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途徑的特色在於能夠為基層實務工作者提供直接且實質的幫助。儘管闡述社會政策歷史,對實務工作僅有間接助益,但本書仍予以重視。社會福利計畫與政策的歷史發展是專業的一部份,但絕非只是一個技術上的途徑。這也是本書撰寫第二章「瞭解社會政策分析系絡」的原因,其主要探討發生於1930年代的經濟大蕭條(Great Depression)、1960年代公民權利的爭取、以及詹森政府(Johnson Administration)時期「反貧窮之戰」(War on Poverty)的歷史變革。現今許多社會政策的新興制度,多半是紮根於這幾十年中。儘管如此,歷史背景的重要性,也不可能在單一的書本或課堂中完全介紹。
本書主要由兩個面向所組成:社會問題分析以及社會政策與計畫分析。本書將強調社會政策對於社會工作與其他人本服務的重要性。因為社會政策可能有助於社會工作的執行,但也可能對其造成限制,因此學生有必要多加瞭解社會政策。本書第一部份主要任務在說明如何使用四種相關但不盡相同的面向來分析社會問題:問題認定(problem definition)、意識形態(ideology)、因果解釋(causal explanation)、受惠者與損失者(gainers and losers)的界定。
有三位學者對於本書概念的形成影響甚深,由於我未曾師事三位大師門下,甚至未曾與他們交談,因此僅能藉由謝辭感謝他們對本書的貢獻。本書的學術基礎,在概念部份運用狄瑪斯(Richard Titmuss)於倫敦政經學院(London School of Economics)任教時所發表的論文;分析途徑則是參考勃恩茲(Evelyn Burns)於1948年「美國社會安全制度」(The American Social Security System)一書中所提出的相關論點。若本書能夠成功地達成目標,都要歸功狄瑪斯於1950、1960年代以及勃恩茲於1940年代晚期所提出的新穎見解。最後,芮恩(Martin Rein)關於「價值批判政策分析」(value-critical policy analysis)的精闢論見,就老師如何教導學生完成清楚、務實、以價值為基礎的判斷方面(無論社會政策及社會計畫是否對顧客有利),均給予我不同於 1990年代的思維方式。
本書其他觀點是得力於在過去漫長歲月中,曾給予我教導的老師們。他們是我所擁有最大且最豐富的寶藏。
亨利(Claude Henry)教授透過許多經典學術大作拓充我思考的廣度,瑪莉兒(Maude Merrill)教授以及拉森(Garnet Larsen)教授更是秉持無比的耐心與包容力,將社會政策議題介紹給年輕的研究生。歐索瑞奧(Elizabeth Ossorio)教授教導我在研究過程中所應具備的決心與智慧。一個致力於社會工作的科學家戈敦(William E. Gordon),以及一個教授科學的哲學家魯德勒(Richard Rudner)亦需一併感謝。
更要感謝的是那些幫我校稿的人,我由衷感謝他們的努力以及寶貴的評論意見:科羅拉多州立大學(Colorado State University)的薛佛(Bradford Sheafor)、堪薩斯大學(University of Kanasa)的維克(Anne Weick)、克里夫蘭州立大學(Cleveland State University)的貝爾(Winifred Bell)、西馬里蘭學院(Western Maryland College)的艾威爾(Mary Ellen Elwell)、密西根州立大學(Michigan State University)的赫瑞克(John M. Herrick)、俄亥俄州立大學(Ohio State University)的羅斯勒(Milton S. Rosner)、北愛荷華大學(University of Northern Iowa)的葛林(Mitchell A. Greene)、奧克拉荷馬大學(University of Oklahoma)的魏德爾(Kenneth R. Wedel)、東田納西州立大學(East Tennessee State University)的柯克斯(Arthur J. Cox)、塔博爾學院(Tabor College)的庫特勒(Joseph Kuttler)、伊利諾大學香檳校區(University of Illinois at Urbana-Champaign)的夏費(Gary L. Shaffer);伊利諾之盧森家庭及兒童服務機構(Lutheran Family and Child’s Services of Illionois)的龐克(Jan F. R. C. Bonk);堪薩斯大學(University of Kansas)的瑞普(Charles Rapp)、加州州立大學長堤校區(California State University-Long Beach)的羅培茲(Rebecca Lopez)、羅耀拉大學芝加哥校區(Loyola University-Chicago)的葛魯勃(Murray Gruber)、莫特社區學院(Mott Community College)的艾森(Sharon Eisen)、德州大學E1 Paso校區(University of Taxas-E1 Paso)的哈芮斯(David Iacono-Harris)。此外,我要感謝以下幾位對於第三版的評論與建議:南密西西比大學(University of Southern Mississippi)的福斯特(Michael Forster)、布倫斯堡大學(Bloomsburg University)的賈克遜(I. Sue Jackson)、以及北阿拉巴馬大學(University of North Alabama)的麥格(Donald G. Magel)。
我要特別感謝我過去所指導的博士學生(現在同時也是我同事)— 維吉尼亞州立大學(Virginia Commonwealth University)的羅威爾(Mary Katherine Rodwell),感謝她細心的閱讀以及對許多章節的研究貢獻。同於於堪薩斯大學(University of Kansas)任教的同事皮爾龐特(John Pierpont)也使我受益良多,他的政策觀點以及運用政策分析方法的經驗,是第二次改版的主力。明尼蘇達大學門卡多校區(University of Minnesota-Mankato)的維特史汀(Richard Wintersteen)對於第三版也有相同的貢獻。
同時我也要感謝麥米蘭(Macmillan)出版公司先前幾位編者,對於本書幾次改版所做的努力,特別是主編夏爾普(Linda James Scharp)、出版編輯羅布(Steve Robb)、印製編輯法伯(Loretta Faber)。同時也要感謝阿靈(Allyn)和貝康(Bacon)對於這本書的編輯處理。
特別要感謝的是吾妻瑪麗(Mary Anne),她讓我對生活與法律有更多的瞭解,第三章多處乃得力於她的協助。此外,也感謝龐克(James Bonk),若沒有他的協助,在我前往美國中部的期間,這本書可能無法得到完善的處理。最後,我要感謝堪薩斯大學(University of Kansas)的布羅區曼 (Marylee Brochmann),於第三版修訂期間,耐心校稿並提供協助與建議(以及有力的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