衛生法公布施行,其適用範圍已由製造業及礦業擴大至營造業、土石採取業、水電燃氣業、交通運輸業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等,檢查範圍隨之擴大。民國73年7月30日勞動基準法公布施行後,其適用範圍除前述外,更將農、林、漁、牧業、運輸、倉儲及通信業、大眾傳播業等之勞動條件納入檢查範圍。



      民國80年5月17日勞工安全衛生法修正公布,原行業適用範圍,由6種增為15種,將國防事業含括在內;為加強保護勞工,本會先後於80年8月28日、82年12月20日、85年2月14日、90年3月28日、94年8月26日、95年12月11日、97年8月4日及101年1月3日等8次擴大指定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之事業,90年3月28日為強化對危險及涉及公共安全事業勞工之安全衛生工作保障,指定銀行業、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業、保全服務業、遊樂園業、環境檢測服務業、高中(職)學校之實驗室、實習工場或試驗工場、批發業、零售業中具有冷凍(藏)設備、使勞工從事荷重1公噸以上之堆高機操作及儲存貨物高度3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等適用該法。



      民國94年8月26日為對批發、零售業等其有可能涉及製造加工或設備安裝行為,與先前已指定或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事業之勞工性質相同,為保障其工作之安全衛生,指定家庭電器批發業、建材批發業、機械器具批發業、回收物料批發業、家庭電器零售業、建材零售業、機械器具零售業、浴室業、金融及保險業(業已指定之銀行業除外)、不動產投資業、不動產管理業、建築物清潔服務業、病媒防治業、汽車美容業、綜合商品零售業、技藝表演業、休閒服務業(業已指定之遊樂園業除外)、環境衛生及污染防治服務業、燃料批發業、燃料零售業(車用燃料油零售業業已指定之工作場所除外)、公共行政業從事營造作業之事業、公共行政業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廢(污)水處理之工作場所(公共行政服務業業已指定從事垃圾、污水、工業廢水、水肥等清運處理之工作場所除外)等適用該法。



      民國95年12月11日為加強公共行政業從事與營造有關工作者之保護及動物園內之勞工工作安全,公告指定公共行政業組織條例或組織規程明定組織任務為從事工程規劃、設計、施工、品質管制、進度管控及竣工驗收等之工務機關(構)及動物園業等適用該法。



      民國97年8月4日公告指定一、教育訓練服務業之大專校院有從事工程施工、品質管制、進度管控及竣工驗收等之工作場所。二、國防部軍備局有從事工程施工品質管制、進度管控及竣工驗收等工作場所,適用該法。



      民國101年1月3日公告指定教育訓練服務業之國民中學之實驗室、試驗室、實習工場或試驗工場等部分工作場所適用該法,並自民國101年1月1日生效。



      民國102年7月3日勞工安全衛生法修正更名為職業安全衛生法,適用範圍擴大至各業,並分兩階段施行,第一階段於民國103年7月3日施行,第二階段新增制度於104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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