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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業老闆一定要知道的秘密:面對美國訴訟的困境與解決之道

科技業老闆一定要知道的秘密:面對美國訴訟的困境與解決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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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購需時10-14天
9789574305506
盧遠珊
元照出版
2013年8月01日
117.00  元
HK$ 105.3  







叢書系列:智財專利
規格:平裝 / 272頁 / 普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出版地:台灣


智財專利


社會科學 > 法律 > 法律實例/應用









  這是一本策略的書,適合科技公司的高階經理人和法務智權人員。

  作者希望能夠幫助讀者從策略的角度全方位的思考在美訴訟的問題。所以重點不是告訴讀者美國的法律是什麼,而是向讀者介紹如何做美國訴訟的規劃。

  不論是原告或被告,公司管理階層必須有能力綜觀全局,設定訴訟目標,調配公司資源,調和公司內部不同意見,建立訴訟團隊,以及制定公司短、中、長期的工作策略目標,以增加未來訴訟或談判的力道。

  對上述這些議題有興趣的讀者,在讀完本書後,應該不會失望。

作者簡介

盧遠珊

  【現職】
  理慈法律事務所涉外訴訟資深顧問

  【經歷】
  美國紐約州華盛頓特區律師
  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
  訊連科技法務長
  台達電子法務長

  【學歷】
  東吳大學法律系學士
  政大外交研究所碩士
  美國康乃爾大學法學碩士(LLM)
  美國美利堅大學法律博士(JD)



推薦序 潘維大
推薦序 劉尚志
推薦序 阮啟殷
自 



前 言/1

Chapter 1 美國訴訟制度簡介
 一、聯邦制度(Federalism)/5
 二、民事訴訟裡的證據發現(Discovery)規則/10
 三、民事訴訟裡的長臂(Long Arm)管轄原則/17
 四、刑事案件中檢察官的犯罪協商能力/20
 五、原被告在美訴訟中所面臨的各種不同的舉證責任/22

Chapter 2 聯邦反托拉斯法與聯邦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的執法狀況
 一、一般法律規定/25
 二、案例一:龍鋒(Eagle Eyes Traffic Ind. Co., Ltd.)訂價案/35
 三、案例二:微軟壟斷案/37
 四、案例三:Yazaki共同訂價案/41

Chapter 3 聯邦專利法和專利訴訟制度
 一、一般法律規定/45
 二、法院訴訟/49
 三、國際貿易委員會(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ITC)訴訟/53
 四、專利商標局(US Patent & Trademark Office, USPTO)再審程序/56

Chapter 4 聯邦國外行賄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 Act of 1977)
 一、一般法律規定/63
 二、案例一:日本石橋公司案/67
 三、案例二:瑞士ABB公司案/69
 四、案例三:台灣欣科公司案/74

Chapter 5 聯邦經濟間諜法(Economic Espionage Act of 1996)
 一、一般法律規定/77
 二、案例一:韓國科隆公司案/80
 三、案例二:永豐餘案/82
 四、案例三:四維案/84

Chapter 6 美國訴訟制度的特徵
 一、被告公司須全體動員/93
 二、昂貴的律師費用/94
 三、美國訴訟保證程序正義,但不保證實質正義,而陪審團也不會有所羅門王的智慧/99
 四、審判時重臨場表現,而非書狀表達/101
 五、高額的損害賠償金額/102
 六、美國反托拉斯法、國外行賄法,以及經濟間諜法的面面觀/103

Chapter 7 友達和歐洲維他命製造商在美反托拉斯案的啟示
 一、友達案/110
 二、歐洲維他命製造商案/116

Chapter 8 宏達電案和晚近美國手機業者專利爭端的評析
 一、宏達電與蘋果的專利訴訟案/123
 二、美國手機業者的專利大混戰/129

Chapter 9 國內科技業管理階層面對美國專利訴訟所處的困境
 一、業者對美國專利訴訟的本質缺乏了解/146
 二、業者缺乏處理專利訴訟或談判所需的專業以及語文能力/150
 三、業者不知如何設定有效的訴訟目標策略以符合公司長遠的商業和競爭利益/151
 四、業者對美式專利操作的邏輯不熟悉/152
 五、微軟告Barnes & Noble書局(B&N)的案件分析/159

Chapter 10 國內科技公司的因應美國訴訟之道
 一、應將專利視為競爭工具加以長期維護及投資/163
 二、應培養企業本身的訴訟談判人才/167
 三、應認清訴訟是美國公司常用的競爭手段/170
 四、對刑事案件要小心應付,公司治理很重要/172
 五、制定與推動訴訟策略應由公司管理階層集思廣益/173
 六、在美國市場推動品牌銷售要有專利考量及訴訟準備/175

結 語/183

附 錄
 1.美國司法部到2012年對違反美國反托拉斯法裁罰罰金超過1,000萬美元以上的公司總表/187
 2.美國司法部就反托拉斯犯行給予特赦的條件/200
 3.微軟告Barnes & Noble, Inc.專利侵害的民事起訴狀/207
 4.美國司法部自2003年到2012年所處理的反托拉斯案件總表/219
 5.美國司法部起訴友達違反美國反托拉斯法的起訴狀/235


推薦序一

  遠珊兄在東吳法律系就讀時比我低一屆,本人身為學長,在校時就與其有數面之緣,只是印象並不特別深刻。主要原因還是因為大家在校時英美法的課業壓力都很重,有時實在分身乏術。所以我們大部分的時間都花在查字典,以及預習老師在課前所指定上課討論的案件上,因此學長學弟之間平常彼此交流的機會實在不多。

  遠珊兄自東吳畢業後進入政大外交研究所繼續攻讀國際法和國際關係等學科,後又赴美攻讀法學碩士及法律博士學位,並於取得美國律師執照後,長年的處理國際法律及訴訟事務,可說是學有專長,並為母校爭光,讓我這個老學長也深感欣慰。

  這本書可以說是遠珊兄從事美國律師業務多年的心得和總整理,難能可貴的是,其出發點是從國內科技業的需求看問題,為的是幫助業界了解和解決惱人的美國訴訟問題,甚至希望他們能在事前就能避免問題的發生,所以遠珊兄並非單純的從美國外部律師的觀點看問題,所以並沒有單純的律師事務所的生意經考量。

  本書中所論及的許多專利案件,其實國內業者並不陌生,但其中所討論的反托拉斯法、經濟間諜法,以及海外行賄法等美國聯邦法律,讀者可能就不甚熟悉,國內業者為避免誤觸法網,導致公司重大民、刑事責任,可以參考相關美國法律規定,並在事前規劃公司的員工行為準則及作業流程,以玆因應,這應該是本書最主要的目的,也應該是遠珊兄最主要的期盼,望讀者們能善加利用。

東吳大學校長
潘維大

推薦序二

  遠珊兄過去幾年曾多次在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任教,曾經講授英美侵權行為法,以及授權談判實務等課程。他的教學一向強調實際案例的分析和探討,並以培養學生解決問題的能力為教學重點。授課時以培養學生風險評估的能力、法律談判的技巧,和規劃訴訟策略等為其教學重點。他能帶領學生從各種不同的面向從事觀察和分析,讓學生能從操作面的觀點,歸納出解決問題的方法。這是遠珊兄多年的教學風格,本所很多同學至今還津津樂道。

  這本書就是其多年參與美國訴訟實戰經驗的累積,本書的重點是從業界的角度,透過實例的探討,希望能讓公司管理階層迅速理解問題之所在,進而能掌握解決問題的關鍵。特別的是,現在的科技業者所面對的美國訴訟挑戰,已不再限於專利訴訟,在反托拉斯法和營業秘密的保護方面,也特別引起業界的注意。

  遠珊兄在本書中也多次強調,美國法律涉外適用的對象相當廣泛,以及美國司法機關綿密的追訴手段,科技業者實在不可掉以輕心。他在本書中舉出不少實際發生的案例,其中更有許多台灣業者在美訴訟的案件,內容發人深省。所謂前事不忘、後事之師,這本書應該能對業界產生諸多之警示作用。

  特別是在本書中所介紹的反托拉斯法、經濟間諜法,以及海外行賄法等美國法律規定,涉嫌的外國人仍可能遭到美國司法部的調查,甚至起訴及判刑。國人和業界並不熟悉美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及司法當局的辦案作為,所以不能排除誤觸法網的可能。 遠珊兄在本書中介紹了許多實例,如科隆案、微軟案等,極具參考價值,也與交大科法所長期推動法學教育的「國際化、實證化、整合化」不謀而合,期待對實務工作者有所啟發,也更進一步精進法律的研習與體會。

國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
台灣科技法學會理事長
劉尚志

推薦序三

  遠珊兄與我均曾受教於東吳大學法律系比較法學組,我們是同班同學,算一算這都是30年前的事了,當時我們在校要讀5年,修滿180多個學分,才能畢業。法律課程包含大量的英美法課程,其中大部分都是必修學分,當時的我們,連中文的法律課程都不一定能應付,更何況是英文的,想想當時情景,真是苦不堪言。

  但也就因為這些磨難和試煉,我們也能較早接觸到英美法的內容,接受當時國內英美法權威教授的指導。遙想當年,楊鴻基、成永裕老師教授英美契約法,陳長文老師教授國際公法,還有其他師長,個個都是一時之選,也都讓我們獲益匪淺,即便到了現在,他們當時的教誨,仍能讓我在處理案件上,有所助益。

  本人在科技業界擔任法務長多年,曾多次處理美國訴訟案件,也曾多次與美國外部律師合作,辦理訴訟及談判事宜。但外部律師通常對國內業界的需求不一定能完全掌握,再加上彼此之間語言、文化,及認知上的隔閡,所以有時也難免雞同鴨講,導致彼此在配合上產生失焦的狀況。

  遠珊兄在國內業界擔任法務長職位多年,對於業界的需求相當了解,同時也有豐富的實戰經驗,所以他在本書中強調,只要在美國從事品牌產品的銷售,就要有在美訴訟準備,這必須在平時就加以訓練,建立公司內部的訴訟標準作業流程,以免措手不及。神達集團在相關領域中經過多年的耕耘,也產生了若干效果。就此,業界的同仁如尚未從事相關準備,也宜未雨綢繆,及早因應。

  至於說科技業者如何做才能完備,為避免掛一漏萬,本書業已提供若干解決方案及建議,讀者不妨參考使用,一定會有實質的幫助。

神達集團副總法務長
法務經理人協會理事長
阮啟殷

自序

  我要把這本書獻給我的父親盧懷鈞先生,雖然他已過世快20年了,我還是時常想念他,並總是記著他在世時對我的關愛和教誨;還有我的母親盧朱長英女士,她的慈母光輝,是我寫這本書的最大動力。另外,我還要感謝內人陳寶孫女士,她的協助和鼓勵使我能順利完成本書。

  本人從大學時起接觸英美法到現在已有將近30年的時間了,在前20年裡,因為缺乏在美訴訟的實戰經驗,所以對其中關鍵問題一直都是一知半解、霧裡看花;直到晚近10年左右,因為在業界工作的機會,才有機會直接操作美國訴訟,並參與在美的實際審判,這才對美國法律及訴訟的相關議題有進一步的理解與體會。

  由於這些實務經驗的累積,我才慢慢了解到,美國法律和訴訟制度其實主要是美國歷史和文化的產物,有其獨特的發展軌跡與重點,故與其他國家的法律訴訟制度,在很多地方是大相逕庭的。所以,本國企業一時之間也很難掌握其間差異,再加上語言和文化的隔閡,老是錯把馮京當馬□,讓人啼笑皆非。

  譬如,美國很多的法律訴訟制度源自英國的普通法(即判例法—case law),所以其在州法的層次上,尚保有許多英國普通法的遺跡;但其在聯邦法的層次上,因其內容以參眾議院所通過的成文法(codified law)為大宗,所以與普通法的聯繫就不甚明顯,這種判例法和成文法混合的體制就屬於美國法律體系中其中很獨特的地方之一,而此種美國法律和訴訟制度的獨特性,卻往往是國內業者重要的訴訟決策關鍵,讀者不可輕忽。

  在亞洲大中華區域中,香港和新加坡因為曾係英國的殖民地,故其法律訴訟制度與美國有若干傳統上的聯繫,所以隔閡不深,但中國及台灣則不然,這主要是因為其間文化制度差異極大使然,這當然也往往導致國內企業誤判情勢,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美國法律和訴訟制度特別的地方包含:審判制度裡的陪審制度、法官及陪審團權責的劃分、在不同性質的訴訟中原告所負不同程度的舉證責任、原被告律師交互詰問的程序、美國司法制度裡中央與地方管轄權的劃分原則,以及訴訟中的證據發現規則等關鍵議題。其實這些訴訟制度的特徵與他國差別很大,沒有實戰經驗的公司法務人員,很難說明其中所涵蓋的風險,也容易導致公司管理階層在美國的訴訟評估失真。

  所以作者撰寫本書的目的就是要幫助公司管理階層了解在美國訴訟的真實狀況,希望能幫助他們能在危機發生之前,能在認知上以及策略上,事先將自己武裝起來,認清在美訴訟絕非是小打小鬧的議題,或是單靠外部律師就可以解決的事件,處理的不好,牽一髮動全身,公司的聲譽及營運就會受損。其中主要是因為在美訴訟,成本高的嚇人,而外國的訴訟當事人在美又面臨許多文化和制度上的隔閡所致,一不小心,面子、裡子都可能不保,進而造成公司及股東重大損失。

  講到這裡,為避免事到臨頭,措手不及,公司的管理階層還是要儘快規劃美國訴訟的處理原則,並且還要能身先士卒,起帶頭作用,讓公司的高階主管能在事前有風險意識,並能在事後能採取正確的因應措施。最終目的當然還是希望能降低公司的訴訟風險,甚至能化被動為主動,為公司保有最大的利益。

盧遠珊




其 他 著 作
1. 美國科技法律實務評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