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版序
信託制度在運作上極富彈性,且深具社會功能,故在英、美早被廣泛運用。任何人均可藉由契約或遺囑以金錢、動產、不動產或其他權利,為自己或他人之利益成立信託關係;且於符合法定要件下,信託之目的、範圍或存續期間等均可依個別需要而訂定。
我國於信託法與信託業法施行後,信託業者對於信託商品之開發,亦針對消費者需求而愈來愈多元化。為使從事信託業務之人具有專業相關知識,主管機關要求從事信託業務之人應取得相關證照,因此,金融業、保險業等內部人員皆積極參與信託相關考試,以取得信託相關證照。
而對於欲利用信託制度管理財產之一般消費者或欲參加信託考試之從業人員,在面對多且雜的條文內容,實難瞭解其意義。本書以案例之方式,解釋條文的文義,並就實務上之相關商品為一介紹,且附上契約信託與遺囑信託之範例,期能讓一般消費者與從事信託相關業務之人員,能更容易理解信託法及信託業法之相關規定。
《信託理財面面觀》一書在這一次的再版內容中,主要在第一、二章為文字修正,並增加法院實務的見解;第三章為文字修訂;第四章就我國信託業者所推出的主要業務及主管機關對附屬業務的函釋為一說明;第六章則就金管會所推動2.0全方位信託中,與一般民眾有關的主要措施為說明,其中尤其針對我國已邁向高齡化社會,特別強調高齡者的信託服務,故在該章中增訂老人安養信託商品的介紹;除此之外,在預售屋價金信託中增加主管機關(即內政部)所規定的預售屋履約保證的種類;第七章則係增加條文的規定;至於附錄有關公益信託修正草案予以刪除,主要原因是目前尚未見到信託法修正草案的進行,且公益信託草案版本除立法院版本外,在過往立法委員所提出之版本多達五版以上,待日後立法院開始進行信託法修正草案之審查時,再就當時的版本為介紹。由於作者學驗有限,疏漏之處,在所難免,尚祈賢達不吝賜教。
潘秀菊
2024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