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篇淺野豐美〈梅謙次郎與後藤新平--初期臺灣法制之法典與慣習〉(梅謙次郎□後藤新平--初期台灣法制□□□□法典□慣習),選自2008年名古屋大學出版會出版的《帝國日本的植民地法制:法域統合□帝國秩序》一書第一編〈台灣的領有□住民的地位〉的第四章。本篇論文透過影響日治初期臺灣法制發展的兩個重要人士--梅謙次郎和後藤新平,討論日治初期臺灣法制的形成與發展。針對日本領有臺灣以後,臺灣法制的建立問題,當時明治政府的外國顧問立場分歧,丹尼遜(Henry Willard Denison)主張屬人法制,卡庫德(W. M. H. Kirkwood)主張屬地法制。而梅謙次郎和後藤新平對於臺灣法制的見解也剛好站在屬人法制與屬地法制的不同立場。在憲法以及新改正的條約是否施於臺灣等問題上,深受當時內閣總理大臣伊藤博文器重的法制局長梅謙次郎,基本上認為條約改正應擴大於臺灣,支持屬人法制,主張日本憲法部分施行於臺灣的論點。而以擔任臺灣民政長官,作為「兒玉.後藤體制」主要決策者的後藤新平,則站在著名的「科學與生物學之原則」,主張「破壞法律制定的原則」,摒棄屬人法制,支持由屬地式領域性的法體系所建構的「法域」。雖然基本的法見解不同,不過在實定法的運作層面,他們的見解也有相似的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