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版序一
本書此次改版,是因民國112年12月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的修正。此次修法首先對鑑定制度進行修正,對於鑑定人之資格,與本案訴訟關係人之利益揭露、偵查中請求檢察官為鑑定、當事人於審判中自行委任鑑定及費用負擔、為機關實施鑑定之自然人具名及使到庭以言詞說明、對專家學者徵詢法律上意見等事項,均加以明文規範。其次是有關身心障礙者訴訟程序保障的修正,包含(1)周延訴訟照料,加強對於因有身心障礙情形致無法為完全陳述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訴訟照料;(2)周妥通知選任辯護人、強制辯護、輔佐人陪同及等候時間等程序保障與訴訟照料規定;(3)完備心智障礙者之具結制度,增訂因心智障礙致不解具結意義及效果之人,不得令其具結之規定;(4)明定被告有心智障礙情形致無法就審而停止審判之法定事由,並增訂得聲請停止或繼續審判之規定,以及得就駁回聲請裁定提起抗告之救濟規定。再者,還增訂了心理師之拒絕證言權以及納入心理治療及心理諮商作為緩起訴處分之處遇措施。
又,民國113年7月16日立法院再度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的修正,增訂「特殊強制處分」專章,規範了為調查犯罪情形或蒐集證據認有必要時,得使用全球衛星定位系統(GPS)等科技方法追蹤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位置,也得使用「M化車」調查行動通訊設備的位置、設備號碼或使用的卡片號碼等。另外,參酌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意旨,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偵查中應享有的受有效協助與辯護權利,修法增訂辯護人於偵查訊問程序中的筆記權。
本書頻繁改版實因法律不斷地更動,感謝共同作者李鳳翔律師細心地對於繁瑣的修法逐一在書中檢查以避免遺漏。另感謝五南出版社編輯群的校正。
盧映潔
2024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