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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志燮的每一天 2008-2015 So Ji Sub’s History Book(紅色溫度 收藏版)
定價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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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體系建構(律師、司法特考、高普考、-體系建構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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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89868863637
顏律師
讀享數位
2012年10月03日
183.00 元
HK$ 146.4
詳
細
資
料
叢書系列:律師、司法特考、高普考-體系建構系列
規格:平裝 / 568頁 / 18K / 普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出版地:台灣
律師、司法特考、高普考-體系建構系列
分
類
[ 尚未分類 ]
同
類
書
推
薦
內
容
簡
介
針對各種考試類科所需求的難度以不同符號標示之,使各該類科的考生迅速掌握所應學習之內容。
大量使用「Note」,以白話解說複雜之法律關係,使艱澀生硬之法律用語也變得淺顯易懂。
運用「體系綱要」建構考生民法總則之體系,有效率的學習民法,不再迷航於民法叢林之中。
透過「經典試題」實際帶領考生練習民法考題,使答題時能夠迅速掌握爭點,切中命題意旨。
作者簡介
顏律師
學/經歷
臺灣大學法學士
臺灣大學法學碩士
律師、司法特考及格
教育部公費留考錄取
現任
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博士生
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律系博士生
律師
目
錄
The Chapter One法例
Section 1 第一節 民法第1條之規範意義 1-2
Section 2 第二節 民法之法源 1-2
Section 3 第三節 民法第1條之「法律」及其解釋 1-2
Section 4 第四節 「習慣法」及「事實上之習慣」 1-7
Section 5 第五節 「法理」及「法律漏洞」 1-9
Section 6 第六節 判例 1-14
Section 7 第七節 學說 1-16
Section 8 第八節 使用文字之準則 1-16
Section 9 第九節 決定數量之標準 1-18
The Chapter Two權利體系
Section 1 第一節 權利之概念 2-3
Section 2 第二節 權利之分類及體系 2-4
第一項「絕對權」(對世權)與「相對權」(對人權) 2-4
第二項「財產權」與「非財產權」 2-5
第三項「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與「形成權」 2-7
第四項「債權」與「物權」 2-14
第五項「專屬權」與「非專屬權」 2-24
第六項「主權利」與「從權利」 2-25
The Chapter Three權利主體
Section 1 第一節 自然人 3-3
第一項 權利能力 3-3
第一款 權利能力之意義 3-3
第二款 民法第6條之規範內容及規範目的 3-3
第三款 權利能力之始期 3-3
第四款 權利能力之終期 3-4
第五款 外國人之權利能力 3-16
第六款 同時死亡 3-16
第二項 行為能力 3-17
第三項 責任能力 3-18
第四項 人格保護 3-19
第一款 人格權之保護 3-19
第二款 身分法益之保護 3-28
第五項 住居所 3-31
Section 2 第二節 法人 3-37
第一項 法人之概說 3-37
第二項 法人之種類 3-38
第一款 「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 3-38
第二款 「公法人」與「私法人」 3-40
第三款 「營利社團」、「公益社團」與「中間社團」 3-41
第三項 法人之能力 3-43
第一款 權利能力 3-43
第二款 行為能力 3-45
第三款 責任能力 3-49
第四項 法人之設立、住所、機關、監督及消滅 3-52
第一款 法人之設立 3-52
第二款 法人之住所 3-53
第三款 法人之機關 3-53
第四款 法人之監督 3-55
第五款 法人之消滅 3-56
第五項 社團法人 3-57
第一款 社團之成立 3-57
第二款 社團章程 3-60
第三款 社團總會 3-60
第四款 社員 3-62
第五款 社團罰 3-63
第六款 無權利能力社團 3-64
第六項 財團法人 3-65
The Chapter Four權利客體—以物為核心
Section 1 第一節 權利客體之概說 4-3
Section 2 第二節 物 4-3
第一項 物之意義 4-3
第二項 物之種類 4-5
第三項 物權標的物特定主義 4-17
第四項 成分 4-17
第五項 孳息 4-18
The Chapter Five權利變動—以法律行為概說為核心
Section 1 第一節 權利變動之總論 5-3
第一項 權利變動體系 5-3
第二項 法律事實 5-4
第三項 權利得喪變更 5-6
第四項 私法自治 5-7
Section 2 第二節 法律行為 5-15
第一項 法律行為之意義 5-15
第二項 法律行為之要件 5-16
第三項 法律行為之種類 5-21
第四項 法律行為之附款 5-35
The Chapter Six法律行為(一)—以要式行為與要物行為為核心
Section 1 第一節 概說 6-2
Section 2 第二節 要式行為 6-2
Section 3 第三節 要物行為 6-7
The Chapter Seven法律行為(二)—以行為能力為核心
Section 1 第一節 行為能力概說 7-3
第一項 行為能力之意義 7-4
第二項 行為能力之類型化 7-4
第三項 無行為能力人與限制行為能力人之保護優先於交易安全 7-5
Section 2 第二節 完全行為能力人 7-7
Section 3 第三節 無行為能力人 7-9
Section 4 第四節 限制行為能力人 7-19
第一項 限制行為能力人概說 7-19
第二項 法定代理人之代理 7-21
第三項 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7-21
第四項 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而為之法律行為 7-25
第五項 不必得法定代理人允許之法律行為 7-29
Section 5 第五節 受輔助宣告之人 7-43
The Chapter Eight法律行為(三)—以意思表示為核心
Section 1 第一節 意思表示概說 8-3
第一項 意思表示之概念 8-3
第二項 意思表示之表示方法 8-4
第三項 意思表示之成立與生效 8-6
第四項 意思表示之解釋 8-10
Section 2 第二節 意思表示瑕疵之體系構成 8-15
Section 3 第三節 意思表示之瑕疵(一) —— 意思表示不一致 8-21
第一項 概說 8-21
第二項 故意不一致→虛偽意思表示 8-23
第三項 偶然不一致→錯誤 8-41
Section 4 第四節 意思表示之瑕疵(二) —— 意思表示不自由 8-54
第一項 概說 8-54
第二項 詐欺 8-55
第三項 脅迫 8-69
The Chapter Nine法律行為(四)—以標的為核心
Section 1 第一節 標的可能 9-2
Section 2 第二節 標的確定 9-4
Section 3 第三節 標的適法 9-5
Section 4 第四節 標的妥當 9-10
The Chapter Ten法律行為(五)—以代理為核心
Section 1 第一節 代理之概說 10-3
Section 2 第二節 代理之要件 10-13
第一項 表明本人名義 10-13
第二項 表明代理意旨 10-14
第三項 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10-15
第四項 代理人之要件 10-15
第五項 代理人具代理權 10-17
Section 3 第三節 代理之法律效果 10-29
Section 4 第四節 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 10-32
Section 5 第五節 無權代理 10-34
第一項 概說 10-34
第二項 狹義無權代理 10-35
第三項 表見代理 10-45
The Chapter Eleven法律行為之效力
Section 1 第一節 法律行為效力之概說 11-3
Section 2 第二節 無效之法律行為 11-3
Section 3 第三節 得撤銷之法律行為 11-12
Section 4 第四節 效力未定之法律行為 11-16
第一項 概說 11-16
第二項 無權處分之行為 11-18
The Chapter Twelve期日與期間
Section 1 第一節 期日與期間之概說 12-2
Section 2 第二節 期日 12-2
Section 3 第三節 期間 12-3
Section 4 第四節 年齡之計算法 12-5
The Chapter Thirteen消滅時效
Section 1 第一節 時效制度之概說 13-3
Section 2 第二節 消滅時效之客體 13-6
Section 3 第三節 消滅時效期間之計算 13-10
Section 4 第四節 消滅時效之中斷 13-18
Section 5 第五節 消滅時效之不完成 13-22
Section 6 第六節 消滅時效完成之效力 13-23
Section 7 第七節 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之異同 13-26
The Chapter Fourteen權利之行使
Section 1 第一節 權利行使之原則 14-2
Section 2 第二節 權利之自力救濟 14-4
第一項 概說 14-4
第二項 正當防衛 14-4
第三項 緊急避難 14-5
第四項 自助行為 14-7
第五項 正當防衛、緊急避難與自助行為之比較 14-9
序
序
本書是筆者集任教於保成、學儒、志光與高點等補習班,多年經驗之大成。有上過筆者所開設民法課程的同學大概都知道,筆者多以各式各樣的題目來帶領同學學習民法,因為很實際地說,同學補習無非為通過考試,而直接以各種同學在考場上可能面臨的考題來教學,可以有效地避免同學在考場上常常發生的「上課都聽得懂,考題都不會寫」之窘境。但是上課講義因為受限於篇幅,文字敘述不可能太詳盡,加上筆者說話速度很快,故同學有時會有來不及抄寫筆者上課所講授內容的困擾,因此本書一大特色在於大量出現「Note」,將筆者在上課時所欲傳授給同學之民法內容,以白話的文字方式在書中呈現,使同學能夠一望即知所涉及之爭議為何,不再因文謅謅之法律文字,使民法初學者往往有「每個國字都看得懂,整句法律文句卻唔知在講啥」之嘆。
本書第二大特色在於,與其說本書是「民法總則條文之解說」,不如說是「財產法之總論」。蓋依筆者之教學經驗,現在若要在民法的題目細分其為民法總則、債編或物權編的考題,實在很不容易!因為現在考題的趨向是將各編章融合而成為一個複雜的考題,並且就是因為考題融合了不同的編章,因此很難區分特定題目是在考哪一個編章〈老實說,筆者亦認為沒有區分的必要,如何把這個題目確實解出來才是重點!〉,惟因考題融合不同編章,故在準備考試時,絕對不能抱持「我現在在學民法總則,因此債編或物權編的內容我可以完全不予理會」這樣子的心態〈甚至是參加高普考考試而只考民法總則的同學,也不能抱持這樣的心態,因為縱使只考民法總則,還是會涉及到不當得利或侵權行為等債編的內容,或涉及到物上請求權或添附等物權編的內容〉。所以筆者向來即是融合民法各編章以從事教學。既然為了幫助同學通過考試,必須要融合各編章以從事教學,筆者編寫本書時,也是抱持著同樣的想法,因此學習民法總則時所會涉及之債編或物權編的內容,筆者亦一併予以交代。所以不要看到本書的厚度就嚇一大跳,心想「唸這麼厚的書才把民法總則學完也太不划算了吧!」因此就棄本書於不顧,筆者深信,若將本書確實讀完,一定可以建立整部財產法深厚的功力。
本書的順利出版,最應該感謝讀享各位同仁的努力,謝謝承勳、王蘋、小梁與阿熊的鼎力支持,一起構思出版之相關事宜,才讓本書能夠臻至完美。更應該感謝老婆巧羚的體貼,因為有她的支持,我才能夠繼續我的夢〈理〉想,於德國攻讀博士。短期內只能趁寒暑假回國期間,才能再於補習班為各位同學服務,希望藉由這本書的出版,能夠幫助各位早日脫離國家考試的苦海。
顏律師
2012年9月 誌於板橋家中
書
評
其 他 著 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