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和平協議不可能解決所有問題,但就像諾貝爾和平獎得主芬蘭前總統阿提沙利(Martti Ahtisaari)所說的,和平協議可以作為一種制度或政治框架,讓所有的參與者得以繼續安排和平的進程,使各方能夠繼續共同努力在問題上達成一致的意見。檢視國際社會所簽署過的和平協議主要可以分成三大類型
(1)衝突國家簽署和平協議;
(2)對立雙方簽署和平協議;
(3)自願性簽署和平協議等三類,著名的以色列與巴勒斯坦的《奧斯陸和平協議》(the Oslo Accords)後,三人共同獲得諾貝爾和平獎。)、北愛爾蘭的《貝爾法斯特協議》(Belfast Agreement)及印尼亞齊和平協議(Indonesia’s Helsinki Agreement)等三項協議則分屬上述三類。而這三類的和平協議也促使參與談判簽署協議的政治領袖都獲得了諾貝爾的和平獎。與這三類和平協議簽署相類似的南北韓,也同樣促使南韓大統領金大中獲得諾貝爾和平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