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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性騷擾說不:輕鬆解讀性別三法

向性騷擾說不:輕鬆解讀性別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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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89862553008
蘇滿麗
元照出版
2013年5月01日
117.00  元
HK$ 105.3  







規格:平裝 / 216頁 / 20K / 普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出版地: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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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主流化:消除歧視 性別平等 CEDAW相關配套

  為落實推動總統96年2月9日簽署加入之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以下簡稱CEDAW),立法院於100年5月20日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以下簡稱CEDAW施行法),並自101年1月1日起施行。依據CEDAW施行法,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均應符合CEDAW有關性別人權保障之規定,並應於本法施行3年內完成法令之制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以符合CEDAW規定。為落實推動CEDAW,行政院於101年6月21日函頒『性別平等大步走-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計畫』,以辦理CEDAW相關教育訓練、宣導及法規措施檢視之配套工作。

  西方國家所認定的「性騷擾」如何影響我國並且形成法制,含括行政責任、民事責任以及刑事責任範疇,本書以「性騷擾」相關實定法制做為敘述,提供讀者關於我國性騷擾法制實務的理解。

作者簡介

蘇滿麗

  【現職】亞洲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專任教師

  【經歷】曾赴瑞典隆德大學法律社會學系擔任訪問學人(Sociology of Law, Lund University, Sweden, 2008.07-2009.02),進行性別主流化及校園議題觀察研究。致力於將所學法律通俗化之工作,包括參與司法實務少年觀護所、監獄的法治教化工作,以及校園性別平等教育議題推廣。除列為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學術/實務/調查人才庫之外,歷任縣市政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委員、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委員、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委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及教育部第10屆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學歷】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法學博士

  【著作】
  愛情性別與法律
  校園性別事件理論概述與處理實務
  校園性別事件救濟理論與爭議實例概述—正當法律程序
  校園法律與生活

  【講授科目】刑事法、證據法學、性別與法律


  校園法律與生活

  【講授科目】刑事法、證據法學、性別與法律
詳細資料

規格:平裝 / 216頁 / 20K / 普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出版地:台灣

目錄

自 序

第1章 緒 論/1

第2章 甚麼是性/騷擾?
 第1節 性與性別/6
 第2節 騷擾態樣/20
 第3節 騷擾成因/22
 第4節 騷擾影響/28

第3章 立法緣由
 第1節 性別工作平等法/32
 第2節 性別平等教育法/35
 第3節 性騷擾防治法/42

第4章 性騷擾要負哪些責任?
 第1節 法律責任類型概說/46
 第2節 誰要負何責/50

第5章 職場/學校/社會場域如何適用?
 第1節 職場處理程序/72
 第2節 學校處理程序/77
 第3節 社會處理程序/94

第6章 軍人身分之規定與適用程序
 第1節 現行關於軍人主體權益之重要依據/104
 第2節 處理程序/106

附 錄
 1.三法救濟程序處理比較/120
 2.性別工作平等法與性騷擾防治法之相關比較/123
 3.性別工作平等法/138
 4.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147
 5.性別平等教育法/150
 6.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162
 7.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175
 8.性騷擾防治法/179
 9.性騷擾防治準則/186
 10.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192
 11.國軍人員性騷擾處理實施規定/194


自序

  辦公室裡老是有人自以為幽默講的情色笑話、走過茶水間總會被同事碰到身體、電子郵件收到情色廣告信、手機會收到骯髒簡訊等,在現行臺灣的法律公民意識會知道受到他人的如此行為,可以提出性騷擾的申訴來救濟。但是若批評別人是同性戀、陰陽人,是否也是歸類於性騷擾行為?西元1970年代,研究女性在社會中的生活經驗以及描述女性與男性的角色的觀察,個體不僅僅存有生物性的差異,在受社會文化的影響後,提出了「性別」的概念,「性」包含了多面向形成複雜的互動,不僅僅限於以生理性別作為唯一的區分標準,包括從生物性別出發的男/女身體的特徵、社會對於性別的文化建構,以及社會文化中所展現性別角色的表現。

  至於性成為騷擾手段的論述是從美國學者凱瑟琳.麥金儂(Catharine A. MacKinnon)開始,其觀察職場中因為權力不平等而形成的騷擾要脅,從發生及存在必須進行整體觀察,男/女二元論所呈現出的社會階層所占不同層級的位置,在性別權力不對等的情形下,女性的「性」在經濟生產的職場中,受到男人結合經濟優勢以及社會建構之男子氣概的侵擾與支配,女性被迫接受為次級地位,女人之所以遭受性騷擾,是因為她們身為女人。職場所發生女性困境,「性別」就是一種權力,而「性」的表現呈現權力主體的實踐,在職場場域中的男性展現其情慾無視女性意願,將女性性化,造成壓迫,性騷擾是因為性別權力不平等而產生的「男/擁權」─「女/無權」─性別歧視,因此性騷擾是權力問題,此性騷擾見解,影響臺灣目前對於性騷擾的法制建制以及實施的方向。

  本書係從各種文化、多元性別理解「性」以及「性別」的意義,在生理性別以「男/女」二元論至多元性別的論述,增加對於性/性別的認識,並從學者的研究論說來瞭解性騷擾所造成的影響。透過瞭解臺灣性騷擾法規範形成的社會需求背景及歷史成因,提供閱讀者瞭解法規範的建置過程,進而闡釋我國現行性別三法的各個規範目的以及法條釋義應用。為減省文字贅述,性別工作平等法以「職場」、性別平等教育法以「學校」、性騷擾防治法則以「社會」作為適用場域文字敘述。

  作者的期待係希冀理解法制定的良善本意,避免法律的誤用而淪為工具,反成為惡法而使人民遭受不利。

蘇滿麗 謹識
2013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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