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移植西方法制已超過一世紀,近代西方法制的發展可溯及兩千年前的羅馬法,而著名的羅馬法諺所謂:「法乃善良與公平之藝術」(IUS EST ARS BONI ET AEQUI),正說明「法」在西方法律文化背景中實蘊涵倫理的性格。當代歐、美各國法院傳統建築中,多設置正義女神的雕像或圖像,其共同特色在於手持象徵公平的天秤及寓含實力的銳劍,形態莊嚴典雅,令人肅然起敬,充分反映人民心中對於正義的意象。基於這種信念,以公權力為後盾的法官應具有公正、莊嚴的形象,才能有效運用專業知識及智慧涵養,發揮社會正義最後一道防線的功能。我國新近發表的法院體系圖誌,基於司法為民的理念,以天秤、法槌及人形,象徵司法公正、莊嚴及專業,實與西方法制的倫理內涵具有共通的脈絡。
法律固然具有倫理性基礎,但「徒法不足以自行」,在當代法律的宗教及神祕色彩淡化後,解釋或運用法律人士的俗世性格漸受重視,職業倫理準則的建立於是成為實現正義的必要條件。為因應這種趨勢,法治先進國家多訂有法律相關專業人士的職業規範。以英美法系法官的行為準則為例,聯合國為增進人民對於司法的信賴,曾提出所謂孟加洛(Bangalore)原則。歐洲法官諮詢會(CCJE)在歐盟委託研議下,也提出「歐洲法官倫理標準」(The European Standard of Judicial Ethics;Der Europ鄜sche Standard Richterlicher Ethik),足見舉世重視執法人員倫理規範的潮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