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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法律倫理

美國法律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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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89861244372
布萊恩•甘迺迪/著
商周出版
2005年8月03日
117.00  元
HK$ 99.45  







* 叢書系列:人與法律系列
* 規格:平裝 / 416頁 / 15*21cm / 普級 / 單色印刷 / 初
* 出版地:台灣


人與法律系列


社會科學 > 法律 > 概論









  討論法律倫理的中文書很少,本書旨在改變此種狀況。法律倫理很重要,對追求法治(rule of law)的國家,像是台灣,尤其重要。法律倫理是法律改革的重要一環,而台灣正在進行重大的法律改革。法律倫理對民主很重要,因為民主的基石在於法律,而法律的基石在於法律人(lawyer)。

  本書的主旨在於介紹美國的法律倫理觀念給台灣律師、檢察官、法官、法律學者等專業法律人與一般民眾。期盼專業與非專業的讀者讀到這本書時,能開始思考美國的法律倫理觀念能如何融入台灣的法律倫理制度。本書目的是要提供一些可作為改善台灣法律倫理制度借鏡的觀念,希望本書不但能在法律人圈子內被閱讀,更能觸及一般民眾,因為這是一個公眾應該有很多要求和意見的領域。作者把本書當作啟發思考的觸媒獻給讀者,企盼讀者能認真思考法律與法律工作者在台灣社會現有與應有的角色,以及規範法律工作者該有什麼樣的專業準則。期望能挑起話題、引發討論。這就是本書的目的。

作者簡介

布萊恩•甘迺迪(Brian Kennedy)

  美國加州律師,曾任公設辯護人、重罪辯護律師、檢察官及刑事訴訟上訴律師。在台灣曾任東吳大學法律學系講師。他長期教授美國刑事訴訟相關研究,於《全國律師雜誌》闢有專欄,並著有《詢問證人的技巧》(2002)一書。

審訂者簡介

蔡兆誠律師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系畢業,美國華盛頓大學研究。曾任臺灣人權促進會執行委員。目前擔任高科技法務工作。1998 因擔任死刑案件義務辯護,意外發現「懲治盜罪條例」的效力瑕疵,引起學說、實務的激烈爭論。該條例是我國最重要的特別刑法,充斥「唯一死刑」規定。最後,透過法、政、學、媒體、人權團體等各界共同努力,「懲治盜匪條例」終於在2002年1月30日廢止。

譯者簡介

郭乃嘉

  東海大學外文系畢業,現專事翻譯。譯作包括《詢問證人的技巧》、《證據法入門》、《海豚》、《發現時間的人》和《牆外的聖女雅妮》等。



獻詞
前言
1. 美國法律專業倫理-------導論
2. 法律倫理與誡律的歷史
3. 法律倫理的道德基礎
4 . 信任、金錢與信託帳戶:保護民眾免受「監守自盜」的律師之害
5 . 對法院誠實
6 . 性、客戶與受託責任
7 . 遇有違反倫理情事的檢舉責任
8 . 企業與律師
9 . 法律倫理教育
1 0 . 不當執業行為與法律倫理
1 1 . 加州的律師懲戒制度 (上、下篇)
1 2 . 世紀大審判:法庭外言論的法律倫理
1 3 . 法庭外言論與法官倫理
1 4 . 法庭外言論與律師/檢察官倫理
1 5 .倫理、檢察官與媒體
1 6 . 妨礙司法與倫理
1 7 . 法官收賄
1 8 . 加州的法官懲戒制度
1 9 . 加州刑事法官違反倫理的情形
2 0 . 加州法官如何主持刑案審理:法官角色與倫理
2 1 . 控制律師:倫理、禮節與藐視法庭
2 2 . 律師笑話
2 3 . 律師倫理與通俗文化
2 4 . 律師英雄



〈推薦序〉

法律人的職業倫理攸關司法改革的成效
翁岳生院長

  我國移植西方法制已超過一世紀,近代西方法制的發展可溯及兩千年前的羅馬法,而著名的羅馬法諺所謂:「法乃善良與公平之藝術」(IUS EST ARS BONI ET AEQUI),正說明「法」在西方法律文化背景中實蘊涵倫理的性格。當代歐、美各國法院傳統建築中,多設置正義女神的雕像或圖像,其共同特色在於手持象徵公平的天秤及寓含實力的銳劍,形態莊嚴典雅,令人肅然起敬,充分反映人民心中對於正義的意象。基於這種信念,以公權力為後盾的法官應具有公正、莊嚴的形象,才能有效運用專業知識及智慧涵養,發揮社會正義最後一道防線的功能。我國新近發表的法院體系圖誌,基於司法為民的理念,以天秤、法槌及人形,象徵司法公正、莊嚴及專業,實與西方法制的倫理內涵具有共通的脈絡。

  法律固然具有倫理性基礎,但「徒法不足以自行」,在當代法律的宗教及神祕色彩淡化後,解釋或運用法律人士的俗世性格漸受重視,職業倫理準則的建立於是成為實現正義的必要條件。為因應這種趨勢,法治先進國家多訂有法律相關專業人士的職業規範。以英美法系法官的行為準則為例,聯合國為增進人民對於司法的信賴,曾提出所謂孟加洛(Bangalore)原則。歐洲法官諮詢會(CCJE)在歐盟委託研議下,也提出「歐洲法官倫理標準」(The European Standard of Judicial Ethics;Der Europ鄜sche Standard Richterlicher Ethik),足見舉世重視執法人員倫理規範的潮流。

  在英美法系國家中,法律倫理(Legal Ethics)主要是探討法律實務界人士的職業規範,尤其是執業律師的行為準則,當然,法官行為準則的研究也日趨重要。當代法律倫理學的研究重點,一方面是區別律師與法官在實現正義過程中所扮演不同角色的問題,另一方面則是探討律師在面對客戶利益及法律規範有所衝突時如何因應的問題。相對而言,德文法律界所指法倫理(Rechtsethik)一詞,主要是思考法的內在正義等根本問題,具有接近法哲學的學問性格,雖然和Legal Ethics的實務行為準則取向有所差異,但兩者強調追求正義的目標,則不分軒輊。

 本書作者美國加州律師Brian Kennedy先生,曾任教於東吳大學法律學系,著有「詢問證人的技巧」一書,對於向國人介紹美國刑事訴訟相關實務,不遺餘力。過去幾年來,曾在《全國律師月刊》的專欄連續撰文解說美國律師及法官的行為準則,文章平鋪直敘,用語淺顯易懂,尤其是輔以大量具體實例,使人對於美國法律倫理的實務運作容易有較深入的認識。此外,文中也對於我國司法實務的現況提出敏銳的觀察,作者並舉出部分案例,對於司法改革相關問題提出批評及建言,值得關心司法改革的人士共同思考。另一方面,我們也要知道,任何深入的比較法學研究,除分析特定制度的條文規範以外,絕不能忽視法律文化的背景脈絡,只有將所比較法律體系的歷史、社會和哲學等面向列入研究的視野,才能在特定社會的歷史條件中,對於法律制度從事追根究底式的思考、分析,也才能真正窺其堂奧,今後我們在這方面還有不少努力的空間。

  我國過去所推動的司法改革,往往偏重制度層面的專業問題,事實上,「人」是影響法制成敗極重要的關鍵,而法律人的職業倫理正攸關司法改革的成效。法律人有專業而無倫理是盲目的,有倫理而無專業是空洞的,專業和倫理都是司法改革成功的必要條件,這也是我一向重視法律倫理的根本原因。本書的出版,不僅順應當前重視法律倫理的世界趨勢,也對於目前在我國較不受重視的法律倫理學領域,提供參考研究的資料,有助於國人對這個重要領域的重視與拓展,因此,我樂意向讀者推薦本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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