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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內地/香港婚姻法及調解:比較與實務

中國內地/香港婚姻法及調解:比較與實務
9789888039609
趙文宗、阮陳淑怡、李秀華
圓桌文化
2009年10月07日
100.00  元
HK$ 90  






叢書系列:紅投資/圓桌文化/叢書
規格:平裝 / 272頁 / 14*21cm / 普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出版地:台灣


紅投資/圓桌文化/叢書


社會科學 > 法律 > 各國法律















  婚姻既重要但又看來不重要:一般而言,堅持單身不婚者總要解釋辯白萬次,婚姻法卻以龜速發展;內地婚姻法是重點法律之一,然而,不是每所法學院都有全職老師教授婚姻法。此種預設婚姻是人生劇本必然元素,又將婚姻法邊緣化的矛盾態度比較,外地婚姻法近代改革更顯精彩吸引 -- 按下註冊伴侶法不表,英國婚前協議效力婚後財產分配的案例引起不斷不停爭議討論,澳洲2006年才剛完成修訂婚姻法中子女管義規定,現又說要評估其效力及對社會的衝擊。

  本書無意貶低自家法律高呼外地月亮更圓,只希望用嚴肅認真的態度,論述中國內地及香港最新婚姻法。其實,當主流大眾設定婚姻為社會基本單位,我們又甚能忽視規管建構婚姻的律法規章?

作者簡介

趙文宗

  香港大學榮譽法律學士,華威大學(University of Warwick)法學博士,香港城市大學法律碩士,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碩士,蘇格蘭士嘉夫格賴特法律碩士。曾任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平等機會委員會高級培訓顧問、澳洲達爾文大學(Charles Darwin University)法學院講師及占姆士庫克大學(James Cook University)法學院講師。現職香港樹仁大學法律副教授。

阮陳淑怡

  倫敦大學(London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Political Science)法律學士(1978),1995年獲美國Institute of Transpersonal Psychology頒授碩士學位。現為陳仲濤律師行任顧問,並是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的認可調解員及督導員,及區域法院家事法庭調解試驗計劃的認可調解員,亦是評審認可調解員之其中一位成員。自1997年開始,成為香港調解會及其轄下之家事、商業之委員,及社區調解組之會長,曾任香港調解會副會長(2002 —2005)。1999年開始,為香港律師公會之ADR & Mediation Committee之委員。

李秀華

  李秀華教授畢業于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系。現系揚州大學法學院法學教授、民革揚州大學總支主委、 揚州大學法學院婚姻家庭法律診所專案主任,碩士生導師、兼職律師。系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研究會理事、常務理事、中國法學會法律文書研究會理事、中國法學會反家庭暴力網路成員、中國社會科學院性別與法律研究中心成員。揚州市政協委員、揚州市政府立法諮詢員、揚州市救助站法律顧問。



序一 趙文宗
序二 阮陳淑怡
序三 李秀華

香港婚姻法
第1章 近代婚姻的構成條件及責任
第2章 離婚/分居
第3章 中國舊式/新式婚姻、外地婚姻
第4章 婚姻破裂後的財產安排
第5章 婚姻破裂後的子女管養權安排
第6章 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
第7章 反歧法律

香港婚姻調解
第8章 香港婚姻調解的發展背景:調解的優點。過程及技巧

中國內地婚姻家庭法
第9章 婚姻的成立
第10章 婚姻效力的理論與實務研究
第11章 婚姻的終止
第12章 離婚程


第13章 離婚後子女撫養教育問題
第14章 離婚後夫妻關係效力

中國內地婚姻調解
第15章 中國內地婚姻調解制度

香港/中國內地婚姻法律比較

參考書目/文章
作者簡介
成文法索引
案例索引




  這書可說是《跨境家庭:踰越與對話》的延續。徹底清楚研究境家庭這議題,深入研討串國內地及香港婚姻法是必須的。故此,我便邀請 《跨境家庭:踰越與對話》中的兩位作者——阮太及李秀華——一起寫作此書。

  認識阮太是因緣和合的結果。久聞阮太積極參與社區事務,第一次與她見面是在會服務聯會的一個小組會議。那時,我已感到她真 誠希望大家多弓解當下香港家庭面對的困境。後來,她在2008年「社會及法律角度回應跨境家庭離婚」會議上發言,她對婚姻法及調解的見解非常獨到,令參與者留深刻印象。及後,我們一起寫作《跨境家庭:踰越與對話》,她交稿準時無誤,文章觀點一針見血。所以,這次再力邀她合作。

  和李秀華合作超過十年,是老朋友老拍檔了。她一直對完善內地婚姻法充滿熱誠,和她一起寫作,質素絕對有保證。

  說過無數次,香港婚姻法不受重視。我一度覺得那是一個誤會。畢竟2008年《家庭暴力修例》的修訂沒甚麼拖延,同性伴侶又將納入受保障範疇。

  然而,在撰寫此書途中,我再翻閱法律改革委員會的《子女管養權及探視權》報告書。該報告於2005年發表,除了關於「家庭暴力」的建議,至今未有任何意見落實。當中有部份討論是以澳洲法律為依歸,但澳洲法律早已在2006年全面更改。

  浪費學者專業精力及時間不是最大問題,置業界及公眾意見討論不顧也不是最終關注,我關心的是引至這種浪費不顧的底蘊原因。請留意:現在不是討論同性婚姻或伴侶法等敏感議題,而是每日都在我們身邊發生的離婚及子女管養爭論。是政府立法會不覺得妻夫離異是大問題,還是她/他們認為穩定婚姻才是常態健康,離婚者就應自作自受,其子女就可以天生天養?究竟是自由法律觀作祟,以為婚姻是私人小事,認為婚姻官司屬蠅頭小利,不值一晒,還是眾人以為法律不應是處理婚姻衝突的最佳工具而已?當中因由我始終搞不懂。

  書中各作者對「男女」「女男」「父母」「母父」用法不一各自表述,顯示各人對性別觀念的看法詮釋,讀者看來或會覺混亂,但我卻堅持這是學術自由的再現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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