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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性別事件理論概說與處理實務(第二版)

校園性別事件理論概說與處理實務(第二版)
9789862551905
蘇滿麗/著、林宜民/審閱
元照出版
2012年1月01日
160.00  元
HK$ 144  






規格:平裝 / 384頁 / 20K / 普級 / 單色印刷 / 二版
出版地:台灣




[ 尚未分類 ]









  性別平等教育法的立法通過施行,其目的為何?教育人員的角色為何?要當檢察官嗎?當法官嗎?何謂校園性別事件?通報、不通報,「疑似」如何判斷?調查小組的權限為何?調查報告如何撰寫?提懲處建議是調查小組的責任還是義務?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與調查小組的關聯性?這些在處理校園性別事件過程中所產生的疑惑,應如何釐清?

  本書作者為大學法律系專任教師,教授刑法、證據法學、性別與法律課程,以法律理論為基底,集結處理校園性別事件處理之經驗,每章以新聞案例做為思考出發,將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立法目的、法律解釋以及個案處理中,可能產生之疑惑,以非傳統法律教科書之文字,提供給相關教育人員做為參考依據,並且由司法實務審判工作者,審閱模擬撰寫之調查報告書,希冀若在將來可能進入的司法程序中,獲得法院之肯定。

  *特別附錄:
  2011年6月22日總統令公布之「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條文」、校園性別事件作業處理流程、調查程序執行注意事項等。

  *獨家贈送:
  「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文書表單、編卷參考範例」免費下載。(憑書角回函索取)

作者簡介

蘇滿麗

  【現職】
  亞洲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專任教師

  【經歷】
  曾赴瑞典隆德大學法律社會學系擔任訪問學人(Sociology of Law, Lund University, Sweden, 2008.07-2009.02),進行性別主流化及校園議題觀察研究

  【學歷】
  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博士候選人

審閱者簡介

林宜民

  【現職】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庭

  【經歷】
  擔任司法官為刑事審判實務工作多年

  【學歷】
  中興大學法學士
  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法學碩士



二版


自序

第1章 校規是不是法律?——談基礎的法律概念
新聞實例/2
本章導讀/7
壹、基礎的法律責任分類/7
一、民事責任/8
二、刑事責任/9
三、行政責任/11
貳、實體法與程序法概念/12
一、實體法/12
二、程序法/12
三、不同法律責任種類之程序/12
民事責任確定之程序/12
刑事責任確定之程序/14
行政責任確定之程序/16
參、法位階/16
一、憲法/16
二、法律/17
三、法規命令/18
四、位階/18
肆、學生與學校的關係/20
一、對於國民義務教育之中小學學生/20
二、對於選擇教育之高中職、專科、大專學生/20
釋字三八二號/20
釋字六八四號/22
本章回顧/23
重點提要/23
參考資料/24

第2章 我以為學校是孩子可以安心長大的地方——認識性別平等教育法
新聞實例/28
本章導讀/36
壹、案例事實/37
貳、判決書背後的人文敘事/38
參、從兩性到性別的意識扭轉/40
肆、性別平等教育法的立法目的與功能/43
一、性別平等教育法立法目的/43
人格尊嚴/43
性別意義/44
性別平等/48
二、性別平等教育法的功能/49
教育推廣部分/49
程序處理部分/50
本章回顧/53
重點提要/53

第3章 教師的多維影像 ——談教育人員的權利、義務與責任
新聞實例/56
本章導讀/61
壹、教師的多維影像/62
貳、從法律談教師之權利義務/62
一、從憲法面向/62
國民權利/62
國民義務/63
二、從教育行政法規面向/63
教師權利/63
教師義務/64
參、教師之責任/65
一、行政責任/65
服從義務/65
懲戒與懲處/66
救濟保障/67
二、刑法責任/70
三、民事責任/71
四、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特別規定/72
怠為不通報之行政罰/72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證據之責任/72
本章回顧/73
重點提要/74

第4章 孩子別怕,我們會一起保護你!——談為何要通報及規定
新聞實例/76
本章導讀/80
壹、為何要通報/80
一、兒童少年定義/80
二、國家親權/82
貳、通報規定/83
一、法定警政通報/85
法律依據/85
責任主體/85
時限/85
二、行政校安通報/85
法律依據/85
責任主體/85
時限/86
參、通報實務效能與困境/88
一、法定的責任/88
二、校園性別事件之通報行為主體/88
三、違反效果——行政罰/89
行政罰鍰依據/89
行政懲處依據/89
四、通報效能/91
五、困境/92
與家長意見不一/92
「疑似」如何定義/93
本章回顧/95
重點提要/95
參考資料/96
教師加油站/102

第5章 可說不可說——保密規定
新聞實例/112
本章導讀/113
壹、為何要保密/113
一、從被害人立場/113
二、從涉嫌人立場/113
貳、法律規定/114
一、性別平等教育法/114
第二二條第二項/114
第二六條/114
第二七條第三項/115
第三六條第一項/115
二、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115
第二三條/115
第二四條/116
第三二條/116
第三四條/117
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修訂)/117
四、家庭暴力防治法/117
五、性侵害犯罪防治法/117
六、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118
七、刑法/118
第一三二條/118
第三一六條/118
八、少年事件處理法/119
第八三條/119
第八三條之一/119
第八三條之二/119
參、法律效果/119
一、行政責任/119
二、刑事責任/120
三、民事責任/121
本章回顧/122
重點提要/123
教師加油站/124

第6章 性別平等教育法管到誰——適用主體
新聞實例/132
本章導讀/135
壹、適用主體/135
一、適用範圍/135
二、適用對象/135
依據民國一○○(西元二○一一)年六月七日三讀通過、六月二十二日總統公布、十一月十五日施行之修訂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第五項規定/135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九條/136
貳、法律競合/136
一、性別(兩性)工作平等法之立法目的/137
二、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立法目的/137
三、性騷擾防治法之立法目的/137
本章回顧/139
重點提要/140

第7章 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誰說了算——類型與認定
新聞實例/142
本章導讀/145
壹、法律意義之行為/145
貳、校園性侵害/146
一、法律定義/146
二、校園性侵害常見類型/147
第二二一條強制性交罪/147
第二二四條強制猥褻罪/149
第二二七條與幼年人性交罪/150
參、校園性騷擾/152
一、法律定義/152
二、性騷擾定義/152
三、判斷性騷擾/153
該行為具有性本質(sexual nature)/153
違反當事人的自由意願而不受歡迎性(unwelcome)/153
行為具有不合理性/153
行為具有嚴重或普遍性/153
四、性騷擾常見態樣/154
肆、校園性霸凌/155
一、法律定義/155
二、判斷性霸凌/155
伍、校園性別事件適用困境/156
一、先程序、後實體/156
二、兩小無猜——與幼年人性交罪/156
三、性騷擾還是強制猥褻/158
本章回顧/161
重點提要/161
教師加油站/162

第8章 給我SOP其餘免談——調查處理流程
新聞實例/172
本章導讀/173
壹、前言/173
一、性別主流化的意義/173
二、性別平等概念/174
貳、行政程序法理適用及相關重要規範/174
參、調查啟動/175
一、調查主體/175
二、發動方式/176
肆、管轄/178
伍、適用對象/179
陸、受理單位/180
柒、迴避/181
捌、調查過程/181
一、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為權責主體/181
二、得組成調查小組/181
三、調查小組之組織與運作/182
調查小組成員來源/182
調查小組如何進行調查之程序/184
調查小組與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的關係為何/191
玖、調查結果/194
一、實體爭點(證據)如何認定?/194
二、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如何處置?/195
三、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195
四、送達以及教示制度/196
五、文書檔案如何建立與保存管理/197
六、輔導追蹤通報/198
拾、申復程序/198
一、申復之性質/198
二、申復權利人及標的/199
對於不受理決定不服之申復/199
對於處理結果不服之申復/199
三、法定期間/200
四、受理單位/200
五、准駁權責單位/200
六、審議小組成員資格/200
七、迴避/201
八、審議程序/201
九、申復決定期限/201
十、申復結果/201
拾壹、懲處之執行/201
一、應何時開始執行懲處決議?/201
二、若當事人提起救濟,需要延後執行嗎?/202
本章回顧/203
重點提要/203

第9章 法官怎麼說——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判決實務選論
新聞實例/206
本章導讀/209
壹、訴訟審判之證據法則/209
一、刑事訴訟/209
二、民事訴訟/211
三、比較/212
判例字號:六十九年台上字第二六七四號/212
判例字號:四十三年台上字第九五號/213
判例字號:三十八年穗上字第八七號/213
判例字號:二十九年上字第一六四○號/213
四、行政訴訟/213
五、行政調查之證據法則/214
行政調查之目的/214
行政調查程序原則/214
行政調查之標的——訴因/214
法律競合處理/215
貳、高雄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再字第十七號判決/216
一、案例類型/216
二、行政調查與司法訴訟關聯性/216
三、性騷擾行為有無與教師法解聘事由關聯性/217
性騷擾是否成立不影響教師法之認定/217
教評會可採同基礎事實認定教師行為是否適當/218
比例原則/218
本章回顧/220
重點提要/220

第10章 模擬案例之調查報告撰寫
前言/222
案例類型
.大專1—女師對男生/223
.大專2—男師對女生/253
.中小學—生對生/274

第11章問答參考做法
壹、通報/292
貳、身分適用/295
參、程序如何啟動/299
肆、調查處理/314
伍、處置及執行/316
陸、其他類型(簡答)/319

附錄
1.○○學校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作業處理流程及相關權責單位參考作法/332
2.校園性別事件調查程序執行注意事項/338
3.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組成調查小組行政庶務需知/343
4.性別平等教育法(民國100年6月22日修正公布)/344


二版序

  本書於今年七月出版發行,但因性別平等教育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教師法陸續配套增修,另外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大幅修訂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並且公布施行;又因性別平等教育法新法加入關於性霸凌定義,相關連之子法即校園性侵害性騷擾防治準則亦將進行增修,為提供教育人員於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時,最新之法律資訊,本書即進行相關文字之修整,另提供不定期更新法條增補電子資料,讀者可以斟酌運用。

  本書並增加作者於校園與教育人員進行有關校園性別事件之研習時,教師所提出相關問題之擬答,但限於篇幅,關於申復救濟部分,因涉及法律原理原則層面較廣,將另以專書方式集結分析。

  感謝許多教育人員默默地承受著巨大的壓力,卻仍然不減熱忱,只為了──給我們的孩子一個有愛、有關懷的友善教育環境。

  與您同在。

  ─柏拉圖─
  教育的目的,在於讓每一個人俱備「做自己應該做的事」的意願

蘇滿麗 謹識
2011年12月



  一位國中輔導室主任打電話給我,因為學校發生校園性別事件,想要我給予他們在個案上處理的法律能量時,提到學校先前的一個個案。電話中的另一端敘說:

  「……之前,我們學校有一個女學生,國二,和同是我們學校畢業的一個男孩,大這個女孩二歲,談感情,男孩去當兵,後來女孩懷孕了。學校老師發現的,依法通報。婦幼隊本來跟女孩約一個星期五,要去醫院處理。剛好中央長官到地方視察,婦幼隊要幫忙交通指揮,就改約到隔一個星期一。星期六的時候,男孩子當兵休假回家,女孩就說了這些事情,二人決定騎機車私奔,不知道要往哪裡去的路上,發生車禍,被大卡車輾過,男孩當場死亡,女孩重傷送醫,胎兒也沒有了。……」

  我從電話的這一端,沒有看見說話的輔導主任的表情,在她講完之後,我們電話的兩端都呈現靜默。雖然,不久之後,我們繼續談著新的個案的處理內容,但是,我無法抹去在我腦中想像,這二個孩子在決定騎機車想要找到一個大人管不到,法律限制不到的安全地方的那種無助、焦慮與期望。

  為什麼我們成人的世界,無法讓孩子有信任感,孩子得用自己的方法去找自己的天堂?我無法想像,這個女孩在這樣的意外發生之後,她的生命裡對我們成人所設計的法律制度,是否會認同?

  修習法律,從法律系的學生到成為教法律科目的老師,十數年以來,如何將法律成為日常生活的公民意識,尤其在參與了校園性別事件處理的過程中,教育人員是否可以熟稔性別平等教育法的立法目的,而落實於個案的處理,以及通案中進行性別平等教育,以扭轉過去兩性刻板印象,建立人性尊嚴,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的教育環境,這樣的思考,是作者多年來的關懷重心。

  性別平等教育法要做什麼?教師在校於進行教育工作時,除了社會對於教師角色倫理性的期待之外,教師是否能於教育執行中,貫徹法治國基本精神?

  性別平等教育法的通過施行,當校園發生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在程序處理過程中,可能因為教育人員無視法律存在,或是恣意解釋法律,自身觸法卻不知,且往往成為媒體競相報導的標題,然後成為社會輿論所抨擊的箭靶,也造成校園教育環境的不安定。而教育人員本身涉入法律糾紛之後,司法程序耗費時日,非短促時日內可以完結,在其從事教學工作之過程,難以期待有教學品質,而莘莘學子則成為無辜的犧牲者。

  本書係集結作者數年來,以法律作為介面,參與校園法律——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研習、授課、講演之資料,希望給予閱讀者在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時之參酌。並且考量在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時之撰寫調查報告書,由林宜民法官協助審閱模擬之調查報告範例,提供教育人員參酌,以免遭受將來司法認定之反挫。

  另外本書寫作過程,正值立法院三讀通過修訂性別平等教育法相關條文,影響相關法規命令之修改,又在校園進行個案處理之人員,面對文書整卷,往往成為一大負擔,因此,本書因應法條修改以及個案文書檔案編卷需求,另提供不定期更新之電子資料,包含表單範例,讀者可以斟酌運用。

  法律是人民生活秩序的保障,法律應該是被信賴的,給我們的孩子一個沒有恐懼的校園,是所有教育人員的天職。

  ─柏拉圖─
  教育的目的,在於讓每一個人俱備「做自己應該做的事」的意願

蘇滿麗 謹識
2011年5月28日




其 他 著 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