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版序
基地承租人優先承買權在理論與實務上均甚為重要。例如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832號民事判決一案,此最高法院判決將原判決廢棄(第六次發回更審),特別值得重視;尤其此最高法院判決於司法實務上首次提出「在承租人之優先承買權範圍僅有部分基地之情形,所謂同樣條件,係指實質相同」的見解,已被其他判決引用,頗具影響力。有鑑於此,筆者於詹森林前司法院大法官召集的民法研究工作坊、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院民事法中心主辦的民事理論與實務論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上依時間排序),發表對此最高法院判決的評析。感謝林金吾(此最高法院判決主筆法官)、張譯文、呂彥彬、歐陽勝嘉、周伯峰、林慶郎、張韻琪、黃朝琮等與會先進提供卓見。筆者以之為基礎,撰寫以下三文:
黃健彰,「基地承租人的先買權——以評析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832號民事判決為主(一)」,新學林法學,第6期,頁93-112,2024年12月。
黃健彰,「基地承租人的先買權——以評析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832號民事判決為主(二)」,新學林法學,第7期,頁73-91,2025年2月。
黃健彰,「基地承租人的先買權——以評析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832號民事判決為主(三)」,新學林法學,第8期,頁118-132,2025年4月。
本書本次改版,主要即是將以上研究成果改寫後置於本書第四章。另外,亦將最新修正法規(例如電子簽章相關法規)與最新實務見解(包含2025年9月之判決)納入說明,並增補「民法上之用益物權2011年以後每年新設定登記件數」,且於書末增加英文索引。李政霖、洪品毅、張善綸與許紘愷協助筆者近期研究,在此一併致謝。
黃健彰
2025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