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序
我國勞動基準法強調勞動契約存續之保障,對於雇主之解僱權之行使採取「列舉事由」之規制方式。雇主僅在具有符合法定解僱事由之情事發生時,始得行使解僱權。因此,法定解僱事由之解釋適用,向來為解僱事件之爭議重心。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工作確不能勝任時」,即屬法定解僱事由之一。然而,「不能勝任工作」為不明確之法律概念,除學說及實務對於本款事由之解釋適用迭有爭議,法院裁判結果亦難以預測。
為了提升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相關裁判結果之可預測性,釐清「不能勝任工作」之內涵,並建立便於具體操作之判斷模式,劉育承君以《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五款解僱事由之研究──以「不能勝任工作」之判斷標準為中心》作為碩士論文題目,並以文獻分析法作為主要研究方法。本書係以上述碩士論文為基礎修改而成。
本書架構層層推進,經緯有度。第一章首先闡明問題意識、回顧既存文獻,及設定研究之範圍及方法。第二章嘗試從規範體系和上溯至清末民初之法制史,釐清「不能勝任工作」之事由於解僱體系上之定位。第三章進一步深入現行法之解釋論。除動態地觀察學界與實務界對本款事由之見解與見解之變化外,也從「主客觀」的傳統理論爭議,靜態比較、分析學說與實務對於本款事由之闡釋,並進一步提出作者之創見。第四章嘗試整理「不能勝任工作」於我國司法實務上解釋適用所考量之因素,以類型化裁判對於「不能勝任工作」之判斷方式,並綜合觀察所得,嘗試自行建構具有可操作性之判斷模式。
綜上論文內容,本人認為,本篇論文具有以下四大特徵,殊值參照。
第一,本書對於歷史文獻頗為深究。除蒐集、分析遠至清末民初,可能為現行勞動基準法解僱事由濫觴之中外解僱法令外,更率先提出勞動基準法列舉解僱事由之立法模式,或係源於1922年蘇俄勞動法之發現。
第二,本書關注學說文獻及法院裁判之互相影響。其透過對於學者論著與法院裁判之詳細分析,發現本款事由解釋適用之發展,可分為1980年代至2000年代初期之主客觀說之爭議,以及1990年代末期迄今「客觀合理之經濟目的」上位標準之誕生與發展,並細膩分析各該時期學說及實務如何交流對話,進而促成法律解釋適用之變遷。
第三,作者不拘泥於傳統學術爭議角度及立場,勇於提出個人觀點。其面對不能勝任工作之事實係「主觀說」或「客觀說」之傳統論爭時,嘗試自「客觀合理之經濟目的」之上位標準著手,不僅深入分析、探討此一標準於民法學上的法理依據,進而提出突破「主客觀」二分框架之見解外,並更進一步嘗試建構理論一貫且具有可操作性之判斷模式。
第四,其對於法院裁判分析力求完整,將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檢索可得、至2019年12月31日以前全部之法院裁判均逐一閱讀,並將涉及本款解僱事由之1879篇裁判中之雇主行業、勞工職位、法院對於解僱事由之主客觀說立場、解僱依據之事實因素、解僱最後手段性及相當性之判斷等整理成表,可謂地毯式之研究分析,亦能作為後人研究之寶貴參考。
綜合上述,本篇論文誠屬極為精密之本土勞動法學研究。本書在通過論文審查後,曾獲頒社團法人臺灣勞動法學會2022年碩士論文獎、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2023年傑出碩士論文獎。作為碩士論文指導老師,在此感謝口試委員黃程貫教授、陳金泉律師在口試時的指導,讓本書的內容更加精進,並感謝上述兩個論文獎審查委員會的厚愛,賜予碩士論文獎。期盼本書出版後,能為實務界、學界提供新的觀點,並有助於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之續行研究。
王能君
2024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