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版序
憲政危機不得不的解決之道
在野黨立委2024年底聯手修改憲法訴訟法(以下簡稱憲訴法)提高憲法法庭評議人數門檻,新版憲訴法2025年1月23日修正公布,其中第30條第2項規定:「前項參與評議之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10人。作成違憲之宣告時,同意違憲宣告之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9人。」加上7名大法官任期屆滿卸任,總統賴清德兩度提名大法官新任人選皆未獲立法院同意,造成現行大法官人數僅有8人,未達開會門檻,因此憲法法庭陷入無法開會的困境。
2025年12月19日,已經停擺約1年的憲法法庭重啟作成「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以下簡稱本號判決),憲法法庭認為,憲訴法有7條修正條文立法程序出現重大瑕疵,違背憲法正當立法程序,也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均牴觸憲法。憲法法庭雖作成判決,但卻在大法官人數是否達到評議判決的門檻上陷入兩大爭議。本案判決共有謝銘洋、呂太郎、陳忠五、蔡彩貞、尤伯祥等5名大法官參與評議;另外蔡宗珍、楊惠欽與朱富美等3名大法官未參與評議,但透過個人名義共同對外發表〈不同意「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法律意見書〉。
就本號判決而言,因為憲訴法的修法加上立法院兩度否決總統的大法官提名人選,已經造成憲法法庭約1年的停擺,再不自行脫困,不知道要到何時才能恢復憲法法庭的運作;事實上,憲法法庭的運作,也不能受到行政、立法之間的惡鬥而發生障礙,缺少了憲法法庭,權力分立且制衡的運作會嚴重受損。但是,從不同意法律意見書來看,憲訴法是否違憲,跟目前的憲政僵局,未必有直接關連;在依照憲訴法組成合法的合議庭之前,無法預斷是否違憲;而讓憲法法庭可以合法組成,關鍵就在於補足大法官人數,人數補齊了或只要過門檻,就可以合法開會,然後再來決定憲訴法是否違憲,不能以「憲政危機」來超越合法組成的規範要求。
本號判決理由指出,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僅規定大法官的職權與人數等組織事項,對大法官如何行使職權則「有意保持沉默」,代表大法官不受黨派及政治影響,亦不受不當法律拘束,才得秉持獨立立場。本號判決理由也說明,立法者不得以法律阻止或妨礙大法官行使職權,否則該法律即牴觸憲法而無效。新版憲訴法已經阻礙大法官行使職權,既然它本身就是「是否違憲」的審查目標,更不應作為本案的程序規範;因此憲法法庭不受新版憲訴法中,10名大法官參與才能評議的限制,可適用舊版憲訴法規定。
然而,即使直接適用舊版憲訴法第30條,需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大法官參與評議的規定,但目前司法院僅有8名大法官,其中3人明確表態「不願意參與」評議,剩下5人並未滿足8人中的三分之二門檻。對此,判決理由指出,大法官不願參加評議而產生的缺額,應參照大法官任命後未到職,或是「因規定迴避」的情形,符合憲訴法第12條:「依本法迴避之大法官,不計入現有總額之人數」,直接從現有總額中扣除。而且,若不將3名拒絕評議的大法官排除現有總額,將會使憲法法庭陷入無法實質審查本案、或其他釋憲案的極端情況。因此,參與評議的多數大法官認為,現有總額應扣除3名大法官後剩下5人,而5人再以三分之二計算,意即只要有4名大法官參與評議就能作成判決。
事實上,大法官基於憲法規定,是人民基本權利的守護者。大法官最重要的職責,就是憲法訴訟法上的違憲審查,憲法法庭一旦因大法官人數不足而被癱瘓,將會是民主法治國家的重大憲政危機。當人民的基本權利受到國家侵犯時,國家無法提供給人民即時的權利救濟,這樣的國家實在不配稱為法治國家,這也是台灣當前的憲政危機!本號判決最後折衝出來的結果是此憲政危機「不得不的解決之道」,而不同意法律意見書雖訴求憲法法庭程序正當,但卻無視大法官作為人民基本權利守護者的天職!
這本憲法教科書,第1版因我的內心關懷,著重在基本原則與基本權的論述;第2版主要補充了國家組織的論述;第3版加強憲法作為全民共識的論述;第4版除了將最新的大法官解釋新增融入各處外,更希望「尊重他人」能成為法律新鮮人學習憲法的基礎;第5、6、7、8、9、10、11、12、13、14、15版不但對焦在公民素養作為憲法的教學目的,而且增補了國內外重要的憲法學文獻,藉此提升本書所掌握的憲法學深度,並改版以APA方式增列詳細參考文獻,且將公民投票法修正的相關內容,與憲法訴訟法的運作重點,完整的加以補充與論述;第16版則主要對焦在憲法訴訟法新制並與舊法作比較,並進行全書的仔細文字勘誤,期待本書以最新的面目與讀者相遇。
最後,這本憲法教科書的最新改版完成,要特別感謝我的研究生許柏勛協助增補,以及蔡東敏、吳健豪、伍珈葵、李欣樵協助校對等工作,也要感謝元照出版公司的良善互動與積極鼓勵。
許育典
2026年5月20日17時
寫於和鄉曲書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