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翻譯之「專利」一辭,在英文是「Patent」。此字源於拉丁文之「Patere」,其真意是「to lay open」,就是「to make available for public inspection」的意思。這也就說明了「專利」一辭之字源字義是「開放」而非「專屬」、「關閉」的意思。正是要使發明之內涵及其詳細執行方法公諸於世人,使得世人都能共用,以利公眾,所以才設立此一制度。為了使發明所有人甘心樂意將其發明之秘方秘訣公諸於世,且將其細節無一保留不宣(所謂「真傳」!),自然也應該給其發明所有人一種合理的補償與限期的專屬利益,例如授予其多少年之專屬製造權以換取其之後的永久公開供世人享用,永世造福人群。此一制度以公權力介入,以限期的「專利」換取永遠的「公開公利」,實是人類文明的一大進步思想與制度。對此一劃世代之進步,我國遲至1944年方由中華民國政府公布了中國的第一部專利法典,但到了1949年才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更在改革開放後約1984年才開始實施。至此,中國人所謂的「祖傳秘方」、「傳子不傳女」等私房發明才有了新世代的革命精神與革新做法,方能利己益人,公私雙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