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序? ??
華語版序文
本書以日本讀者為對象於二○二二年三月在日本以日文出版,翻譯為中文後再於台灣出版。我描述了台灣實現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歷程與奮鬥過程,並分析台灣為何能成為亞洲第一個實現婚姻平權的國家。對於至今尚未實現婚姻平權的日本而言,鄰國台灣所走過的路途提供了其他國家所無法擁有的寶貴啟示。期盼全球的華語圈讀者也能藉由一位日本觀察者的觀察分析,去了解台灣為何能在亞洲率先實現婚姻平權進而獲益。
自二○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司法院釋字第七八四號解釋施行法(簡稱同婚專法)施行以來,台灣被認為擁有兩種法定婚姻制度。亦即,既有民法規定的異性婚姻,以及同婚專法新設的同性婚姻。由於兩者在婚姻成立之法律依據不同,因此在成立要件、法律效力等制度面上仍存在若干重要差異。然而,在當事人及支持者等的努力之下,這些差異已有部分獲得改善。日文原版也記錄這些差異的改善過程,唯出版時序關係未能網羅殆盡,於此在法律施行後的最新發展與制度變化予以彙整與補足。
(一)同性婚姻制度的使用狀況
本書第十三章所載,辦理同性結婚對數的數據僅止於二○二一年底。台灣至二○二五年六月底止,亦即法律施行逾六年又一個月時,已累計一萬七千七百零二對同性伴侶登記結婚,其中女女配偶為一萬兩千三百零九對,男男配偶為五千三百九十三對(資料來源:內政部戶政人口統計速報),女女配偶仍為多數占約七成。二○二四年的同性結婚登記對數達三千兩百零五對,超越同婚元年二○一九年的登記對數勇奪年度最高紀錄。二○一九年至二○二五年六月底,同性結婚約占全國結婚總數的2.2%。由此可見同性結婚在台灣社會中已逐漸趨於穩定發展。另一方面,離婚對數至今為三千七百四十八對(女女兩千七百六十八對,男男九百九十對),約占全國離婚總數約1.1%。
(二)解決「跨國同婚」問題
同婚專法施行之初,台灣人與外國同性伴侶之間的婚姻,若該外國人的本國法未承認同性婚姻,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四六條規定,在台灣無法登記結婚,這正是本書第十二章所述的「跨國同婚」問題。數對無法登記結婚的跨國同性伴侶(如馬來西亞、澳門、新加坡等籍),因此提起行政訴訟,並實質贏得三件勝訴判決也於本書記錄論述。此後的二○二三年一月十九日,內政部發布行政函釋,最後此問題也獲得解決。
如上述正式解決之前的行政訴訟中,原告持續勝訴(合計為五件),最終出現結婚登記成功的跨國同性伴侶。本書所介紹的台灣人盧盈任與日本人有吉英三郎這一對台日伴侶,於二○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勝訴,且於同年九月十六日完成結婚登記手續。民進黨二○二二年十一月「九合一」地方大選慘敗,行政院院長蘇貞昌引咎率內閣總辭。於辭職前夕,蘇貞昌作出,就同性結婚與涉民法第四六條的關係由內政部向全國戶政機關發函提出新解釋之決策。依該法第八條(公序良俗優先原則)以未承認同性婚姻的外國法系有違台灣公共秩序為由,得排除該國法律之適用,讓所有有意與台灣人結婚的同性外國人(含港澳居民)得一律適用台灣法律行合法結婚。跨國同婚所面臨的準據法上障礙就此消弭。為此,二○二三年後與外籍同性伴侶結婚的台灣人顯著增加。
值得注意的是,選舉失敗導致因此而咎責辭職之舉,成為行政解釋改變的誘因。實際上這應算是人民透過民主選舉程序方式促成法律演進的事例,也可謂從政資深的蘇貞昌院長留給同志族群們「珍貴的禮物」。
(三)部分解決「兩岸同婚」問題
台灣人與中國籍同性伴侶的結婚問題上,因涉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婚姻的特殊程序而無法完成登記。因異性間的中台配偶如在台辦理結婚登記,必須先在中國結婚後持中國結婚證明,於台灣移民署申請進行結婚面談,通過後才能在台進行結婚登記。包含異性結婚,與中國公民之間的結婚異於其他外國人,基於台灣的國安考量,受到如上不同於涉民法的規範。儘管如此,已有多對中台同性伴侶期望辦理結婚登記,為此提起訴訟要求結婚。其中一對在美國已結婚的中台男同志伴侶,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獲得勝訴,被判此二人之結婚應被承認。內政部因此於二○二四年九月十九日發布行政函釋,針對已於第三國合法結婚者,例外承認其在台婚姻效力。同年十月七日,首對中台男同志伴侶於高雄市完成結婚登記。如此看來,在保障人權與國家安全之間,台灣選取了一種微妙的平衡。但若想根本解決此問題,仍有賴中國官方承認同性婚姻,否則要比照異性婚姻模式來同等對待同性伴侶的確相當困難。
(四)修改共同收養相關的法條
原同婚專法第二十條中,僅準用民法中對於收養其中一方親生子女(繼子女)之規定,未準用對第三人子女的共同收養規定。儘管如此,高雄少年家庭法院在二○二一年十二月以個案判斷首度認可同性配偶能夠共同收養幼兒(參見本書第十二章)。而後二○二三年六月九日,立法院通過同婚專法修正案,將民法的共同收養相關規定也準用到同性配偶。至此同性配偶也得和異性配偶平等地共同收養孩子。
(五)趨於解除對人工生殖生育的限制
由於現行台灣人工生殖法未將同性伴侶納入適用範圍,為此同性配偶被排除在人工生殖之法外。意即目前台灣的同性配偶無法以合法人工生殖進行生育,僅能前往國外利用人工生殖技術生育,之後將孩子帶回台灣,以形成合法親子關係。為解決此問題,衛福部於二○二四年五月十四日向立法院提出修法草案。依據大法官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對於性傾向的差別待遇若未具重要公共利益且手段與目的之間無實質關聯,即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權的保障。因此,草案第十二條第一項將人工生殖適用對象擴及到已完成結婚登記的同性雙方,同草案也開放未婚女性為人工生殖適用對象。
然而,此草案提出後隨即出現各式各樣不同的聲音,為此目前審議停滯中。由於反對聲浪聚焦在可否開放代理孕母制度,尤其在認可男同志利用代理孕母的大膽方案,引發女性團體及其它組織強烈反對,能否進入審議表決仍是未知數。
台灣同性婚姻的立法是在來自反同勢力強烈反對中,幾經多次妥協再妥協後,以不盡理想的規範內容之下通過。然而正如前述,在當事人及支持者的努力以及政府積極推動之下,在短期間內制度已朝著更平等的方向快速邁進。台灣的經驗顯示,「制度小步推出、大步成長(制度先求有再求好)」是可行的策略。即便起初不盡完美,先行立法再找出問題逐步修正改善的做法,對日本也具有一定的啟示作用。
儘管日本落後於台灣數年,日本的婚姻平權終將也會迎來實現的曙光。在日本,所謂的「讓所有人享有結婚自由訴訟」(結婚?自由?????人?訴訟)於二○一九年在全國五個地方法院共計提起六件訴訟。這些訴訟挑戰目前現行排除同性婚姻的法律是否符合憲法規定,並要求認可國會未履行立法義務屬違法行為。截至目前為止,已經有六件一審判決和五件二審判決出爐。此十一件判決中,有十件判決認定現行法為違憲。特別是二○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福岡高等法院的判決,認為現行法律侵害憲法所保障的婚姻自由和平等權,因此屬於違憲。此項判決採用了與台灣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極為相似的判斷架構。若如台灣大法官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做出明確違憲的終審判決,接下來即需進行立法程序。本人希望透過介紹台灣經驗,助日本一臂之力,使同志伴侶也可結婚。這正是當初撰寫此書的初衷之一。也盼本書在推動日本法律改革上獻上一些微薄之力。
透過此《台灣同婚法的誕生與演進》中文版的出版,首先冀望能讓更多廣大華語圈讀者認識到台灣這項偉大的成就以及其背後制度的變革機制。再來是擔綱本書翻譯、也是本人敬重的友人李明峻先生,和擔任細緻校閱的張郁婕女士,使本書的內文除了忠於原著也貼近台灣用語。最後,在當前出版環境困難險峻的情況下仍願意承接本書翻譯出版的印刻文學出版社江一鯉副總編輯,以及引薦本書的清華大學林昀嫺副教授。謹此由衷致上誠摯謝意。
本書日文版所獲獎項:?
第三十五屆尾中郁夫家族法學術獎(日本加除出版)?
第一屆日本台灣學會學術獎(日本台灣學會)?
二○二三 Asia Book Awards�年度最佳亞洲圖書(韓國出版人協會)?
第廿九屆聯合駿河台學術獎(明治大學聯合駿河台)
鈴木 賢?
二○二五年七月 盛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