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制源自英美法系,本身頗具彈性、想像性與開創性(flexible,imaginative and creative),因而曾有英美法學者戲稱信託法是最具文學性質的法律,並推崇之為英美法上最大的成就;個人或許受遺傳基因(先父葉俊麟為台語歌詞作詞家)的影響,閒暇時頗好文學與音樂,且自公職退休後,兼任信託法的教學所需,近年來又參與修法工作,埋首研究結果,愈覺得其學理浩瀚無窮,實際上事例也趣味盎然,因此盡量閱讀國內外相關論著、文獻及相關裁判,每遇到相關疑難問題,乃收集資料,整理分析並加以研究,因而十多年來陸續在解釋論上為疑義之探究,或從立法論上為檢討,先後撰為本書相關論文,其中部分曾發表在法學雜誌或於信託法制研討會,均已在該論文末註明。至於書末附錄,其一「信託法講述綱要」,原係使用於法務部行政執行官講習(三小時)信託法時參考;其二「全民信託英『撿』」,原係「撿選」自所閱讀英文論著中與信託法制相關之重要詞句,以英文與中譯對照,而附在「我國信託法析要」一文之後,係提供學生上課與閱讀信託法英美文獻資料時參考;第三則「歐洲信託法原則」與第五則「日本有關公益信託之法律」之譯文,則係撰寫本書相關論文時所作翻譯,為讀者查閱與自己再作研討方便,均附原文以供對照;第四則「信託法第七章信託關係之消滅修正建議條文對照表」,是提供上述研究修正小組(本人任該章之審查委員)開會時參考,併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