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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逐條釋義 第二卷 保險契約

保險法逐條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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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購需時10-14天
9789862553046
江朝國
元照出版
2013年7月01日
333.00  元
HK$ 299.7  







叢書系列:商事法
規格:精裝 / 808頁 / 普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出版地:台灣


商事法


[ 尚未分類 ]









  余自歸國投身保險法學之研究,匆匆已數十載,期間經過學界及實務多年的努力,保險法教科書及專論豐富,整體學術環境與余甫回國時,進步之情形不可同日而語。惟,比較保險先進國家,臺灣仍缺少一部依循條文分類,針對可能問題詳細討論的專書,甚覺遺憾,因而有此書之誕生。

  本書有別於教科書以概念分類論述之方式,乃以保險法現行條文編排為序,針對國內學說討論之重要問題,加以整理分析,並輔以實務上之法院判決及保險單條款供比較參考。此外,考量使用者查詢之便宜,本書各條開頭皆設有詳目供讀者參考,並篩選重要關鍵字便利查詢。法律隨時代變遷有所調整,學理論述也不可能亙古不變,余作此書只希望藉由書中留下之討論足跡,能為從事保險法學習者提供一學習之基礎;為從事實務工作者提供相關爭議見解之分析;為保險法研究者提供觀念討論之平台。

作者簡介

江朝國

  現 職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兼任)
  國立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教授(兼任)

  學 歷
  德國漢堡大學法學博士
  奧地利維也納大學研究
  教育部保險法學門公費留學生

  經 歷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院院長
  國立臺北大學法學系(所)主任
  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董事長
  財團法人保險犯罪防制中心董事長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董事長
  中華民國保險學會副理事長
  內政部國民年金監理委員
  國家考試多屆典試委員



自 


作者簡介

第四十三條 保險契約之要式性
保險契約要式性爭議之探討 4
保險單與暫保單之地位 17
保險契約之成立 26

第四十四條 保險契約之簽訂
保險契約用語之解釋 36
保險契約要約承諾之認定 38
契約撤銷權 44
利害關係人之範圍 45

第四十五條 為他人訂立保險契約
本條適用險種 59
與其他相關條文比較 76

第四十六條 由代理人訂立之保險契約
保險契約之訂立 81
代理訂立保險契約 84

第四十七條 合夥人或共有人訂立之保險
契約
行為主體 100
利益所代表之意義 106

第四十八條 共保條款
共同保險之定義 118
共同保險之種類 118
保險法第48條之構成要件、適用範圍與相關爭議 128

第四十九條 保險之契約方式與抗辯之
援用
保險契約的分類 141
保險契約是否為有價證券 145
保險契約之轉讓 149

第五十條 定值與不定值保險契約
保險金額 159
保險價額(值) 159
不定值保險 161
定值保險 164

第五十一條 保險契約因危險不存在之
無效
追溯保險 177
僅要保人知危險已發生 187
僅保險人知危險已消滅 191

第五十二條 受益人之確定
契約利益之歸屬 205
本條適用之險種 206
與保險法第18條之比較 222
與保險法第45條之比較 224

第五十三條 保險人之代位權
保險人之代位權 231
保險代位之本質 238
保險代位之要件 255
保險代位與再保險之關係 259

第五十四條 強制規定之效力與保險契約
之解釋
絕對強制規定 272
相對強制規定 280
通知義務 281
據實說明義務 288
停效、復效 290
保險契約之解釋原則 294
不明確條款 296
合理期待原則 300

第五十四條之一 保險契約之內容控制
內容控制原則 311
定型化契約條款 313
消費性契約 317
相對強制規定 325
誠實信用原則 328
因果關係限制條款 332
損失發現期間條款 334
報警義務條款 336

第五十五條 基本條款應記載事項
保險契約應記載事項與保險契約效力之關係 344
第55條各款之分析 348
基本條款與特約條款之探討 357

第五十六條 變更或恢復效力之通知
保險契約之變更 371
保險契約停止效力之原因 381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通知與保險人之承諾的性質 384

第五十七條 怠於通知之解約
通知義務之性質 397
保險契約通知義務違反之效果 398
要保人、被保險人、保險人之通知義務 401

第五十八條 保險事故發生之通知
保險事故發生之通知義務人 415
通知之方式與期限 423
保險人主動告知義務之探討 430
保險事故發生後通報憲警之意義 433
保險事故發生後特定資料的之提供 437

第五十九條 危險增加之通知
主觀危險增加 452
客觀危險增加 452
危險增加的通知時點 455
危險增加通知的法律效果 460

第六十條 危險增加之效果
第60條之行使主體 472
要保人之權利 481
保險人之損失賠償請求權 483
保險人之危險已增加情形 487

第六十一條 危險增加通知義務之例外
本條適用之主體為誰 496
本條所列三款分析 498

第六十二條 當事人不負通知義務之事項
本條之要件 513
通知義務和說明義務分析 515
本條於實務之適用案例 528

第六十三條 怠於通知之賠償
保險人之賠償請求權 545
所謂未在期限內通知 547
與第57條和第64條之關係 551

第六十四條 據實說明告知義務
據實說明義務規範內容 561
違反據實說明義務之效果 583
保險法第64條第3項之相關爭議問題 590

第六十五條 保險契約上權利之消滅時效
本條性質係消滅時效 617
保險法消滅時效起算點 618
消滅時效不得合意延長 630

第六十六條 特約條款
特約條款制度之繼受 640
我國法之特約條款 643
保險實務上之特約條款 650

第六十七條 特約條款之內容
特約條款之內容 721
特約條款與據實說明義務之關係 740

第六十八條 特約條款之效力
特約條款之履行義務人 748
違背特約條款之意涵 749
違背特約條款之效力 753

第六十九條 特約條款效力之例外
理論依據 773
情事變更原則於特約條款之具體實踐 775
索 引 792


自 序

  懵懂當年赴西行,奧德兩國映身影。
  埋首書巢豈無趣,僅為奘公夢裡遇。
  當年揮劍已成拂,殘篇斷簡無人鼓。
  幻眾皆私本自然,唯藉保險共助短。
  離相佈施本來意,為他為己兩相宜。
  愛人如己應踐行,情與義理遠不聆。
  法制貫徹為正道,平衡施受兩邊贏。
  無漏善法不可得。有餘惡法不可取。
  善惡二法存乎心,心隨世情卻無檠。
  隨順萬緣無自性,慈悲恆存現真情。
  誠信原則名為諦,對價平衡乃是根。
  要保諸因非我度,填補損害方為果。
  濫用保險共所患,故應道德風險防。
  標的分明理暢順,皂白不分雜染遁。

  薄紙一張似無價,生命更甚最為要。
  我於三十攜卷歸,至今遠過半百時。
  回首學涯無盡課,妄得虛名有慚色。
  自知力孱氣餒心,老幹新枝爭華言。
  非為青史留名冊,只嘆昔言無人嘖。
  廣蒐各家犖犖言,理事參錯辨深淺。
  學子窮年獻心血,墨痕猶□方寸間。
  法門無邊誓願學,捨廣抱一亦不缺。
  任他虛雲千萬變,保險濟人何須勸。
  無始苦集煩惱障,天威難測莫自斷。
  消災除厄一善漚,薄捐可化萬人愁。
  貴賤貧富無分別,錙銖必有平等緣。
  我相人相眾生相,相相分明招福樣。
  說文解字豈我願,繚繚是非費閒卷。
  縱橫過去與未來,當下不敵過塵儕。
  倦馬那堪又天涯,迆迆迒跬為誰改。
  他日若有同道人,攜手駢創無憂園。
  共善究竟遙無期,滾滾諸賢盼共進。
  若有不吝指我失,萬言無盡三匝恩。

江朝國
民國100年11月1日 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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