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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堂的獻祭 The Translation of the Bones

聖堂的獻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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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89868955813
弗朗西斯卡.凱伊
謝忍翾
時獵文化
2013年9月01日
93.00  元
HK$ 74.4  







叢書系列:準星
規格:平裝 / 304頁 / 25K / 普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出版地:台灣


準星


[ 尚未分類 ]









是真相還是幻象?是幻想還是現實?
一段意外、一起神蹟(異象?),竟然引發連串慘痛的結果!

  本書不只好看而已!柑橘獎得主弗朗西斯卡.凱伊,以水晶般澄澈的文字,訴說一段悲傷、同時帶來希望的故事;小說筆法細膩,行文狡黠幽默,寫人與人之間的有情(或無情),描繪濃烈的情感和孤絕,深刻反省了愛、信仰與母性的本質,以及人性對真相永無止境的追尋。絕對令人著迷,讀畢難以忘懷。

  瑪麗瑪格麗特.歐萊禮,一個腦筋遲鈍、心地善良的女孩,同時也是一名虔誠的教友。據說她在幫教堂十字架上的耶穌像淨身時,見證了神蹟,消息傳開,倫敦巴特西區的聖心堂陷入宗教狂熱,之後卻引發一連串可怕的結果。

  受害者不只瑪麗瑪格麗特,其他人也被捲入:教區神父戴蒙德暗暗質疑自己的信仰;史黛拉.莫里森徬徨於無愛的婚姻,又心疼離家就讀寄宿學校的十歲兒子。故事中另一位母親愛麗絲.阿米蒂奇,數著日子等兒子從阿富汗戰場回家。瑪麗瑪格麗特的母親斐德瑪則把自己關在高樓上,一個人孤零零從窗戶俯瞰整座城市,一看就是好幾個小時。這些人的生命,都將因為瑪麗瑪格麗特拼命想證明耶穌愛她,而遭遇駭然的改變。

得獎紀錄

  ★2009英國柑橘獎得主力作!
  ★2012英國柑橘獎入圍作品!
  ★英國亞馬遜讀者4顆半星好評!

作者簡介

法蘭西絲卡.凱伊(Francesca Kay)

  出身於印度,後曾旅居牙買加、美國和德國等地,目前與家人住在英國牛津。

  她的第一部小說《An Equal Stillness》深獲好評,也讓她獲得2009年柑橘獎新進作家獎,並入圍作家俱樂部首作獎(Author’s Club First Novel Award)以及大英國協作家文學獎(Commonwealth Writers’ Prize)最佳新人作品獎。緊接著推出的《聖堂的獻祭》,是她第一次在美國出版的作品。

譯者簡介

謝忍翾

  國立台灣大學外國語文學系學士,英國巴斯大學口筆譯碩士,現就讀師大翻譯所口譯組。與語言文字糾纏多年,對其有那麼一點迷戀,遇到好玩、好聽、好厲害的句子會像孩子吃了好糖一樣心花怒放。相信翻譯即閱讀、詮釋及書寫,因此譯者筆下的文字亦該隨作品而有不同顏色和風味,活色生香。懇請賜教:funnyworldeh@gmail.com



修訂二版序:熟讀本書聰明消費,人人都可成為消費贏家!
推薦序(一)柴松林:這是一本寫給一般消費者使用的消費寶典!
推薦序(二)楊美鈴:作者是我國消保機制的最佳見證者!
初版序:人人學消保,權益就有保!

壹、基本理念
《重點提要》

第一章 消費關係
一、消費關係,是一種特別的法律關係。
二、凡有消費關係,即有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的適用。
三、消費者不花錢的使用產品行為,亦屬於消費行為。
四、凡有「營業」的行為,均為消費者保護法上的企業經營者。
五、未經合法立案的業者,亦為企業經營者。
六、政府機關,亦有可能為消費者保護法上的企業經營者。
七、偶一為之的販售行為,並非營業行為。
八、人人都是消費者。
九、非屬營業的必要範圍,而為日常生活上的行為者,為消費行為。
十、業業均受消費者保護法規範。
十一、買賣關係,不一定是消費關係。

第二章 消費者保護法的適用原則
十二、發生消費問題,原則上應優先適用消費者保護法。
十三、消費者保護法原則上不適用於民國83年1月11日以前所發生的消費事件。
十四、以投資理財為目的購買連動債所衍生的金融消費糾紛,雖不能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但可以適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來保障權益。

貳、產品責任
《重點提要》

第一章 產品責任的意義及範圍
一、產品如有問題,業者即應負起產品責任。
二、消費者保護法的無過失產品責任,不是結果責任。
三、凡是業者所提供的場所、服務、商品等,均屬於產品責任的範圍。

第二章 製造者的產品責任
四、設計者對其設計的瑕疵產品,應負無過失的產品責任。
五、製造者對其製造的瑕疵產品(脫線產品),應負無過失的產品責任。
六、製造者對其製造但標示不全的瑕疵產品,應負無過失的產品責任。
七、製造者對屬於發展瑕疵的產品,不負無過失的產品責任。
八、因發展瑕疵所造成的損害,主管機關應有必要的配套措施,以謀補救。

第三章 非製造者(經銷者及輸入者)的產品責任
九、經銷者對所販售的產品,應負推定過失的產品責任(中間責任)。
十、經銷者對經其改裝、分裝或變更服務的產品,應負製造者的產品責任。
十一、輸入者對其從國外輸入的產品,應負製造者的產品責任。

第四章 產品責任的損害賠償及懲罰性賠償金
十二、消費者因業者故意所致的損害,得請求3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金。
十三、消費者因業者過失所致的損害,得請求1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金。
十四、消費者因業者無過失所致的損害,不得請求懲罰性賠償金。
十五、消費者須因產品瑕疵所造成的損害,才能依產品責任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十六、消費者因食品含塑化劑所造成的損害不易證明,甚難依產品責任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十七、消費者因產品不當使用所造成的損害,企業經營者不必負產品責任。
十八、產品因千面人下毒所造成的損害,業者原則上不負產品責任。
第五章 與產品責任有關的其他規定
十九、產品如造成消費者受害,與該產品有關的所有產銷業者應負連帶責任。
二十、對於有消費安全之虞的瑕疵產品,業者應負回收責任。
廿一、企業經營者的產品責任,不得事先限制或免除。
廿二、業者應投保產品責任保險,以分散經營風險及確保消費者求償權。

參、定型化契約
《重點提要》

第一章 一般契約與定型化契約
一、消費者在日常生活上的行為,通常均須簽訂契約。
二、現在社會上所用的契約,絕大部分是定型化契約。
三、透過網路交易的契約,屬於定型化契約。

第二章 定型化契約的立法規制
四、定型化契約條款的內容,應符合平等互惠原則,力求公平合理。
五、定型化契約條款可能被業者濫用,而影響消費公平。
六、為確保消費公平,定型化契約條款應事先讓消費者有看到的機會。
七、為確保消費公平,定型化契約在訂立前應給予消費者合理審閱期間。
八、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的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
九、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的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
十、電信業者違反誠信公平原則的「手機收費條款」,無效。
十一、異常的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
十二、定型化契約條款與個別磋商條款牴觸者,無效。
十三、定型化契約條款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的解釋。

第三章 定型化契約的行政規制
十四、定型化契約書範本提供簽約上的比較參考,並無法律上的拘束力。
十五、未記載經主管機關公告的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仍構成契約內容。
十六、公告契約之應記載事項,較個別磋商條款更有利於消費者時,仍應以公告之內容為準。
十七、違反經主管機關公告的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無效。
十八、禮券上不得有違反主管機關公告不得記載的事項,否則其記載無效。
十九、主管機關公告線上遊戲契約強制規範,建立線上遊戲處理機制。

第四章 定型化契約的損害賠償
二十、消費者因契約而受害,亦得請求懲罰性賠償金。
廿一、履約保險(或保證)機制可以有效保證契約的履行。

肆、特種買賣
《重點提要》

第一章 傳銷行為與特種買賣
一、產品因傳銷行為而成立的買賣契約,均須受到法律的規範。
二、符合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的要件,才能適用該法「特種買賣」的規定。

第二章 郵購買賣
三、凡以廣告傳銷方式,且消費者並無檢視產品機會所成立的買賣,為郵購買賣。
四、郵購買賣的消費者對於購買的產品,有7日猶豫期間及無條件解約權。
五、郵購買賣主要係以廣告傳銷為主,消費者容易受到其廣告的影響。
六、消費類的網路交易,亦適用郵購買賣的規定。
七、主管機關公告網路交易契約強制規範,建立網路交易新秩序。

第三章 訪問買賣
八、凡由業務員在營業場所以外向消費者進行推銷而成立的買賣,為訪問買賣。
九、訪問買賣的消費者對於買賣的產品,有7日猶豫期間及無條件解約權。
十、訪問買賣主要係以人員傳銷為主,消費者容易受到其傳銷的影響。
十一、老鼠會多以訪問買賣方式推銷,為不合法的多層次傳銷行為。

第四章 現物要約
十二、凡業者未經消費者要約即將產品逕寄送給消費者的行為,為現物要約。
十三、現物要約係以產品逕行寄送作為要約手段,消費者常因而感到困擾。
十四、郵包詐騙,係利用現物要約來進行詐騙行為。
十五、刮刮樂詐騙,係利用郵件寄送或簡訊傳達等方式進行詐騙行為。

第五章 分期付款買賣
十六、凡消費者可以先享受產品,價金分期支付的契約,為分期付款買賣。
十七、分期付款買賣的契約資訊應公開透明化,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十八、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應附具「分期攤還表」,消費者並有提前清償權。
十九、分期貸款買賣不是分期付款買賣,消費者要特別注意。

伍、消費資訊
《重點提要》

第一章 消費資訊權
一、消費資訊權,屬於消費者在消費關係上非常重要的權利。
二、消費資訊的充實,可以有效保障消費者的消費安全與消費公平權益。

第二章 廣告
三、廣告屬於企業經營者促銷產品的主要手段,應予適當規範。
四、企業經營者對其產品的不實廣告,應負一定的廣告責任。
五、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不實而仍予刊登,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六、薦證廣告如有不實,其廣告代言人(名人或素人、部落客)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七、消費信用貸款的廣告,應力求公開透明化。
八、如何判斷不實廣告,以有效保障自己權益。

第三章 標示說明
九、標示說明為產品法定的身分證。
十、標示說明的目的,主要在維護消費公平。
十一、標示說明的目的,同時也在確保消費安全。
十二、認明標章,可以有效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十三、國人前往大陸旅遊買到仿冒品,亦得向大陸業者請求懲罰性賠償金。

第四章 品質保證
十四、產品必須符合一定的品質,否則即應負瑕疵擔保責任。
十五、企業經營者對其產品保證品質時,應就其保證的內容負責。
十六、口頭的品質保證,與書面的品質保證,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

第五章 包裝
十七、所有的產品,基本上均應有必要的包裝。
十八、產品不可以誇大包裝,以免誤導消費者。
十九、產品不可以過度包裝,以免浪費社會資源。
二十、產品應有安全的包裝,才能確保消費者在使用上的安全。

陸、其他
《重點提要》

第一章 消費爭議的處理
一、消費者發生消費爭議時,應循正確管道申訴,不要自認倒霉。
二、企業經營者應重視消費者的申訴,並妥為處理,以提昇商譽。
三、申訴未獲妥適處理的消費者,尚可向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四、消費者對於消費爭議的調解結果不成立時,尚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五、對於金融消費爭議所為在一定金額下的評議決定,金融服務業必須接受。

第二章 消費者保護行政機關
六、消費者保護官為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專業人員。
七、行政院消保會已於101年1月1日併入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有監督各主管機關做好消費者保護工作的權限及責任。
八、企業經營者違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時,均由各主管機關依法處罰。
九、地方政府對於在其轄區內所發生的消費爭議,均有處理的權限及責任。

第三章 消費者保護團體
十、消費者保護團體成立的目的,主要在保護消費者權益。
十一、消費者保護團體可以為同一原因受害的眾多消費者,提起團體訴訟。
十二、消費者保護團體就企業經營者重大違法行為,可以提起不作為訴訟。

第四章 消費者保護法的立法目的
十三、消費者保護法除了要保護消費者的權益外,也要促進企業的永續發展。
結語:真正最能保障消費者權益者,還是消費者自己!

【附錄】
附錄一:消費者保護法
附錄二: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附錄三:消費者保護行政機關體系表
附錄四:行政監督表
附錄五:消費爭議處理程序表
附錄六: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公告一覽表




其 他 著 作