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這個都市的音樂展演聚焦在亮麗的小巨蛋、娛樂版的八卦故事,當MTV與Channel V充斥著無關乎音樂,以耍弄與旋轉貝斯的伎倆當作玩樂團的趣事之類的影像,過去十多年來台灣玩團、創作音樂的年輕人,是如何被音樂產業中的主流玩家對待?他們又是如何看待這個大者恆大、小者趨小的音樂與媒體環境?玩音樂對他們而言,是否只是年輕不留白的過渡,或是延遲進入主流社會的小小叛逆姿態?還是堅信玩音樂的同時,there exists something bigger than music itself!
青少年(teenager)這個詞彙始於1944年美國人的發明,指的是介於14到18歲之間的年輕人。打從一開始,它就是廣告商與製造商為了反映少男、少女(adolescents)新興購買力而創造的行銷用語。這意味著青年(youth)業已成為他們自身的標靶市場,也意味著他們成為分立的年齡團體,有著自身的儀式、權利、和需求。(Teenage, Jon Savage,2007: xv)
西方的脈絡下,teenagers與youth兩詞,原本難以區分。Jon Savage書名Teenage的副標就叫做「青年文化的創造」(The Creation of Youth Culture),它指的是19世紀下半葉至1945年止的「青年文化史前史」。或許自二次大戰後,消費社會的逐漸成形與大學教育的普及化,製造了大量延遲就業的年輕人,使得「青年文化」一詞更為指涉可以有條件長出獨立個體化思維的年輕人的生活態度與體驗,讓他們從模糊面貌的芸芸眾生之中分辨出來,而不再只是產業的勞動力後備軍;但是否發展出上述的狀態,是社會/文化脈絡下鬥爭的過程與產物。它可以是1950年代美國的「垮掉的一代」──他們之中,有人自虐地稱為「白種黑鬼」,刻意挪用黑人處境發展出放蕩不羈的生活、文化,蔚為前衛;也可能是隨著挪用黑人音樂將之白人化的貓王和其他白人巨星的音樂手舞足蹈,由商業音樂市場所支撐的消費性青年文化。而1960年代美國的「反叛運動」,尤其是嬉皮文化,在商業媒介不斷地重新打造與無遠弗屆的傳播而終究神聖化,這可能是我們最為熟悉的美國式「青年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