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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MIX,將別人的作品重混成賺錢生意:重混經濟 侵權與原創之間的新商業型態 REMIX: Making Art and Commerce Thrive in the Hybrid Economy

REMIX,將別人的作品重混成賺錢生意:重混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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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89866526763
勞倫斯.雷席格
葉心嵐
大是文化
2011年1月20日
117.00  元
HK$ 99.45  






* 叢書系列:Think
* 規格:平裝 / 304頁 / 17*23 cm / 普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 出版地:台灣


Think


商業理財 > 電子商務 > 網路行銷/趨勢商機








@英國《金融時報》年度商管書獎
  如果你懂REMIX(重混),你就等於打開了賺錢門徑。

  網路世代如何合理使用文化,並重混、創造出新文化、新經濟?你應該看看網路時代最重要的智慧財產權思想家怎麼說未來。

  不論你身處科技、傳產,或是廣告、文化創意產業,做的是研發設計、行銷企畫或者是內容,你都會問:

  .怎麼想出一個能賣的產品?
  .怎麼在市場中製造話題、博取注意?
  .怎麼替這個產品企劃一個案子,引來錢潮?

  其實,很多好點子都是東借西抄來的;當然不能照抄,你必須能REMIX(重混),不僅讓人欣賞你混得漂亮,而且還會成為一筆賺錢生意。不信你看:

  .同人誌組合、拼貼一種或多種畫風,畫家賺到錢也學得技術,最後塑造出自己的風格。同人音樂創作、同人歌手也是一樣。

  .Amazon網路「書」店把不同產品混搭、關連起來銷售,還開放版面讓讀者上來po文章協助行銷,甚至讓讀者提供二手書的比價程式買便宜書。

  .Google幾乎沒有原創內容,它提供的全部都是別人內容的重混組合,結果它成為最大新聞網站、最大影音網站、最大工商資訊提供者、最大入口網站。

  .Google免費提供搜尋、信箱、新聞、甚至辦公軟體。但是網友不知不覺在幫Google蒐集資料、累積消費訊息,然後Google用這種搜尋排序向廣告商收費。

  .房屋仲介業者將Google地圖和房屋租售資訊、成交行情重新混合,變成一種新的影音售屋與地產行情服務。

  .維基經濟現象(魔獸世界、台灣的巴哈姆特、mobile01……)

  網路的出現,改變資訊分享的方式,如今在分享之外又加上了創作價值、商業利益、乃至於道德、法律等等因素考量,重混在免費分享與販售牟利之間、在創作與侵權的界線只會越來越模糊,商機越來越大的同時,挨告賠錢的機會也同步遽增。

  網路時代最重要的智慧財產權思想家、美國史丹福大學法學院雷席格教授認為,現在的著作權已經到了崩解邊緣,非改寫不可,讓有些重混方式由非法轉成合法。

  這類新型「重混經濟」存在著無數商機。哪種唯讀會遭淘汰、哪種重混會由非法轉成合法……,想贏的人,你必須及早做好準備。

作者簡介

勞倫斯.雷席格(Lawrence Lessig)

  雷席格曾於賓州大學、劍橋大學和耶魯大學就讀,現為美國史丹佛大學法學院教授,創辦該校網路與社會中心(Stanford Center for Internet and Society)、主持創用CC(Creative Commons)計畫,著有《網路自由與法律》(Code: And Other Laws of Cyberspace)、《思想的未來》(The Future of Ideas)、《誰綁架了文化創意?》(Free Culture)等書。

  他曾經贏得無數獎項與讚譽,《科學人》(Scientific American)評選他是Top 50 具有未來眼光的人(Top 50 Visionaries),《紐約客》(The New Yorker)也曾推崇他是「網路時代最重要的智慧財產權思想家」。

譯者簡介

葉心嵐

  曾任新聞網站、電視台及報社新聞編譯。目前專職翻譯工作。


怬ョ@重混,從非法下載開始
引言 文化與經濟成長的必經模式——重混

第一部 從唯讀經濟到重混經濟
第1章 業餘創造力等著要爆發
第2章 唯讀產品前景還樂觀,只要……
第3章 讀寫經濟才是當今王道
第4章 唯讀與重混必須兼得

第二部 重混:這才是新經濟
第5章 商業是經濟,分享也算經濟?
第6章 混合兩種經濟,錢賺更多
第7章 混合經濟下的獲利模式

第三部 想贏的人得先跑,等法律追上來
第8章 法律在管我,但誰來管管法律?
第9章 我們能改變世界。要怎麼改?

結論 誰來幫「重混」一把?著作權法


怬?
重混,從非法下載開始

  二○○七年初,我在柏林與幾位朋友一起吃飯,談起全球暖化,我們討論得越來越熱烈,同桌有位激動過了頭的美國人突然說:「我們必須向『碳』宣戰,各國政府要動起來,我們這些國家的大軍趕快出發吧!」

  我的朋友當然只是打個比方而已,「碳」畢竟不是美國海軍陸戰隊在對付的那種「敵人」。可是,他的發言似乎讓同桌的德國人一時接不上話,沒有人會真的動槍攻擊製造碳污染的人。

  對美國人來說,戰爭不一定是負面的東西。我不是指美國人是熱愛戰爭的民族,我的意思是,美國歷史經驗容許「發動戰爭」的想法。雖然不是出於自願,但戰爭可以矯正重大罪行。戰爭是我們做出的一種犧牲,是為了達到目標而做的犧牲,而且,我們將這種犧牲浪漫化了。

  而這樣的浪漫,允許我們將戰爭的比喻運用到其他社會或政治衝突。我們可以對毒品、對貧窮、對恐怖行動、對種族主義發動戰爭。我們有對抗政府浪費的戰爭、對抗犯罪率的戰爭、對抗垃圾郵件的戰爭、對抗槍枝的戰爭,還有對抗癌症的戰爭等等。
可是,戰爭常常不能解決問題。為了看清真相,我們需要停戰、從戰場往後退一步,問問自己:這場戰爭付出的成本有多高?結果真的值得嗎?

  人皆有罪?著作權法說的

  我是因為「著作權戰爭」才想寫這本書。對於腦筋清楚的人來說,著作權戰爭是對「盜版」發動「戰爭」,因為這種行為威脅了某些重要產業的生存。

  這場戰爭也有重要目標,至少我認為著作權對於健全文化非常重要。如果能適當平衡,著作權將是啟發特定創造形式的關鍵。少了著作權,人類的文化會變得貧乏許多;有了著作權,至少在適當平衡的情況下,我們替偉大新作品的誕生創造動機,否則它們永遠見不得天日。

  但就像所有比喻戰爭的例子一樣,著作權戰爭其實不是為生存而戰。雖然對於特定企業,這是一場生存之戰,但至少不是為了人類或社會的生存而戰。因此我們必須隨時記住,這場戰爭可能也影響了其他價值或目標。我們必須確定,這場戰爭付出的代價是值得的。我們必須確定這是一場打得贏,而且我們樂意付出代價打贏的勝仗。

  我認為,我們不應該發動著作權戰爭。

  這不是因為我覺得著作權無關緊要,而是因為這場戰爭付出的代價遠遠超過任何利益。而且,我認為,只要改變現有的著作權制度就能終止戰爭,同時還能向藝術家和創作者提出保證,他們還是能得到任何著作權制度意圖提供的任何保護。

  我在上一本書《誰綁架了文化創意》(Free Culture)討論過,創意表達的形式與自由,已經遭到保護著作權制度的極端主義份子的嚴重踐踏。

  當時,我的第一個孩子正好出生,現在更讓我擔心的是,這場戰爭對孩子們造成的影響。這場戰爭會對他們造成什麼傷害?會使他們變成怎麼樣的人?會如何改變他們認定怎樣才是正常、正確的行為?當下一代全部被當成罪犯撫養長大時,對社會的意涵為何?

  美國電影協會(Motion Picture Association of America)已故的前會長傑克.瓦倫堤(Jack Valenti)和我有次針對這個議題進行辯論,他提到一場在史丹佛大學的演說中,現場有九○%的學生坦承從P2P音樂分享服務的網站非法下載音樂。

  他要一名學生為自己這種「偷竊」行為辯護。學生的回答很簡單,「沒錯,這或許是偷竊行為,但每個人都這麼做。所以這怎麼可能是錯的呢?」瓦倫堤接著問史丹佛大學的主持人:「你們教這些孩子什麼東西?支持這個年輕人後半輩子的,是什麼樣的道德平台?」

  「支持這個年輕人後半輩子的,是什麼樣的道德平台?」是此時此刻令我感興趣的問題。對我來說,「這個年輕人」代表我的兩個小兒子。對你來說,可能是你的小女兒,或你的姪子。但對於我們所有人而言,不論我們是否有小孩,瓦倫堤的問題確實值得我們注意。當孩子的普通行為被視為犯罪時,支持我們孩子的是哪種道德平台?他們會變成什麼樣子?對他們來說,還有哪些犯罪行為看起來也是正常的呢?」

  其實咱們當中,九成的人得坐牢

  瓦倫堤提出這個問題,希望對「盜版」展開更激烈的懲罰;而我提出這個問題,是要提醒大家思考不一樣的觀點:以我們現在的認知,如果這場對抗「盜版」的戰爭失敗了怎麼辦?如果我們知道在未來的世界,我們的小孩,小孩的小孩,將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使用數位網路存取他們想要的任何內容,我們應該怎麼辦?

  在那個未來世界,我們是否應該繼續抓幾個下載網路內容的孩子,當作祭典的獻禮?我們是否應該繼續開除大學生?威脅對他們提出數百萬美元的民事訴訟?我們是否應該犧牲十人或百人,將他們關進牢裡(依據今天的法律,他們的行為犯了重罪),才足以讓其他人學會停止他們今天越來越常做的事情?

  我認為面對一場沒有勝算的戰爭,最好的方法並不是展開更激烈的對抗。最好的方法是在不開戰的情況下,達成想要的目標,讓整個下一代罪名化的代價太高了。為了捍衛一個世代以前建立的著作權制度,這個代價確實太高了。

  戰爭追求的所有(合法)目標,其實都能用和平手段達成,所以這場著作權戰爭似乎就沒有多大意義。藝術家和作家需要創作的動機。我們需要新的制度來代替目前的系統,重新定義我們稱為「著作權法」的法律制度,使得普通的正常行為不會被稱為犯罪。

  許多人或許會一邊看我的文章一邊質疑,為什麼史丹佛大學和其他美國大學會准我教法律。我要說明的是,這裡提到關於著作權法需要重新定義的說法,沒有任何一句話可以擴大延伸,適用於其他各法規領域。我所談論的是專指一場打不贏的戰爭,以及該場戰爭的替代方案。這個替代方案能使我們的孩子除罪化,當然也包括我們當中的許多人。

  但我承認,我確實相信這種關於著作權戰爭的思考方法,應該影響我們對其他法規制度的想法。好比逃漏稅是錯的,但我們該想辦法推行一套更簡單、更公平的賦稅制度;超速是錯的,但避免犯錯的方法之一,是在郊區筆直的四線道公路取消每小時五十五英里的速限。

  我們應該不斷思考,如何依照規範對象遵守法律的機率大小,逐漸鬆綁法規。我們明知道沒有人會遵守,卻仍然以這種方式規範人們的行為,其實一點好處也沒有。

  換句話說,關於法律規範的效果,我們應該更謙卑。

  如果你心裡存疑,不妨想想這個簡單的例子。二○○五年時,米高梅電影公司(Metro-Goldwyn-Mayer Studio Inc.)與P2P業者葛洛斯特(Grokster Ltd.)的訴訟案件,最高法院判處葛洛斯特因侵犯著作權法敗訴。

  那時我從一個地方廣播電台聽到這個判決消息。這則關於葛洛斯特敗訴的新聞播報完畢後,節目主持人轉移話題,希望聽眾表達對電台的支持。「收聽公共廣播電台的聽眾,有超過九成的人沒有捐錢,」主持人對聽眾喊話,「我們現在需要你的捐款。」

  我曾經針對葛洛斯特案件提供專家意見。我在意見書中提到,內容產業指稱,在P2P檔案分享網路上分享的內容,有九一%違反著作權法。

  但仔細想想,最高法院訴訟和公共廣播電台主持人的抱怨,兩者之間對比的差異讓我嚇一跳。

  這恰好是兩種搭便車的例子:下載小甜甜布蘭妮(Britney Spears)的音樂,卻沒有付她半毛錢;收聽廣播節目「事事關心」(All Things Considered),也沒有付錢給美國公共廣播電台(NPR)。我們認為第一種搭便車的行為是犯法的,第二種卻沒有,為什麼?你認為把收聽公共廣播電台卻沒有付錢的聽眾抓起來對嗎?我當然不同意。你可能會好奇,我是否認為人們應該透過免付費電話,捐錢給布蘭妮?不,我的答案還是否定的。

  這個故事的重點在於讓你知道,事情並不一定總是黑白分明,經常存在曖昧不清的灰色地帶:我們有很多不同課稅方式,用來籌措公共財需要的收入。我們必須從這些不同方法當中選擇最好的一項。

  本書要傳達的是,當我們在選擇最好的方法時應該想到,我們的選擇是否會讓孩子成為罪犯。這不是唯一一個考量因素,但國會在思考如何以最佳方法,解決數位科技——從下載到重混,對傳統著作權產業造成的衝擊時,卻完全忽略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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