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施密特看來,這種旨在維護憲法的權力須具備如下條件:首先,它不能位居其他合憲權力之上,而是在一種平行格局中與其他合憲權力發生聯繫,以求取必要的平衡;第二,它必須是中立的,不依賴或偏向任何其他合憲權力,但卻能夠提供一種特殊的保障機制,使不同的權力部門在憲法的框架內活動。按照法國古典自由主義思想家貢斯當的表述,這是一種「中立性、調解性和規制性權力」,而在19世紀的市民法治國中,國家元首(無論是國王還是總統)就充當了這種「中立性、調解性和規制性權力」的主要載體。書評:施密特在希特勒政權下的所作所為,並沒有變更這樣一個事實,即在現代德國學者討論這個〔法治〕問題的文獻中,他的論著依舊是最具學識且最富洞見力的;尤請參見其所著《憲法學說》和《憲法的守護者》。──海耶克(F. A. Haye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